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虛假訴訟的處理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沒有實際的利益紛爭,原告與被告之間惡意串通,通過訴訟的手段,拿到具有執行力的判決書和調解書,以達到不當目的的行為被稱作“虛假訴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 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虛假訴訟的處理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防范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 當前,民事商事審判領域存在的虛假訴訟現象,不僅嚴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權益,破壞社會誠信,也擾亂了正常的訴訟秩序,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眾對此反映強烈。各級人民法院對此要高度重視,努力探索通過多種有效措施防范和制裁虛假訴訟行為。 1.虛假訴訟一般包含以下要素: (1)以規避法律、法規或國家政策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 (2)雙方當事人存在惡意串通; (3)虛構事實; (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 (5)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 2.實踐中,要特別注意以下情形: (1)當事人為夫妻、朋友等親近關系或者關聯企業等共同利益關系; (2)原告訴請司法保護的標的額與其自身經濟狀況嚴重不符; (3)原告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4)當事人雙方無實質性民事權益爭議; (5)案件證據不足,但雙方仍然主動迅速達成調解協議,并請求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 3.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窗口及法庭張貼警示宣傳標識,同時在“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中明確告知參與虛假訴訟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引導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誠信訴訟。 4.在民間借貸、離婚析產、以物抵債、勞動爭議、公司分立(合并)、企業破產等虛假訴訟高發領域的案件審理中,要加大證據審查力度。對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要適當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 5.涉嫌虛假訴訟的,應當傳喚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有關案件事實接受詢問。除法定事由外,應當要求證人出庭作證。要充分發揮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有關當事人和證人簽署保證書規定的作用,探索當事人和證人宣誓制度。 6.訴訟中,一方對另一方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且不符合常理的,要做進一步查明,慎重認定。查明的事實與自認的事實不符的,不予確認。 7.要加強對調解協議的審查力度。對雙方主動達成調解協議并申請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的,應當結合案件基礎事實,注重審查調解協議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對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件,要按照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要求,注重審查基礎法律關系的真實性。 8.在執行公證債權文書和仲裁裁決書、調解書等法律文書過程中,對可能存在雙方惡意串通、虛構事實的,要加大實質審查力度,注重審查相關法律文書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存在上述情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必要時,可向仲裁機構或者公證機關發出司法建議。 9.加大公開審判力度,增加案件審理的透明度。對與案件處理結果可能存在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可適當依職權通知其參加訴訟,避免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防范虛假訴訟行為。 10.在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外人申請再審等案件審理中,發現已經生效的裁判涉及虛假訴訟的,要及時予以糾正,保護案外人訴權和實體權利;同時也要防范有關人員利用上述法律制度,制造虛假訴訟,損害原訴訟中合法權利人利益。 11.經查明屬于虛假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并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駁回其請求。 12.對虛假訴訟參與人,要適度加大罰款、拘留等妨礙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法律適用力度;虛假訴訟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虛假訴訟參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虛假訴訟違法行為涉嫌虛假訴訟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審判部門應當依法將相關線索和有關案件材料移送偵查機關。 13.探索建立虛假訴訟失信人名單制度。將虛假訴訟參與人列入失信人名單,逐步開展與現有相關信息平臺和社會信用體系接軌工作,加大制裁力度。 14.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參與虛假訴訟的,要依照法官法、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和法官行為規范等規定,從嚴處理。 15.訴訟代理人參與虛假訴訟的,要依法予以制裁,并應當向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或者行業協會發出司法建議。 16.鑒定機構、鑒定人參與虛假訴訟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鑒定機構、鑒定人訓誡、責令退還鑒定費用、從法院委托鑒定專業機構備選名單中除名等制裁,并應當向司法行政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發出司法建議。 17.要積極主動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爭取支持配合,探索建立多部門協調配合的綜合治理機制。要通過向社會公開發布虛假訴訟典型案例等多種形式,震懾虛假訴訟違法行為。 18.各級人民法院要及時組織干警學習了解中央和地方的各項經濟社會政策,充分預判有可能在司法領域反映出來的虛假訴訟案件類型,也可以采取典型案例分析、審判業務交流、庭審觀摩等多種形式,提高甄別虛假訴訟的司法能力 三、虛假訴訟與惡意訴訟的區分 虛假訴訟與惡意訴訟有共同點: 1、行為人主觀上都存在過錯或惡意,其行為均具有違法性。 2、行為人均以侵占他人財產或獲取非法利益或使他人受害為追求目的。 3、行為人都以民事訴訟的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手段具有隱蔽性。 4、行為人非法目的的實現都有賴于法院的審判權和執行權,訴訟的合法外衣被行為人惡意利用。但兩者又有各自的特征: 不同點: ⑴虛假訴訟的參與主體為原、被告雙方當事人;惡意訴訟的主體通常僅為一方當事人。 ⑵虛假訴訟具有合謀性和非對抗性。虛假訴訟是原、被告雙方惡意串通,欺騙法院和法官,獲取非法利益,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對抗性,即便有,也是“虛假”的對抗,已達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目的;惡意訴訟一般是單方的惡意訴訟行為,不存在雙方合謀的情形,因而仍具有對抗性。 ⑶侵害的對象不同。虛假訴訟行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而不是訴訟相對方的權益。因為虛假訴訟的合謀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體,其侵害的對象不可能是相對方,只能是第三者。而惡意訴訟侵害的對象通常僅限于訴訟相對方,而不會是第三人。 ⑷虛假訴訟的原、被告之間不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系,因為他起訴的主體、事實、證據純粹是子虛烏有;而惡意訴訟原、被告之間可以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系,屬于濫用訴訟權利的一類。
法院虛假 訴訟 的處理具體規定: 1、在 民間借貸 、 離婚析產 、以物抵債、 勞動爭議 、公司分立(合并)、企業破產等虛假訴訟高發領域的案件審理中,要加大 證據 審查力度。對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要適當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 2、涉嫌虛假訴訟的,應當 傳喚 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有關案件事實接受詢問。除法定事由外,應當要求 證人 出庭作證。要充分發揮 民事訴訟法 司法解釋有關當事人和證人簽署 保證書 規定的作用,探索當事人和證人宣誓制度。 3、訴訟中,一方對另一方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且不符合常理的,要做進一步查明,慎重認定。查明的事實與自認的事實不符的,不予確認。 4、要加強對調解協議的審查力度。對雙方主動達成調解協議并申請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的,應當結合案件基礎事實,注重審查調解協議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對 人民調解 協議司法確認案件,要按照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要求,注重審查基礎法律關系的真實性。 5、在執行公證債權文書和仲裁裁決書、調解書等法律文書過程中,對可能存在雙方惡意串通、虛構事實的,要加大實質審查力度,注重審查相關法律文書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存在上述情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必要時,可向仲裁機構或者公證機關發出司法建議。 擴展資料: 法院虛假訴訟的處理具體關系包括: (1)當事人為夫妻、父母等近親屬關系或者關聯企業等共同利益關系; (2)原告訴請司法保護的標的額與其自身經濟狀況嚴重不符,被告存在經濟狀況惡化意圖轉移有效資產等特殊情況; (3)原告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合常理; (4)訴訟參與人之間無實質性民事權益爭議,被告主動應訴并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5)訴訟參與人提供的證據單一,前后矛盾,不能形成證據鏈條;或者訴訟參與人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案件事實存在,但雙方并不存在爭議焦點。 (6)案件證據不足,但雙方仍然主動迅速達成調解協議,請求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在對案件事實查證中甄別虛假訴訟的情況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在 訴訟 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 代理 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查辦民事虛假訴訟的前提是認定民事虛假訴訟。一個案件是不是虛假訴訟案件,有很多的認定條件和表象,歸納起來不外乎以下方面:
1、案件是否經過正常程序和途徑在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凡是不經正常程序立案,或者在立案庭網絡上查詢不到立案號及分案、指定辦案人等信息的案件,審判庭辦理的,可以認定是虛假訴訟案件。實踐中業內常說的“陰陽案”便屬于此種情況。
也就是說在立案庭立的是一個案件,而最終的判決可能是另外毫不相干的一個。也可能有兩個判決,一個是立案庭所立之案的判決,另外一個則毫不相干。
2、案件雖然在立案庭正常立案,但由于一些地方立案時不要求當事人必須到庭,訴訟代理人可以隱瞞真相立假案,或者在庭審中包辦雙方訴訟,操控庭審。
3、當事人為了達到非法的目的,串通法官憑空捏造案件。如一位商人欲在一小區購買數套商品房,但國家出臺了限購政策。他為了規避國家關于商品房限購的措施,同開發商一起偽造了開發商向其借款的協議,然后持此協議到人民法院起訴該開發商,要求還款。
經和法官串通,最后法官判決開發商以房抵債。判決后,該商人持法院判決,到房產管理部門將抵債房順利地過戶到自己名下,完成了購買多套商品房的目的。這是已經查實的最具典型意義的虛假訴訟案例。
4、還有一種情況不是發生在立案、審判環節,而是發生在執行環節,也就是虛假執行,說到底也是虛假訴訟的一種。
擴展資料:
虛假訴訟案件還有幾個自身的特點:
1、一般原、被告之間或者當事人與代理人間具有較為親密的關系,如親友、同學、戰友等;
2、雙方爭議的標的,遠遠超出一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
3、被告對于原告的主張全盤承認,不做任何申辯;
4、原、被告在訴訟期間迅速達成和解,并要求法院出具調解書;
5、對于大額借款,原告起訴時只有借據,沒有銀行對賬單等其他輔助證據佐證;
6、明明是民間借貸,但雙方簽訂的合同卻是商品買賣合同,且合同中必然訂入反擔保條款;
7、被告以公司法人的名義向原告借債,在訴訟時,指引原告訴訟保全該公司財產。期間,訴訟事項不通知公司及公司其他股東。這種情形下往往夾雜有私刻印章,偽造文件等行為;
8、虛假訴訟現階段表現最多的是虛假調解,這是由于調解的靈活性、程序的簡易性導致的。
9、虛假訴訟在執行階段,主要發生在非訴執行(賦予強制執行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等)、訴前及訴中的保全措施等方面;
10、有原告方提供財產給被告做擔保進行訴訟保全的最新案例。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虛假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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