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因疫情導致合同不能夠履行的,終止合同不算違約,由不能履行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 第八條 當事人訂立的線下培訓合同,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不能進行線下培訓,能夠通過線上培訓、變更培訓期限等方式實現合同目的,接受培訓方請求解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請求通過線上培訓、變更培訓期限、調整培訓費用等方式繼續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合同。
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不能進行線下培訓,通過線上培訓方式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或者案件實際情況表明不宜進行線上培訓,接受培訓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具有時限性要求的培訓合同,變更培訓期限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接受培訓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培訓合同解除后,已經預交的培訓費,應當根據接受培訓的課時等情況全部或者部分予以返還。
疫情導致合同義務不能履行的情況可分為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及合同暫時不能履行三種,對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當事人應按照法律規定:及時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或由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被通知一方如有異議,應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起訴主張異議。對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暫時不能履行的,當事人可協商變更合同,約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法律客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6條的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法律分析: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因疫情導致的合同違約應當基于違約原因而定,如果是疫情直接導致的可以認定為不可抗力,不屬于違約情況,如果是個人原因導致的是需要追究違約責任。而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條 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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