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可以無責退租嗎
1、疫情并非當然就可單方免責解除合同。疫情雖屬于不可抗力,但不可抗力必須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才可主張解除合同。不可抗力能否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需結合具體訂立租賃合同的目的、租賃合同期限、合同各方付出的成本等多重因素進行綜合判斷。不可抗力,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其法律效果在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時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法律責任,但是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則不能免除民事責任,只有在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才可以解除合同。當前,國家雖認定本次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屬于不可抗力,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疫情是否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不可一概而論。在租賃期限較短、繼續履行合同付出成本畸高的情況下,本次疫情的因素一般導致租賃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承租人此時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與出租人友好協商,解除相關租賃合同。對于租賃期限較長的合同,疫情時間放置于整個合同履行期來說,相對比例較小,并非當然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且基于此造成的損失,雙方可基于公平原則,通過協商減免房租等方式分擔損失。2、如若承租方未經出租方同意,仍單方解除合同的,將承擔違約責任。如若承租方在未與出租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仍然單方解除合同的,勢必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只是基于疫情原因,在違約責任承擔上,法院往往會在合同約定違約金范圍內酌情判定,適當調整。3、若承租方在未與出租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拖欠、拒付租金達到合同約定解除條件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如果承租方在未與出租方協商減免租金和解除合同事宜的情況下,單方拒付租金或長期拖欠租金的,且達到合同約定解除條件的,出租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承擔違約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疫情期間商戶可以免租金嗎
法律分析: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很多地方政府出臺了規定,鼓勵出租人減免個體經營者的租金,但免不免除,由經營者與出租人協商處理。
法律依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緩解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政策措施》 第一條 加大減負支持力度,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企業,減免1至3個月房租。鼓勵大型商務樓宇、商場、綜合性市場運營主體在疫情期間對中小企業減免租金,各地可對減免租金的業主給予適度財政補貼。對在疫情期間減免入駐中小微企業廠房租金的省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省財政按照不超過租金減免總額的50%給予補助,每個基地補助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疫情物業費減免政策
疫情期間,如果業主與物業服務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要求減免物業費。如果協商不成的,不可以要求減免物業費。業主與物業服務人需要按照物業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減免物業費屬于對物業合同的變更,需要當事人之間協商一致。
疫情期間減免租金的法律依據是民法總則以及合同法當中117條明確的規定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大面積爆發,直接導致政府部門出臺封城、實施交通管制、延長假期等行政行為,這些行政行為根本無法預見,完全符合“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的三大特征。
出租人可基于不可抗力條款而免責,但承租人可基于公平原則主張對停業期間租金予以減免。
參照“非典”期間的相關租賃合同糾紛的案例,多地法院均對于非典停業期間的房租的免交請求予以支持。司法裁判對于突發疫情引起合同糾紛的基本處理思路:能履行則按公平原則調整、不能履行則按不可抗力減免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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