簡答題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對象
(1)主要調整狹義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2)行政性壟斷及限制競爭行為
簡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特征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特征有:第一,立法方面:立法體例上的概括式和列舉式相結合;表現形式上的單行法典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范相結合第二,內容方面: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制止反壟斷行為相結合;具有鮮明的行為法屬性第三,調整對象方面:公法和私法相結合(因為它既調整經營者之間的市場關系,又調整國家干預市場的過程中發生的關系)第四,在執法方面:采取了行政執法機關與司法機關共同執法的執法雙軌制第五,在在法律責任方面:設置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相結合的責任體系
與既往的規制市場秩序、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有關法律相比,反不正當競爭法具有“行為法特性”、“補充性”及“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等幾項特征.
行為法特性: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和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法律.不同的法律,其規制的角度或側重點是有所不同的,例如,產品質量法重在管理和規范產品質量,它是從客體的角度進行調整的法律。
(二)補充性:從一定層面而言,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為了彌補傳統私法,包括侵權法、知識產權法等法律領域的漏洞或空白而產生的,具有對這些法律拾遺補缺的功能.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范圍中,不少內容是與其他法律,尤其是與商標法、專利法、版權法的部分內容相交叉.盡管它們都禁止他人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權利人的專用權利,但知識產權法作為保障權利人的基本制度,卻存在一些空白和漏洞.
(三)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從“消極行為”的角度進行的立法,即立法通過禁止經營者實施一定行為的方式來為市場交易劃定合法與違法的標準,但這個標準往往比較抽象、模糊,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
法律具有確定性是其能夠發揮社會規范作用的重要因素,但我們也應清醒地看到法律尤其是成文法的固有缺陷導致其也存在許多不確定因素.確定性與不確定性是法律內在矛盾的統一體,在不同的法系、不同的部門法中,其表現程度是不同的.相比于傳統法律部門,如規范有體物的民法典而言,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不確定性較大,但較之反壟斷法,其不確定性又較小.
【法律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一條 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功能
1、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競爭是在每個領域都有存在的,合理的競爭是可以維護市場秩序,加強市場管理的。但是還是存在很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惡意打擊,破壞市場秩序。為此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那么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作用有哪些?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對象有哪些?下面我為您詳細介紹相關的法律規定。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作用主要有 1、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2、規范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3、創設和完善競爭環境,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 4、保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國家利益 5、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對象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范圍在借鑒各國立法經驗的同時,主要從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現有水平和實際需要出發,對現實生活中表現比較典型或隨著經濟發展會日益突出的那些破壞競爭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部分限制競爭行為進行規范。其調整范圍有: (1)主要調整狹義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由于我國處于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時期,市場經濟尚未完全發育,典型的經濟壟斷和限制競爭行為在經濟生活中并不突出;而以欺詐利誘為特征的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開始大量出現,尤其是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制作發布虛假廣告、抽獎式有獎銷售、商業賄賂行為等最為突出。這些行為涉及面廣,發案數量多,持續時間長,已在相當程度上破壞了正常的商品交易秩序,妨礙了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對其進行規制和予以制裁實屬當務之急。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這類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有:采用假冒或混淆手段從事市場交易的行為;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利用賄賂性銷售進行競爭的行為;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進行虛假的廣告宣傳,損害經營者或消費者的利益,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違反本法規定的有獎銷售行為。 (2)行政性壟斷及限制競爭行為 針對我國目前存在的嚴重部門壟斷和地區封鎖以及其他限制競爭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亦作了相應的禁止和制裁的規定。如政府利用行政權力限制商品流通,限制正當競爭的行為;公用企業或其他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指定商品,排擠其他競爭對手的行為;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的行為;串通投標的行為等。 通過上文我為您詳細介紹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作用等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大家對不正當競爭能有更全面的認識。反不正當法是我國維護市場秩序和保護公司合法利益的重要法律,推動了市場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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