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債務的清償由誰承擔?
一、合伙債務承擔的基本規定
合伙人對合伙經營期間的債務,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承擔,合伙人對合伙經營期間的債務相互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使合伙人內部簽訂債務承擔協議,也不能抵消合伙人合伙經營期間所負債務的債權人有權向全體合伙人主張清償,或者向合伙人中的一人主張清償的權利。合伙人中的一人償還合伙債務后,有權向其他合伙人予以結算;合伙人中的一人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時,也有權向其他合伙人進行追償。
1、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清償責任。世界各國法律從維護交易秩序、債權人合法權益,保障合伙經營的自身發展出發,都無不規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我國法律規定,合伙債務由合伙人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型聯營的債務由聯營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責任。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清償責任,用其在合伙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無論是個人合伙還是法人合伙,合伙人都應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合伙債務的清償責任。在涉及婚姻家庭關系問題,合伙人如果是以個人財產出資參與合伙,則以個人財產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如果是以家庭財產出資參與合伙,則應以合伙人家庭共有財產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果是以個人財產出資參與合伙,但將合伙盈余份分配所得用于合伙人家庭成員的共同生活,則應先以合伙人的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不足部分則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財產承擔。
2、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對合伙人是否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存在不同的立法例,主要體現為分擔主義與連帶主義區別。我國立法基本采取的是連帶主義,即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合伙企業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伙企業解散后,合伙人對合伙債務仍負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之所以承擔連帶責任,基于合伙財產的共有性質及合伙人對第三人的共同行為產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不以當事人之間有無約定或有無相反約定為轉移的法定責任。
二、合伙債務連帶清償后的內部分擔和追償問題
合伙連帶責任實際上存在著兩重責任關系,即合伙人與合伙債權人之間的連帶責任關系,合伙人之間的責任分擔關系。民法通則規定,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企業法》亦規定,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擔。對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實踐中合伙人之間的追償現象可能會錯綜復雜,有學者主張對于合伙解散后的債務處理,最好能一次予以確定。一次性確定應不違背兩個原則,一是不能損害債權人利益。二是不得違背《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當然,這種一次性確定也不能改變對外法定連帶責任的適用。
三、同時存在合伙債務與合伙人個人債務的清償順序
如果同時存在合伙債務與合伙人個人債務,當合伙與合伙人都處于資不抵債的情況時,如何確定清償這兩種債務的先后順序呢?對此,國際上通行做法是采取雙重優先權原則,就是合伙人個人的債權人優先于個人的債權人從合伙財產中得到清償。換句話說,合伙的財產優先清償合伙的債務,合伙個人的財產優先清償個人的債務。完整意思就是合伙財產償還之后若有剩余財產的,應根據各合伙人享有的財產份額進行分割,再分別用于償還合伙人的個人債務;反之,合伙人的個人財產償還個人債務之后若有剩余的,再用于償還合伙債務。我國多數學者皆贊成此種辦法。該原則的重大價值在于可以平等地保護合伙的債權人和合伙人個人的債權人的利益。
合伙人承擔責任的相關法律規定
合伙人承擔責任的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當中。合伙人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因為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合伙企業損失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合伙人在企業中的責任承擔需要根據過錯的形式確定。一、合伙人承擔責任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七條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十八條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執業風險基金用于償付合伙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立戶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二、合伙企業承擔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對外代表組織,只按合伙協議比例享受利潤分配,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伙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不同于普通合伙人的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對企業承擔著主要的投資任務,不得以勞務或信用出資。 (一)有限合伙企業的正常經營債務承擔 《合伙企業法》僅在總則中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進行了規定:“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即有限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故意或重大過失形成的企業債務的承擔 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沒有爭議的,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形成的債務,到底如何處理呢?即先由合伙企業承擔責任;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然后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合伙人進行追償。其理論依據在于合同相對性原則和表見代理制度。 三、合伙人承擔責任注意事項 (一)全體合伙人對合伙經營產生的對外債務,應當負無限連帶責任;對合伙經營所生外債,應先以合伙組織的財產清償;合伙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時,以合伙人個人財產清償。 (二)合伙人償還外債后,對內部債務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協議未規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擔債務。但是對造成合伙經營虧損有過錯的合伙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相應的多承擔責任。 (三)對合伙經營期間發生的虧損,合伙人退出合伙時未按約定比例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的,退伙人對原合伙組織的債務,仍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伙人已分擔合伙債務的,對其退伙時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那部分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四)合伙協議被確認無效后,合伙人應當清償無過錯方因合伙合同無效所受到的經濟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按過錯的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伙債務的承擔規則
合伙債務一般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承擔,但也可以根據合伙協議約定部分合伙人免除債務責任。如果合伙人未依照約定承擔債務,其他合伙人可以代其履行,但有權要求追償。
合伙債務指的是合伙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形成的債務,一般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承擔。這意味著,任何一個合伙人都有可能被追究債務責任,且追償人有權選擇任何一名合伙人來履行債務。然而,在制定合伙協議時,合伙人可以自主約定債務承擔規則。例如,協議可以規定某些合伙人或特定程度的貢獻者免除債務責任。這種情況下,其他合伙人需要承擔更多的債務責任。如果合伙協議沒有明確規定債務承擔規則,那么應適用《合伙企業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根據該法規定,合伙人應當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承擔債務,如果未明確出資比例則應視為等份承擔。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個合伙人未依照約定承擔債務,則其他合伙人有權代其履行,并有權向該合伙人追償。但如果該合伙人無力承擔債務,其他合伙人仍需承擔其應承擔部分的債務責任。
如果某個合伙人逃避債務,其他合伙人如何應對? 如果某個合伙人未依照約定承擔債務或逃避債務責任,其他合伙人可以代其履行債務,并有權向該合伙人追償。如果該合伙人無力承擔債務,其他合伙人仍需承擔其應承擔部分的債務責任。如果追償無果,可以將該合伙人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合伙債務的承擔規則需要在合伙協議中進行明確約定,如果未能明確規定則適用相關法律規定。此外,如果某個合伙人未承擔應承擔的債務,則其他合伙人有權代其履行并向其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二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伙協議另有規定外,各合伙人應當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等份承擔合伙債務。該法規定了合伙債務的一般承擔規則,但明確表示可以通過合伙協議進行約定。
合伙對外承擔責任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 合伙企業法 》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合伙企業財產 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 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全體合伙人對合伙經營的虧損額,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照協議 約定的債務 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協議未規定債務承坦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擔。但是對造成合伙經營虧損有過錯的合伙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相應的多承擔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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