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嫩草国产线免费观看_欧美日韩中文字幕在线观看_精品精品国产高清a毛片_六月婷婷网 - 一级一级特黄女人精品毛片

擔保合同可能存在的漏洞和欺詐防范有什么,是怎樣的?(怎樣預防擔保合同欺詐)

首頁 > 債權債務2023-12-03 19:14:10

我國擔保貸款存在的風險及對策 ?

分類: 商業/理財 >> 個人理財
解析:

一、潛在風險

(一)對保證人保證資格、實力、手續審查不嚴,從而使保證流于形式,造成貸款風險。一是忽視對保證人主體資格的審查,未按《擔保法》有關規定,把不能作為保證人的如鄉鎮資產經營公司辦公室、村民委員會等行政職能部門或未經授權的企業分支機構充當保證人。由于保證人主體資格不合法,形成無效保證。二是忽視對保證人是否具有代為清償能力,即保證人是否具有經濟實力的審查,由于保證人沒有經濟保證能力,從而形成擔而不保。

(二)機械類動產抵押貸款存在“兩高一小”,從而使貸款存在潛在風險。所謂“兩高一小”,即指抵押物評估價值高,貸款抵押率確定高,抵押物實際抵償價值小。一是機械類動產作為貸款抵押物時,由于借款人不能提供購買時原始價值發票,作為動產抵押物價值依據,而信用社沒有較專業或懂行的評估人員,一般由抵押人委托注冊的評估部門進行評估。由于評估部門按照評估價值的金額大小收取評估費用,造成人為地對抵押物的高估,評估價值遠遠脫離市場價值。二是在確定貸款抵押率時,未按信貸管理工作的要求,對抵押物進行選擇性設定,并區別專用設備與通用設備,甚至把棋具也一并作為抵押物,抵押率過高確定在評估價值的70%以上,且年復一年長期周轉連續抵押,未隨著折舊做到逐年壓縮,造成抵押貸款潛在風險。三是未把借款者的私人房產同時抵押,使有限責任公司貸款企業,在其經營發生風險導致企業關停后,由于承擔的只是有限責任,信用社通過法律程序處理機械類動產抵押物還貸,由于在操作中存在“兩高”現象,造成對動產拍賣或處理中抵償價值小,貸款損失大。

(三)交通類動產抵押貸款存在保險脫保,未逐年壓縮抵押貸款額度,造成貸款風險。對交通類動產抵押貸款,一般都要求對抵押物辦理強制保險手續,并約定信用社為第一受益人,但由于保險到期前未及時督促抵押人辦理續保手續,存在脫保現象,增加了信貸潛在風險。二是交通類動產其價值受國家產業政策影響較大,且其折舊年限短、速度快,由于未采取逐年壓縮的信貸策略,產生抵押貸款額度未隨抵押物價值的減少而降低,造成貸款風險。三是抵押人到外地非法出售抵押物逃債,使信用社貸款失去抵押物,加大了貸款風險。
(四)不動產抵押貸款存在操作不當、調查失實、農村房產抵償處理難,而使抵押貸款產生風險。一是對劃撥土地使用權作貸款抵押物的,未按有關法律規定扣除40%的土地出讓金后計算抵押物的價值,增加貸款風險。二是對房產抵押貸款其房產的共有人情況調查失實,出現辦理貸款時無共有人,而在依法處理房產時共有人“復活”現象,使抵押貸款埋下風險隱患。三是僅憑借款人帶來的第三人房產證書和私章,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手續,在貸款依法訴訟時,由于抵押人否認抵押事宜,法院判決抵押無效而造成貸款損失。四是農村房產抵償處理難,由于農村情況的特殊性和受“有錢不買疙瘩產”的思想影響,信用社依法抵償的農村房產處理難度較大,造成貸款風險。

(五)以存單等權利質押貸款時,存在質押人未簽名,未辦理核押手續,使質押貸款存在貸款風險。一是在辦理第三人質押存單貸款手續時,僅憑借款人帶來的第三人私章和存單辦理,沒有對質押人加以核實并當場簽字,在貸款不能按期歸還處理質押存單時,質押人否認存單質押事宜,使質押貸款合同喪失法律保障。二是對質押的存單,未向簽發行社辦理質物核押登記止付手續,結果被提前掛失支取,使質押存單成為廢紙,造成質押貸款風險。

二、防范建議

(一)重新完善擔保手續,減少存量貸款風險。首先要摸清家底。信用社要組織力量對存量擔保貸款進行一次全面調查,根據借款人行業、貸款方式、貸款手續情況,對存量貸款的風險程度進行如實認定,以真實地反映現有信貸資產的風險狀況,為制定切實可行的存量風險貸款化解措施打下基礎。其次要積極采取措施,加以完善和補辦。根據認定的貸款風險,按照先易后難,制定化解落實計劃逐步進行完善。對擔保操作手續不規范的貸款,要限期做好補辦工作;對保證人主體資格不合法、無經濟保證實力的存量貸款,要采取積極的措施,收回或置換成有效資產抵押方式;對動產抵押率偏高、抵押物不足值的貸款,要采取壓縮或逐步增加其它擔保的方式,進行有效落實和化解。對存量動產風險貸款的化解,可根據實際情況適度提高城區商品房地和質押貸款的抵(質)押率,以減少動產抵押貸款額度。再次要落實存量風險貸款責任,加大考核力度。對存量風險貸款,要逐戶逐筆把化解責任落實到人,聯社要加大對信用社、信貸責任人的存量風險貸款化解進度和質量的檢查考核,實行任務完成的好壞與個人收入直接掛鉤的激勵機制,從而充分調動信貸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將存量貸款風險降到最低限度。

(二)規范貸款操作,堵住新增貸款風險。首先要完善擔保貸款管理辦法。聯社要根據信用社實際情況,修訂和完善擔保貸款管理制度,從而堵塞擔保貸款管理中出現的漏洞,進一步增強風險防范能力,在制度上確保貸款資產安全。其次要嚴格執行擔保貸款管理制度,規范日常貸款業務操作。信用社要加強對擔保貸款的合法性、抵押物價值的足值性、質押物的真實性和擔保手續的有效性的審查,從而使發生的每筆貸款業務合法合規。對保證貸款要嚴格審查保證人有無保證資格和保證能力,《董事會同意保證意見書》的簽訂,要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簽名達到法定董事人數,確保保證人簽章的真實性;對機械類動產抵押貸款要根據動產凈值并結合市場現值,區別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對抵押物進行選擇性抵押,通用設備抵押率控制在50%以下,專用設備抵押控制在30%以下;對交通類動產抵押貸款要及時督促抵押人辦理保險續保手續,約定信用社為第一受益人,并要結合抵押物的折舊情況和報廢年限采取逐年壓縮;對房產抵押貸款要嚴格審查房屋產權歸屬和共有人情況;對質押貸款要辦妥質押物核押手續,確保質押人簽章真實并確認質押事宜。

(三)落實有效防范措施,規避有限責任公司貸款潛在風險。按照現行《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在信貸管理實踐中,有限責任公司在經營發生風險導致企業關停倒閉后,由于承擔的只是有限責任,從而使我們無法追索企業法定代表人貸款責任,出現企業虧損,法定代表人致富,貸款無法落實的情況。據調查有限責任公司貸款已占全部貸款的50%以上,因此應有效規避有限責任公司貸款潛在風險,盡最大限度減少貸款風險損失。可采取的措施有:(1)實行雙重擔保制度。對有限責任公司發放的全部貸款或部分風險貸款,在辦理有效抵押保證手續的基礎上,另行再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股東個人對貸款進行全額保證或部分保證,從而變有限責任為無限責任。(2)置換借款人主體。對有限責任公司發放貸款,以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股東為借款人主體,即把公司貸款置換為自然人貸款,通過置換借款人主體,從而變有限責任為無限責任,延伸貸款追索。(3)落實私房抵押。對有限責任公司發放貸款,首先要落實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股東的私房作為貸款抵押,然后再考慮其它貸款方式,從而增強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股東的經營責任,有效減少信用社債權少受損失。

(四)加強培訓教育,實行競聘上崗。信用社信貸工作做得好壞,關鍵取決于信貸員的工作責任和各方面素質。因此這是降低和防范擔保貸款風險的最有效的途徑。一方面信用社要提高信貸員的政治思想素質,加強信貸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以及風險意識教育,使信貸員真正有危機感、責任感、使命感,提高信貸員執行規章制度的自覺性。另一方面,聯社要加強信貸員的業務培訓和輔導,重點是讓信貸員熟悉《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熟練掌握貸款規范化操作程序,并運用到貸款管理的實踐中去,從而提高信貸管理工作水平。再一方面,對信貸員崗位實行競聘制度。在堅持持證上崗,定期考核等管理的基礎上,實行競聘上崗,從而迫使信貸員勤動腦筋,多想辦法,竭盡所能把工作做好,努力降低貸款風險。營造一種外有壓力,內有動力,充滿生機活力的信貸員管理機制。

保證擔保常見的法律風險

擔保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產生的一項重要民事法律制度,隨著商品貨幣經濟的產生而產生,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從古羅馬法以來,合同擔保制度始終受到充分的重視,并得到不斷的發展和完善,大陸法系國家如法、德、日等國的民法典都對擔保制度作了明確的規定,但他們不是對擔保予以統一、獨立的規定,而是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物的擔保作為擔保物權統一規定在物權法[1]>。按照民法理論通說,擔保是指在經濟金融活動中,債權人為了降低違約風險,減少資金損失,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履約保證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近年來,由于許多銀行貸款有借無還的問題長期沒有很好解決,銀行等金融部門為了減少信貸風險,越來越多地采用抵押貸款的方式,許多企業為了商品交易安全,也采取了多種擔保方式,設定擔保制度無疑有助于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但是由于市場經濟制度的不健全,社會誠信制度的缺失以及當事人法律意識的淡薄,導致擔保合同存在無效的情形,從而增加了債權人的法律風險,因此有必要分析擔保合同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并提出相應的預防措施,從而增加當事人預防風險的能力。
一、我國擔保合同風險的概念
擔保合同是指為了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確保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而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或在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協商一致形成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協議。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其它第三人簽訂擔保合同后,當債務人由于各種原因而違反合同時,債權人可以通過執行擔保來確保債權的安全性。
擔保合同出了具備一般合同的特征之外,其典型的特征在于擔保合同具有從屬性。擔保合同的從屬性是指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須以一定的債權關系為前提,它是一種從屬于主債權關系的法律關系,不能脫離于一般的主債權而單獨存在。我國《擔保法》第5條明確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具體而言,擔保合同的成立應以主債權的發生和存在為前提,不能脫離債權債務關系而獨立成立,即使為將來之范圍和內容不十分確定的債權提供的擔保,如最高額抵押,也不能脫離相應的債權關系。擔保合同因主債權的消滅而解除,隨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債權人不能將擔保合同與主債權分離轉讓給不同的受讓人。
(二)擔保合同的種類
我國《擔保法》第2條規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由此可以得出擔保有五種形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固然取得了諸多成績,但其中暴露出的誠信危機也日益引起廣泛關注,在拖欠危機條件下簽訂擔保合同因市場關系發展具有越來越大的意義擔保作為一種責任保障方法,強調擔保人應對債務人對債僅人全部或部分地不履行責任承擔責任,但是由于事物發展的不確定性導致市場是存在風險的,擔保合同在實踐中也遭遇到諸多法律風險,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顧昂然主任曾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草案)》的說明”中明確指出當前擔保中存在四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擔保的主體資格不夠明確,有些不能擔保或者沒有條件擔保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擔保;二是哪些財產可以作為抵押物不夠清楚,有的以無權處分或者權屬有爭議的財產作為抵押物;三是需要明確當事人在擔保中的權利義務;四是擔保的程序不夠健全。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以及擔保合同在司法實踐中操作中發現的問題,筆者以為擔保合同常見的法律風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從擔保合同主體資格角度,擔保主體并不具有相應的資質。
我國《擔保法》明確要求保證人必須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如果擔保主體不具有相應的擔保資質,直接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無疑增加了債權人的風險。具體而言,擔保主體不具有擔保資質主要有: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2、法律禁止擔保的機構和單位。如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國人民銀行不得為保證人,國家機關不得作為保證人,除非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未經法人書面授權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也不得作為保證人。另外我國《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第149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因此,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必須符合《公司法》規的條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必須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方可一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二)從擔保的種類來看,債權人選擇的擔保合同形式不當。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在為合法的債權提供擔保時,只能提供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這五種擔保,而不能創設新的擔保形式,由于這五種擔保形式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不盡相同。因此在債權人選擇不同的擔保形式對其債權的保障方式也不同,如保證主要是基于保證人的信任,質押一般要轉移物的占有等。對同一擔保形式,債權人也應及時履行相關的法律手續,否則也易增加債權的風險。如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應當進行登記,此時抵押合同方生效。否則根據第199條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有可能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三)從擔保的標的角度,擔保合同指向的對象不符合法律規定。
一方面,擔保合同指向的對象主要是指作為擔保的財產,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哪些財產禁止作為擔保合同的對象,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如果擔保合同指向的對象不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無疑使得擔保合同處于無效,無法實現對債權人債權的保障功能,如我國《物權法》第184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權;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如果以上述財產作為抵押擔保合同的標的,則該合同無效。另一方面,固然一項價值較大的財產可以按次序分別設立不同的債務擔保,但法律規定設立抵押權的價值不能超過抵押財產自身的價值。部分債務人將價值較大的財產多次進行抵押,在財產上先后設立多個抵押權,并對有關情況進行隱瞞,致使債權人抵押權落空。
(四)從擔保合同意圖角度,債務人出于欺詐簽訂合同。
有的主體利用擔保合同的漏洞,并沒有真實的簽訂、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采取各種欺詐的手段簽訂擔保合同,騙取債權人錢財。具體而言,有定金欺詐,此種欺詐一般發生在加工承攬合同,而且往往發生在承攬方對業務的急切需求的情況下,欺詐行為人往往利用對方當事人急于簽約的迫切心理,誘使對方當事人預先提供一定的貨幣作為”定金“,然后再尋找幾條理由或利用已在合同文本中及其他方面設置的障礙造成承攬方違約的事實表象,迫使其接受”定金“的懲罰后果。有的甚至利用定金進行純粹的詐騙,收取定金本就沒有履約的意思和行動,在獲得定金后就逃之夭夭。再如保證欺詐,一般而言,企業進行融資、借貸,金融機構均要求目前所謂經濟運轉良好的幾家企業提供擔保,以保證自己利益,但這些經濟運轉較好的企業在向銀行等部門借貸時,則又相互提供擔保,形成擔保連環鏈,這條鏈讓企業同生共死,最終金融部門的利益都得不到保障。有的欺詐人同時擁有兩個名稱,相互擔保、蒙蔽對方,一旦不能履行合同,對方也無能為。
(五)從擔保期限來看,擔保權人未能及時的行使權利。
我國《物權法》第202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擔保法》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由此我國擔保法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擔保期間,其性質屬于除斥期間,除斥期間是指法律預定某種權利于存續期間屆滿當然消滅的期間,其為不變期間,不同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延長,因此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擔保期間屆滿,債權人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實體權利歸于消滅,因而出現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風險。
三、防范我國擔保合同風險的對策
當然,造成擔保合同存在風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擔保合同自身的缺陷,也有整個社會制度的不足如誠信等道德規范的缺失,本文著重從擔保合同自身論述擔保合同風險的防范。雖然我國《物權法》、《擔保法》及《最高法院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擔保這一民事法律制度規定比較具體而和詳細,但因現實生活的復雜性、法律的滯后性以及法律漏洞,擔保合同存在風險是難以避免的,這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弱化擔保合同的可能帶來的風險。擔保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備的要件有擔保人須具備主體資格、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用以擔保的財產合法等要件,因此,擔保合同的風險防范應當從擔保合同的要件出發,首要的是確保擔保合同的有效性。
(一)嚴格審查擔保合同當事人主體資格。
擔保作為一種民事行為,擔保人必須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因此,在簽訂擔保合同時,要認真審查當事人的主體資格,以防合同無效。如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為企業法人的,應審查其有無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取得《營業執照》的,進一步審查對方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同時,審查對方的履約能力,如生產設備、廠房建設以及技術人員等,查明簽約人是否是法人,是法人的應有單位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如不是法定代表人的,應提供法定代表人簽發的授權委托書;如果是公民個人的,應提交本人有效的身份證及復印件以及婚姻狀況、單位開具的工資情況證明等材料。
(二)認真考察擔保合同指向對象的真實性、合法性。
作為擔保財產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擔保人對該財產具有處分權。二是法律允許該財產作為擔保物,擔保人以自己不具備處分權或法律禁止作為擔保物的時產提供擔保的,該擔保[5]。為了確保擔保權的權利得以實現,擔保財產應當符合合法性、真實性的原則。一方面,擔保物合法性主要進行下面的考察,擔保財產應當可以進入民事流轉程序而又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如擔保物是否為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為根本不能變賣的物品,擔保人是否擁有擔保物的所有權。同時,擔保財產應是法律上沒有缺陷,真正為擔保人所控制及占有的財產,擔保財產沒有其它法律負擔,在此之前沒有設置過擔保,擔保的價值沒有超過擔保財產自身的價值,擔保財產沒有設置多重擔保。另一方面,充分考慮擔保財產變賣的能力,即使合法的財產其變現能力也會因各種原因降低,從而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失,另外應充分考慮到擔保財產不能變現的可能性,以免出現權利人無力接受該項財產又無法變賣的情況。擔保合同應當及時履行法律規定的手續,如法律規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此時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及時進行相關權利的登記,從而保障債權人的權利。
(三)仔細設置擔保合同條款。
擔保合同的條款內容直接影響到擔保權人權利的維護,擔保合同的條款應當明確、具體,擔保的范圍應當明確、擔保的方式合理如保證中選擇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擔保合同的起止時間應當具體等等。另外,有的學者針對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條款設計的不足,提出增設”陳述與保證條款、對價條款、延續性擔保條款、借貸合同可變更、修改條款、立即追索權條款、無條件擔保條款、代位求償權條款、第一債務人條款“。以延續性擔保條款為例,延續性擔保條款要求擔保人對借款人在整個借款期限中的借款總額提供擔保,這有利于保護透支借款和連續借款的貸款人利益,在透支借款中,貸款人通過向借款人往來帳戶透支提供貸款,延續性擔保使擔保人對借款人帳戶中匯總的借方余額承擔償付責任;在連續借款中,貸款人在約定期限內向借款人提供數額不等的幾筆借款,可以根據延續性擔保以一份擔保合同要求擔保人對幾筆借款承擔總責任,這一條款增加了擔保合同的穩定性,避免了借貸合同變化給擔保合同帶來的影響,無疑更有利于保護擔保權人的利益。
(四)通過公證制度強化擔保合同的效力。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的目的是當事人使特定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得到國家法律的證明,以得到法律保護。就擔保合同而言,可以將擔保合同進行公證,從而使得擔保合同具備法律規定的要件,如有的學者指出”在銀行抵押擔保合同中,公證能起到監督抵押當事人實施的抵押擔保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即通過公證能確保抵押擔保行為的有效性,確保低押人設定抵押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同時通過公證能制止違法行為,特別是防止社會上,以騙取國家信貸為目的的欺詐抵押行為,從而避免信貸風險,所以抵押擔保合同公證是十分必要的“。
(五)強化擔保物的保險制度,分散風險損失。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快速發展,保險尤其是財產保險在人們的生活當中所起的作用越來越大,財產保險有利于人們安定的生活,有助于企業受損后及時恢復經營活動,有利于企業加強經濟核算,促使企業加強風險管理,提高個人與企業的信用。因此,保險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分散當事人的風險,可以將保險制度運用到擔保合同中,當擔保合同有效成立后,擔保企業可以要求債務人對擔保合同所涉及的財物再次向保險公司投保,從而達到分散并轉移風險的目的,即使發生風險可能導致擔保物損毀滅失,也可以通過保險理賠減少企業的風險。
(六)強化對擔保財產管理,減少風險損失。
按照擔保合同類型,抵押擔保合同簽訂后,仍由債務人占有該物,而質押合同簽訂后,需將財產或權利轉由債權人占有,因此,關于占有物的保管因主體的不同要求也不盡相同。在擔保權人與擔保人擔保合同簽訂后,作為債權人,應注意對擔保物品的監督管理。一是質押的無形財產,主要指有價證券應由債權人保管。二是對有形財產抵押的保管要由雙方簽訂合同,由債務人按要求保管,其財產權屬證明歸債權人保管,抵押權人可以對抵押物品進行監督管理。一但主債權有風險發生的可能性,能盡早采取補救措施,依法起訴,通過法院向社會公開轉讓,拍賣抵押、質押財產用于償還欠款,消除債權的風險隱。
五、結語
合同的擔保通過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或直接依據法律規定,對特定的人或物設定權利,確保債權人能夠獲得賠償而不致于因為債務人違約時經濟狀況的好壞影響債權人的權利,是促使債務人合同履行、保障債權實現的法律手段,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繁榮市場經濟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市場經濟的復雜性凸顯了擔保合同的不足,因此只有通過加強維護擔保合同的效力和通過建立整個社會誠信體制,才有可能從本質上減少擔保合同的風險。

貸款做擔保有什么風險和注意事項

貸款做擔保有什么風險和注意事項
在不同情況下,保證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擔保(保證)責任、賠償責任。貸款擔保人要承擔代替借款人償還借款及利息的風險。
大家在給他人貸款提供擔保的時候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貸款金額是否在承受范圍之內
一般來說,貸款機構在辦理貸款的時候會對借款者及其但保人的資質進行嚴格核實,但部分非銀行貸款機構為了做成生意,有時在核實擔保人資質時沒有嚴格核實,相當于“走過場”。因此,作為大家在自己擔任擔保人時,首先要考慮的就是金額是否在自己的承受范圍之內,也就說是自己是否有能力為這筆貸款擔保。
二、擔保期限的長短是否會影響自己生活
大家在作為擔保人簽字之前,除了要詳細閱讀貸款合同相關條款之外,還應該考慮貸款的期限及擔保的期限是否會影響自己未來的生活。此外,擔保期限是債務人主張債權的“生命期”,若在此有效期內未通知擔保人還款,擔保人則可卸下債務包袱,免除擔保責任。
三、為他人貸款擔保的法律后果
當然,最重要的一點還是要明白擔保的相關法律后果,如果借款人還不了貸款的話,自己作為擔保人該怎么辦?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擔保人可以與借款人另外簽到一份補充合同,雙方就相關事宜進行協商。
【拓展資料】
擔保合同可能存在的漏洞和欺詐防范:
1.充分注意抵押財產的合法性
抵押財產應當可以進入民事流轉程序而又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抵押物合法性應從以下方面進行考察,如,抵押物是否為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為根本不能變賣的物品,抵押人是否擁有抵押物的所有權。同時應對擔保人的身份進行考察,防止擔保人不符合法律規定,致使擔保合同無效。
2.充分注意抵押財產的真實性
抵押財產應是法律上沒有缺陷,真正為抵押人所控制及占有的財產。抵押財產沒有其它法律負擔,在此之前沒有設置過抵押,抵押的價值沒有超過抵押財產自身的價值,抵押財產沒有設置多重抵押。
3.充分考慮抵押財產的變現能力
對抵押財產要充分考慮其變賣的能力,即使真實合法的財產其變現能力也會因各種原因降低,從而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失。另外應充分考慮到抵押財產不能變現的可能性,以免出現權利人無力接受該項財產又無法變賣的情況。另外對一些價值雖然很高,但專業性很強的設備等財產應特別注意,由于專業性很強這類財產一般很難進行變現,一般不要接受這樣的抵押。

合同詐騙防范應注意哪些事項

法律主觀:

合同詐騙的常見種類及其防范措施有哪些 (一)合同詐騙的常見種類 《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 1、虛構單位或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騙取對方財物的行為。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誘騙對方當事人與其簽訂合同,從而騙取財物的行為。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也無履行意圖,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行為。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行為。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其他方法是指除前述四種詐騙手法之外的其他利用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產的行為。 (二)合同詐騙的防范措施 常見的合同詐騙手段主要有以下六種,建議進行了解,從而予以防范: 1、以 定金 為目標,利用兩個合同的主副關系,迫使對方違約,“沒收”定金。比如合同上規定:某月以前雙方在 江西 交貨付款。但江西的地理范圍很大,究竟在江西何處進行交易,則不夠明確。這樣的合同是無法履行的。為了彌補這種漏洞,就需要再訂立一份細則性的副件,加以完善和解釋,這個副件就是所謂的副合同,前一個即主合同,實際執行以副合同為準。針對這一情況,那些根本無力也無意履行合同的騙子,就故意在主副合同之間制造矛盾。這樣,當一方按照執行合同(副合同)的規定履行合同時,騙子就以不符合主合同的原則為由,宣布 合同無效 ,從而“沒收”在簽約時得到的定金。 2、利用合同和圖紙上規格的矛盾進行欺詐。在簽訂產品加工合同時,最值得注意的就是應使合同上產品的規格與加工圖紙上的規格一致,騙子們往往在廠方代表未覺察的情況下,故意與廠家訂立與圖紙要求不符的合同;或者利用簽約時廠家因大意或缺乏常識而沒有在合同與圖紙上蓋上騎縫章的漏洞,偷換加工圖紙,使合同上所規定的產品計算單位、精度要求與圖紙相應的標準產生矛盾,以此為借口詐取合同款、違約金及賠償費等。 3、以中介服務為名,介紹訂立假合同,撈取信息費。為了擴大業務往來,不少廠礦企業往往委托一些精通信息的人為其介紹業務。騙子們也經常以這種介紹人的身份出現,通過虛設客戶、謊報信息、假稱委托等方式與廠家企業簽訂假合同,在撈取信息費后,便以各種借口百般抵賴,以掩蓋其毀約詐騙的罪行。 4、雙方串通,與廠方訂立假合同,在收取信息費后,便以加工產品不合格為由,宣布合同無效,共同坑害廠方。騙子們事先串通一氣,一方假扮客戶,一方假裝介紹人,先由“介紹”人出面找到廠家,謊稱有客戶需要加工某種產品,然后由客戶出面與廠家簽訂加工供貨合同。在廠家付給“介紹人”信息費后,“客戶”便尋找借口,宣布合同無效,而信息費是被“介紹人”和“客戶”私下瓜分。 5、私刻某些單位公章,謊稱接受委托,向外發包業務,利用合同進行詐騙。騙子們虛構大宗業務,偽造 委托書 ,謊稱自己是被委托人,與客戶簽訂合同。收勸業務費“后,以合同不合規定等借口毀約,進行詐騙。如職工劉某,編造了某單位要建造一棟綜合大樓的謊言,并以負責人的名義擬寫了承包協議書,蓋上私刻的單位公章,向外發散信息,到處尋找承包施工隊。在半年的時間,有15家建筑工程隊上鉤,每當付完”業務費“后,劉某又找借口推托,10多萬元的”業務費“成了他囊中之物。 6、以提供緊俏商品為名,簽訂無法履行的合同,進行詐騙。行騙者根本沒有貨源,只是利用了人們崇尚緊俏商品的心理來施展欺騙術。一段時期,鋼材價格上漲,產品緊俏,某地兩個騙子,制造假證據,謊稱自己通過關系購進一批鋼材,價格優惠。這股風一放出去,許多建筑工程隊聞風而動,在未見貨源的情況下,就匆匆與騙子簽訂供銷合同,使騙子輕而易舉地騙走80萬元巨款。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合同詐騙的常見種類及其防范措施有哪些”問題進行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網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

合同詐騙罪(刑法第224條),是指以非法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合同詐騙的防范對策1、簽訂合同前,合同當事人要謹慎從事。要通過法律顧問、律師、工商、銀行等各種有效途徑,摸清對方的主體資格、隸屬關系、注冊資金、經營狀況、履約能力等,核準對方提供的有關文件、材料等情況,然后再確定是否簽訂合同。排除因假合同、假身份、假貨源等一系列問題引起的詐騙。2、簽訂合同要細心、認真,嚴格尊守有關的法律法規。力求合同條款完備準確,不生歧義。重大合同可以請律師幫助簽訂,簽訂合同時也可以請公證機關進行公證。3、在簽訂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纜等合同時,債權人為了保障其債權的實現,可以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通過保證、抵押、質押、留置、等方式設定擔保。4、合同當事人一方面要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履行義務,另一方面要注意按照合同的規定行使權利,如對標的物的檢查、驗收,注意對對方交付的貨單、票據等的辨別。

相關推薦:

合同生效地點怎樣來確定(電子合同的生效地點如何確定)

哪些事由使贈與合同終止(贈與合同的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法人授權委托書三篇)

公司簡易勞動合同范本(簡易版勞動合同書5篇)

解決合同糾紛律師函范本(買賣合同催款律師函怎么寫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