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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債權債務2023-12-05 10:35:11

事實行為、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的區別?

事實行為、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的區別?

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不具有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意圖,但依照法律的規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
法律行為指能發生法律上效力的人們的意志行為,即根據當事人的個人意愿形成的一種有意識的活動,它是在社會生活中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最經常的事實。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是上述兩者的本質區別所在。
(1)前者法律直接規定其行為后果,后者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引起法律后果;
(2)事實行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而民事發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
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統屬于行為范疇。最根本的區別在于行為是否包含意思表示,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是民事行為,否則,就是事實行為。

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之區別?

民事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關系時,可以知道,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并不具有產生、變更或消滅法定民事法律關系的意思,只是客觀上由于法律的規定而產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為。事實行為大多數情況下是指合法行為,“例如遺失物之拾得、標的物之交付等”,它們都屬于民事合法行為,“均能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化,在當事人之間發生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效果”。合法性并不能將民事法律行為同與其相對應的事實行為區分開。
相反,民事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相區別的根本標志在于是否存在意思表示,也即要看法律后果的產生是由當事人的主觀意思表示,還是法律的客觀規定。

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本質區別

這是法理學的內容哦,弄清楚即可,切記不要鉆牛角尖!
法律事實:包括事件和行為,其中行為還包括事實行為和法律行為。(事件和行為的根本區別是當事人有沒有意志、意思表示的內容)
1、事件:簡單的說,就是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支配的一種事實,跟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無關(注意:是當事人的意志)。事件包括自然事件和認為事件。
(1)自然事件:與人的意志完全無關。如打雷刮風下雨、地震海嘯
(2)人為事件:與人的意志有關系,但是當事人控制不了。如戰爭、罷工、動亂。(戰爭是人挑起來的,但是當事人無法控制,比如今天簽了一份合同,但是明天戰爭了,那么合同當事人都控制不了戰爭,合同約定的事項無法實現,那么這是法律事件,當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2、行為:包括表意行為(法律行為)和非表意行為(事實行為)。
(1)法律行為(表意行為):簡單的說,就是行為人通過意思表示所進行的活動,是有意識的活動,在做某事之前事先進行思考。表意行為包括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效力待定民事行為、可撤銷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
(2)事實行為(不表意行為):這樣理解,你做某事之前沒有經過事先的思考,但是你做的事情能夠產生法律效果,如你撿到100萬元,你事先根本沒有思考,但是你撿到100萬,就與失主構成了返還財產的法律關系。你就記住法律上事實行為包括這些就行了: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撿到遺失物、發現埋藏物、先占、創作等。

準法律行為、民事行為 以及事實行為的區別。請幫我辨析準法律行為與民事行為、事實行為的區別!謝謝!

法律關注的是行為,法律是行為價值判斷的標準之一。就民法而言,行為區分事實行為與民事行為。民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發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民事行為又稱為法律行為,這種行為包括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民事行為成立與生效的關系 民事行為的成立于民事行為的生效是兩個既有聯絡又有區別的概念。其聯絡在于:民事行為的成立是民事行為生效的前提。一項民事行為只有成立以后,才談得上進一步確認其是否有效的問題。在大多數情況下,民事行為的成立與民事行為的生效在時間上是一致的,即在民事行為成立時即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在少數情況下,民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不具有時間上的一致性,即一項民事行為已經成立,但卻尚未生效。 其區別主要在于:(1)著眼點不同。民事行為的成立著眼于民事行為因附和法律構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視為一種客觀存在;民事行為的生效著眼于成立的民事行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認可的效力。(2)判斷標準和構成要件不同。民事行為的成立以意思表示的成立或者意思表示一致為要件;民事行為的生效要件,則包括民事行為能力規則、意思表示自愿真實規則、行為內容不違反法律原則等。民事行為的成立要件著眼于表意行為的事實構成,此類規則的判斷不依賴于當事人后來的意志;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卻著眼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3)發生的時間不同。民事行為具備法定構成要素即為成立,自具備法定有效要件時生效。(4)效力不同。民事行為成立即生效的,當事人應受效果意思的約束,所負擔的義務主要是約定義務,可能產生的民事責任主要是違約責任;民事行為成立后不能生效或者被撤銷或者在成立后未生效之前,當事人所負擔的主要義務是法定義務,違反了這種義務所產生的民事責任主要是締約過錯責任。編輯本段準民事行為
準民事行為是表意行為之一種,但其效力非基于表意人的表意,而是基于法律的規定。而民事行為是基于當事人的額意思表示而發生民法上效力的表意行為。準民事行為可分為催告、通知以及寬恕。
1、催告。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8條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在相對人的催告行為中,雖然可以看出相對人的意思,但其法律后果只是為期一個月的期間的開始,期間屆滿后,對方仍未作出表示的,視作拒絕追認。這一后果的產生與催告人具有何種意思毫無關聯。在一般情況下,催告人更希望對方作出追認表示。
2、通知。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痹谶@類行為中,行為人表示的并不是某項意思,而是一種事實或者情況,通知行為所發生的法律后果是基于法律規定,而非基于當事人的意思。
3、寬恕。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條規定:“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一起被繼承人的,如以后卻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寬恕是一種以感情為表意內容的行為,但被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并非寬恕內容所包含,而是基于法律規定而發生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依適法性為特征。
民事行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行為。合法的民事行為稱為“民事法律行為”。不具備民事法律行為所必需的條件的民事行為,是非法的,無效的?!∶袷滦袨槭敲袷路尚袨榈纳衔桓拍?,包括民事法律行為、絕對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相對無效民事行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不包括侵權行為、違約行為、無因管理行為等事實行為?!∽⒁馐马棧?1.民事行為并非成立時即生效。、 2.民事行為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就發生法律效力,構成民事法律行為?!?.如果不具備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就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即不轉化為民事法律行為。 記住這幾種,以后就不會混了,只有這七種:合同行為,婚姻行為,遺囑行為,收養行為,處分行為,贈與行為,獎勵和獲得報酬等。

民事法律行為與意思表示的關系

民法通則54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 變更 中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既以意思表示為核心要素,那么,認識民事法律行為,便須從意思表示入手。只有將意思表示的要素予以厘清,方能真正理解和把握民事法律行為及其法律要件。意思表示是行為能力適格者將意欲實現的私法效果發表的行為。意思存于內心,是不能發生法律效果的。當事人要使自己的內心意思產生法律效果,就必須將意思表現于外部,即將意思發表。發表則須借助語言、文字或者表意的形體語匯。意思表示所發表的意思,不是尋常意思,而是體現為民法效果的意思,亦即關于權利義務取得、喪失及變更的意思。 作為意思表示,其表示客體必須是意思,意思之外的表示,不能成立意思表示,如事實通知。事實通知又稱觀念通知,其表示的是某種事實,而非意思。合同法中規定的承諾遲到通知、債權讓與通知等雖也都是表示,但客體卻是事實,而不是意思。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果是由當事人意思表示決定,如果雖有表示意思的行為,但法律效果不由該表示的意思內容決定的表示之意思,仍不能成立意思表示。如催告、拒絕要約等,雖然也是一定意思的表示,然而其效果卻不取決于意思,而是取決于法律的規定,故民法上稱之為意思通知,以與作為民事法律行為要素的意思表示相區別。

如何區分事實行為和法律行為?

第一,兩者發生法律效果的方式不同。法律行為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發生法律效果,這一法律效果源自法律行為對行為人意思自治的容認,即法律對法律行為產生的意思后果只能給予合法性評價,而非在內容上的事先假設和規定。與此相反,事實行為僅僅取決于法律規定,當事人實施行為并不具有追求某種法律效果的意圖?;蛘哒f,這種意圖的有無并不影響法律效果的發生,而只要符合一定的規定便能產生法律效果。 第二,法律行為只能產生法律效果,事實行為卻能同時產生法律效果和事實效果。如,簽訂買賣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它的法律后果是出賣人承擔交付標的物義務而買受人承擔支付價款的義務,但是事實效果——買受人成為標的物的所有人,出賣人成為價款的所有人——卻并不隨之發生。而拾得遺失物作為一種事實行為,其法律效果和事實效果是同時發生的,拾得人依法律規定取得該物的所有權是法律效果,拾得人對拾得物的實際占有則是事實效果。由此可見,法律行為的效力實際上來自法律的擬制,而事實行為的法律效果則以其事實效果為基礎。 第三,法律行為是從事實行為中分離出來的,它離開事實行為則無獨立的意義。從前述的法律行為概念產生的歷程可以得知,法律行為產生的基礎是設定權利義務的意思表示行為與履行義務的行為相分離,但分離只是針對“分步進行”而言,法律行為并不能離開事實行為而單獨起作用,因為法律行為不發生事實效果,它所設定的權利義務只能通過事實行為才能得到切實的履行。因此不需要履行的行為不可能是法律行為。 第四,從事實構成來看,事實行為必須具有法定的構成要件,如此才能體現其客觀性和法定性的特征。各國民法對事實行為一般作出詳盡而直接的規定,內容涉及行為的主客觀構成要件、持續狀態及其產生的后果。事實行為的各構成要件有機聯絡,不相獨立,惟有符合全部法律規定的行為才構成這一類的事實行為。而法律行為實質在于意思表示,從一定意義上說不存在事實構成問題,因為法律不可能對其意思表示作出具體的規定,而只能抽象概括其意思表示的合法范圍。 第五,法律行為的主觀意思和客觀活動在內容上并不一致,再以買賣合同為例,合同當事人的主觀意思是互易貨物和價款,在客觀活動上卻表現為談判和簽訂文書;事實行為的主觀意思與客觀活動在內容上則是概括一致的,一致才能構成相應的行為。在即時交易這種事實行為中,當事人的主觀意思和客觀活動都是指向交付貨物和價款,不存在“表里不一”的現象。

何謂法律行為、準法行為、事實行為?

法律行為指能發生法律上效力的人們的意志行為,即根據當事人的個人意愿形成的一種有意識的活動,它是在社會生活中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最經常的事實。法律行為包括直接意義上的作為,也包括不作為(即對于一定行為的抑制)。通常又把前者稱為積極的法律行為,后者稱為消極的法律行為。.準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合法行為的一種。指的是行為人以法律規定的條件業已滿足為前提,將一定的內心意思表示于外,從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它主要包括意思通知行為、觀念通知行為和感情表示行為。此三類行為,雖由法律規定而當然發生效力,但均以表示一定心理狀態與外部為特征,與法律行為極為相似,故學說上稱為準法律行為。所謂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不具有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意圖,但依照法律的規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事實行為與民事行為的主要區別在于,1、事實行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而民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2、事實行為依法律規定直接產生法律后果,民事行為依據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效力;3、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發生法律規定的效果,民事行為的本質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實構成;4、事實行為的構成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民事行為以行為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為生效條件。按照現行《民法通則》的規定,事實行為分別包括:無因管理行為、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以及侵權行為、違約行為、遺失物的拾得行為、埋藏物的發現行為等。 民事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不包括侵權行為、違約行為、無因管理行為等事實行為。 與法律行為的區別1.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事實行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當事人實施行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 2.法律行為依行為人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效力;事實行為依法律的規定直接產生法律后果。 3.法律行為的本質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實構成;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發生法律規定的后果。 4.法律行為以行為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為生效要件;而事實行為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5.法律行為包括民事法律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事實行為包括無因管理行為、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和侵權行為等。

行政法律行為與行政事實行為的區別

行政法律行為簡稱行政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相對稱。是指行使行政權力,產生法律效果以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為。它包含三個要素:①主體要素。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實施的行為;②權力要素。行政行為必須是行使行政權力所作的行為;③法律要素。行政行為必須是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即能形成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基于職權實施的不能產生、變更或者消滅行政法律關系的行為。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行政事實行為表現為一種客觀狀態。行政事實行為一經作出,即表現為一種客觀存在,如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在強制拆除違章建筑過程中,將建筑內的合法財產損壞,這就是一種行政事實行為,行為的后果是實際存在的,不能恢復到行為前的狀態,這種行為不能象具體行政行為那樣被有權機關撤銷或變更,也不存在生效的問題。
第二,行政事實行為是與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行為。行政事實行為是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發生的,與行使行政職權有關,法律規定這種行為的后果由行政機關來承擔。
第三,行政事實行為不能獨立存在。行政事實行為只能依附于其他行政行為而存在,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時實施的事實行為。
第四,行政事實行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益。行政事實行為會對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造成事實上的、實際上的影響,而且影響的發生是由于外力作用的結果。例如行政指導對行政相對方造成的影響是通過行政相對方對行政指導的接受而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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