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屬于不可抗力嗎?
上個月全國人大法工委就疫情防控有關問題答記者問中,對此也作出了明確答復: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為了保護公眾健康采取了相應防控措施。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同時合同法118條也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意思就是能否免除部分或全部責任,得證明是疫情對合同的正常履行造成了重大影響;而且如果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解除合同。
另外因為這是法定的免責條款,所以即使合同中未明確約定不可抗力免責,也不能排除不可抗力免責相關權利的行使。
因疫情造成的民事違約如何處理
一、因疫情造成的民事違約如何處理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是屬于不可抗力因素,因此造成民事違約的,違約者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四條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七條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二、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或強制履行,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的,對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判決或裁決,強迫違約人按照合同履行義務。 停止違約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的,對方可以要求其停止違約行為;違約人也應當主動停止違約行為;人民法院有權責令違約人停止違約行為。 賠償損失,是指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違約人應依法向對方作出經濟賠償。賠償損失是典型的補償方式。 支付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根據性質不同,違約金可分為懲罰性違約金和賠償性違約金;根據來源不同,違約金又可分為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 定金罰則也是一種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定金是指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對于債權的擔保作用主要體現為定金罰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疫情是不可抗力嗎
法律分析:屬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我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發生突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按照甲類傳染病的標準采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企業停產停工,居民居家隔離,從其產生和形成的突發性、傳播和影響的廣泛性及控制和阻斷的艱巨性來看,新冠肺炎疫情確屬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屬于不可抗力。新冠肺炎疫情確實屬于基于外來因素而發生的,具有突發性,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疫情防治行政措施的采取,對于一般當事人而言亦是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也具備不可抗力的特征。一般可認定新冠肺炎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因受本次疫情影響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義務而要求變更、解除合同的,應按照不可抗力的規定免除部分或全部責任,但在具體個案中不能一概地將疫情認定為不可抗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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