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疫情影響足以達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可以解除合同。這種屬于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合法,不可以起訴處理,主要理由為疫情為正常商業風險的一部分。通過起訴主張減免租金的訴訟路徑有兩個,一是主張構成情勢變更,要求減少租金,二是主張疫情屬于不可抗力,應減免租金。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減免租金的法律依據是《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和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首先需要證明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由于對于不可抗力具體包括哪些情況并沒有規定也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一般在合同中進行約定。
法律上不強制房東免租,因此不存在違法行為,但屬于不可抗力因素,可以合理減免租金。疫情期間房東不免租的,應當主動說明原因,要求免租。因疫情等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屬于民法典免租條件,具體情況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調解。鑒于承租人是否可以要求減租,應從多個角度綜合判斷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繼續支付租金是否對承租人明顯不公平。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