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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導致建設工程項目中的臺班、人工等損失的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應對(施工企業工程項目風險和應對措施)

首頁 > 債權債務2023-12-06 23:53:39

工程項目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工程項目施工中的安全管理是非常重要的,通過管理更好的保障施工安全,才能有更好的施工效率以及工程質量。中達咨詢就工程項目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和大家說明一下。
1、引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于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了配合這部法律的貫徹落實,國務院于2003年11月12日針對建設行業頒布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安全條例》),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安全條例》出臺后,針對其中的第14、57條(監理的安全職責),在工程管理界引發了廣泛的討論。本文將從以下幾個方面表述筆者的見解。
2、“工程安全”的含義及導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
2.1“工程安全”的含義
工程安全在世界各國都是一個受到普遍關注的重要問題。廣義的工程安全包含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方面是指工程建筑物本身的安全,即質量是否達到了合同要求、能否在設計規定的年限內安全使用,設計質量和施工質量直接影響到工程本身的安全,二者缺一不可;另一方面則是指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人員的安全,特別是合同有關各方在現場工作人員的生命安全。《安全條例》中的“安全生產”以及本文中提到的“安全管理”均指后者。
2.2導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
我國的工程建設規模巨大,但建設管理水平參差不齊,安全生產的管理和職工安全教育滯后,因而當前建設系統的安全形勢非常嚴峻。2003年共發生工程安全事故1292起,死亡1524人。2004年共發生工程安全事故1144起,死亡1324人。導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建設工程的特點導致施工中容易發生安全事故。建設工程規模大、周期長、勞動強度高,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是否齊全配套,采用的工藝技術是否合理以及照明、通風情況等都會給安全生產帶來隱患。
(2)參建各方缺少以人為木的安全意識和管理機制。業主作為項目的投資方往往只重視視進度而忽生產視過程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大部分承包商缺乏完善的安全管理體系和足夠的安全按理人員,現場職工和農民得不到應有的安全培訓。
(3)工程承包企業的成本因素導致減少安全防護措施。
1)低價投標。各個工程承包企業為了拿到項目,競相壓低報價,有的甚至以低于成本價投標。
2)分包轉包。實行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的工程,由于總承包商和中間承包商層層分包,層層收取管理費,大大壓縮了一線施工隊伍的利潤空間。
3)業主拖欠工程款項。無論政府或私人業主拖欠承包商款項的現象十分普遍。由于以上三種情況的出現,導致承包商不得不拼命壓縮成本,也必然會減少安全生產措施的投入。
(4)合理的建設工期得不到保障。不少政府官員為了自己的業績往往會要求項目提前竣工,很多私人業主為了投資項目盡早竣工,也經常無理要求承包商壓縮工期,迫使承包商日夜趕工。合理的工期得不到保障,建筑工人超負荷工作、疲勞作業,必然導致安全隱患增加。
(5)建筑工人素質不高。建筑工人大多來自農村,他們一方面缺乏安全常識,不懂得在勞動中合理地保護自己:另一方面維權意識很差,一旦出現了安全事故,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也導致了承包企業對安全生產的刁<重視。
3、監理工程師的地位和職責
根據我國《合同法》,建設單位(以下稱“業主”)與施工單位(以下稱“承包商”)簽訂的合同屬于承攬合同,即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給付報酬的合同。由于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工程項目屬于不動產,如房屋、鐵路、公路、橋梁等,這對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的影響很大,且工程項目完成的周期較長,因此我國《合同法》分則部分將建設工程合同單獨列為一章。這類合同除了具備承攬合同的一般特性以外,一個很突出的特點就是定做人(即業主)可以委托第三方(即監理工程師)監督承攬人的工作過程,以確保承攬工作按時保質完成。
業主監理工程師簽訂的合同—委托建設監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種,監理工程師受業主委托對項目實施監督和管理。監理合同的標的是服務,即監理工程師應根據委托為業主提供高水平的、專業化的智力服務。監理工程師對工程的監督不排除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建設工程進行的監督,監理工程師對工程實施監督的依據是業主的授權,其與業主、承包商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
監理工程師職責的核心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業主對承包商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合同款項支付等方面實施監督。客觀、公平地執行監理任務。
4、參照國際慣例監理工程師沒有安全責任
4.1FIDIC合同條件的有關規定
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在1999年出版了幾本新版合同條件,在“施工合同條件”(新紅皮書)、“工程設備與設計/建造合同條件”(新黃皮書)以及“EPC交鑰匙項目合同條件”(銀皮書)中對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責均有明確的規定。這三本合同條件均在承包商的一般義務中明確規定“承包商應對所有現場作業、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備性、穩定性和安全性承擔責任”(第4.1款)。在“安全程序”中規定,承包商應遵守所有適用的安全規則:照料現場所有人員的安全:除去現場的危險障礙物:提供安全設施等(第4.8款)。
對業主方在安全方面的要求僅限于業主方應負責保證在現場的業主方人員和業主的其他承包商根據“安全程序”和“環境保護”有關條款的要求,采取與要求承包商采取的類似行動(第2.3款)。
FIDIC“新紅皮書”中“工程師的職責與權力”中規定:“業主應任命工程師,工程師應履行合同中賦予他的職責”,“工程師的任何批準、校核、證明、同意、檢查、檢驗、指示、通知、建議、要求、試驗或類似行動(包括未表示不批準),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責任,包括對錯誤、遺漏、誤差和未遵照的責任”(第3.1款)。
80年代,我國參照世行貸款項日工程采購招標文件和FIDIC合同條件中咨詢工程師的有關規定建立了建設監理制度。90年代中,各部委頒布了一系列工程建設合同范本。這些合同范本中對業主方工程項目管理的理念和監理工程師的地位和職責范圍的規定與FIDIC合同條件中的咨詢工程師基本上是一致的。
在FIDIC的合同條件中并沒有規定業主或咨詢工程師有權強制干涉承包商的施工方法、施工組織和安全防范措施,同時也不必為承包商在施工中,包括安全生產中的疏忽和過失承擔任何責任。
4.2AIA合同文件的有關規定
AIA(美國建筑師協會)編制的系列合同文件中,A201合同通用條件“建筑師的合同管理”一款中對建筑師的職責有十分明確的界定。“……總之,對于工程的施工手段、方案、技術、操作順序或程序、安全防范以及施工計劃,建筑師既無權控制支配,也不必承擔義務。因為按照第3.3款規定,上述責任完全是承包商的職責”(第4.2.2款)。“建筑師對承包商、分包商或二者的代理或雇員等,既不需控制支配他們的行為,也不必為他們的疏忽和后果承擔責任。”(第4.2.3款)。“建筑師對承包商報批文件和材料的復審不代表對承包商的施工手段、方案、技術、操作順序或程序等方面在安全防范上了合法的批準。”(第4.2.7款)。
AIA中提到的建筑師既是工程項目的設計者,又是A201合同條件中規定的受業主委托的項目管理負責人,基本相當于我國工程項目中的總監理工程師。
4.3ICE出版的合同條件的有關規定
(1)ICE的有關規定。ICE(英國土木工程師學會)1999年出版的合同條件(第7版)中規定,“承包商應為現場操作和施工方法的足夠穩定性和安全負完全責任”(第8條(3))“在發出書面警告后,工程師有權要求承包商……,從工程中撤出不符合合同安全條款要求或,堅持任何有損安全或健康行為的分包商”。(第4條(5))“工程師接受承包商的計劃或對承包商建議的施工方法予以同意,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和責任。”(第14條(9))“工程師有權反對并要求承包商從工程上解雇不遵守合同安全條款規定,或堅持對安全或健康有害行為的任何操作人員。”(第16條)。
(2)NEC合同條件。ICE于l
995年出版的NEC(新工程合同條件)第2版規定:“項目經理或監理工程師對承包商提交的函件的認可并不改變承包商對實施合同工程的責任或對其設計所應承擔的合同責任。”(第14.1款)“承包商的行為應符合工程信息中規定的對健康和安全的要求”(第18條)
4.4AS4000—1997的有關規定
AS(澳大利亞標準)4000—1997是澳大利亞標準化委員會批準頒布的工程項目通用合同條件范本。其中第12條規定:“承包商應根據合同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人員和財產的安全……。”其他條款中沒有提及監理工程師(Superintendent)有權干預承包商的安全措施或有義務承擔安全責任。
4.5學習研究國際慣例對我們的啟迪
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人的主要義務是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協助承包商完成各項合同中承諾的工作、檢查工程的質量和進度以及完工后接收工程。承包商最基本的義務是應該在合同規定的竣工時間內,將一個質量合格的工程交付給業主。監理工程師最重要的職責是業主方要求他代表業主檢查驗收工程質量、督促承包商的施工進度并且幫助業主控制投資。施工中大量的施工技術、施工措施、臨時工程等,都是承包商為了完成也無權去干預。
美國、英國和澳大利亞都是項目管理水平很高的國家,他們以人為本,非常重視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安全問題,安全事故率很低。但是這些國家的合同范本中都提到,對于工程的施丁于段、方案、技術、操作順序或程序、安全防范以及施工計劃,都應由承包商全面負責,建筑師/工程師既無權控制支配,也不承擔義務。
FIDIC“新紅皮書”中涉及HSE的l7個條款中沒有一條要求工程師對人身安全有關問題插手干預,當然也不承擔責任。
5、對《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及《安全條例》有關安全生產管理條款的理解與應用
5.1承包商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
(1)《建筑法》的相關規定。《建筑法》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指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第38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第44條),“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第45條)根據《建筑法》對安全生產責任的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要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2)《安全生產法》中的相關規定。《安全生產法》中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第5條)。這里首先要明確的是在建設項目的實施過程中,對于施工現場的安全工作,到底哪一方應該作為《安全生產法》中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而全面負責。有人認為,作為項目業主的房地產開發商因為銷售建成的房屋而盈利,屬于生產經營單位,因此應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工作負責。也有人認為,監理單位向業主提供服務而盈利,屬于生產經營單位,因此也應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工作負責。這些觀點都是錯誤的。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第6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第19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布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第21條),“生產經背單位不得使用國家命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安全生產的工藝、設備。”(第31條)
在施工項目現場,安全生產指的是承包商在完成工程項目的過程中要保證其工作人員的安全。這些施工人員都是受雇于承包商的,是承包商的從業人員,因此應由承包商對他們的安全負責。《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從不同的側面說明了,在建設項目的實施過程中,承包商是工程的生產經驗單位,應該全面地對現場安全承擔責任。
(3)《安全條例》的有關規定。為了進一步明確《建筑法》和《安全生產法》在建設工程領域如何實施,國務院于2003年11月12日針對建設行業頒布了《安全條例》。《安全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的項日負責人……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第21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售;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第23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第38條)。
根據《安全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派員負責安全生產的現場監督和檢查工作。這樣規定是合理的,因為只有施工單位才能直接控制現場和施工過程,并具備安全生產特定的經驗和技能,能夠執行有效的安全施工方案。
因此,根據《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安全條例》以及國際上權威的合同范本的規定,承包商應當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是安全事故的第一責任人。
5.2正確理解《安全條例》關于監理安全責任的規定
《安全條例》第14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業主。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相應地,第57條規定了當監理單位不履行第l4條規定的職責時所承擔的行政責任。同時《安全條例》第26條還規定了總監理工程師要對達到一定規模且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簽字。
《安全生產法》和《建筑法》中都沒有規定監理工程師承擔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職責,國際慣例更是如此。但既然《安全條例》對監理工程師在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中承擔的責任作出了一些規定,我們如何正確理解這些規定并具體應用呢?筆者的觀點如下:
(1)“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關于《安全條例》14條中的這個規定,有兩個問題需要明確:第一,監理工程師對安全技術措施應該審查到什么程度;第二,如果監理工程師審查了安全技術措施,但仍然出現了安全事故,監理工程師是否應當承擔責任。首先,安全管理及安全方案的編制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承包商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他具有多年的施工經驗,完全有能力編制一個安全可行的施工方案。監理工程師只能從宏觀的角度對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審查,審查的依據是國家的強制性標準。對于一些具體的安全方案和措施,只要在原則上不違背強制性標準,監理工程師不宜干預過多。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某些具體方案和措施應該進一步改進,可以向承包商提出建議,但不能強制其接受。承包商有權根據自己企業的特點和技術優勢,并采用價值工程的理念采取自己認為合理的、適用的、經濟的施工方法及安全方案。
其次,我國的監理工程師來自不同的單位,他們的特長既不是施工組織、管理,更不是施工安全管理,而是業主方的鮮明管理。如果由于監理工程師水平和能力有限而非玩忽職守,雖然對施上方案進行了審查,但該方案在實施中仍然引發了安全事故,監理工程師不應對此承擔責任。根據上文中提到的國際慣例的有關內容,工程師的任何批準、校核、證明等,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責任。《安全條例》第57條也規定,監理工程師只有在沒有對方案進行審查的情況下才應受到行政處罰。
現在很多地方制定的“監理實施細則”和“監理操作規程”都從不同程度上曲解了《安全條例》的規定,將監理的責任任意擴大化。只要是監理審核過的方案出了問題,一律對監理企業實行很重的行政處罰。筆者認為,這樣的處罰十分不合理、不公平,既不符合《建筑法》、《安全生產法》以及《安全條例》的相關規定,也不符合國際慣例。如果監理審核過的方案出了問題,就要求監理企業受到很嚴厲的處罰,必然導致監理工程師在審核安全方案時,無限制地要求承包商提高安全系數而無視安全成本,因為成本的增加只與承包商和業主有關,與監理工程師無關,這樣的規定不利于整個工程項目的正常順利實施。
至于《安全條例》第26條要求監理工程師要對達到一定規模且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簽字。筆者認為真正應簽字負責的是承包商的總工程師,如果要求總監簽字,只能表示他進行了程序性的審查而不能保證該方案不出事故,更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責任。
(2)“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業主,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1)如何理解“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根據《安全條例》第57條的規定,應該理解為監理工程師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時,應當采取相應的措施;如果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而沒有采取措施,則應根據?《安全條例》第57條的規定受到行政處罰。《安全條例》的規定并沒有要求監理工:程師主動排查安全隱患,因為排查隱患是承包商的工作,應該由承包商的專業安全人員宋負責。
現在某些地方只要出了事故,就一律要求監理工程師也承擔責任。有的城市甚至提出了“安全旁站”。實際情況是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員也不一定“旁站”,要求監理“安全旁站”則是將業主方委托進行施工階段項目管理的監理工程師變成了替承包商安全施工的“旁站”管理員,是十分不妥的。這樣無限擴大監理的安全責任是不符合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的。
2)監理工程師不負責排查安全隱患的對比分析。工程項目的建設過程一般都包括兩部分工作:一是土建工程;二是機電設備采購和安裝。這兩部分工作成果共同構成了永久工程。即工程項目產品。
以—個發電站建設為例,土建施工包括電站廠房等,設備采購安裝包括發電機組、高壓輸變電設備等,對這一類機電設備,業主會派監理工程師到制造廠去監督設備的質量、材料、制造工藝等是否合格,特別是隱蔽部位的各項指標是否符合要求。如果供貨商廠內的工人在設備生產過程中發生了傷亡事故,監理工程師對此是不承擔責任的,業主也不會要求監理工程師在檢查機電設備制造質量時,還要去審查廠方的安全管理措施。相似的例子可以有大型船舶的采購,業主往往請一個質檢單位(如我國的“中國船級社”、國際上有名的“勞氏船級社”)的船舶制造過程中檢查質量,而船舶制造過程中的安全生產則全部是由船舶制造廠家負責,“船級社”則完全不管安全生產。
土建工程只是施工承包商負責在施工現場內完成土建產品,承包商完成一部分工程、監理工程師驗收一部分、業主相應地支付工程款。付款后這部分永久工程即屬于業主,這種土建工程采購和機電設備采購是同一性質。既然檢查設備質量的監理單位不負責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土建工程施工過程也應該是完全一樣的。
3)“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這一條從法律制訂的角度來說是一個兜底性的條款,即賦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這條規定決不能成為擴大監理安全責任的借口。承包商是工程項目的實施者,是雇用工人來完成工程的雇主,是最有能力控制現場的一方,是對安全生產直接負責的責任人。監理工程師對方案的審核以及發現隱患后采取的措施,只能理解為監理工程師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而非因其工作本身而產生。無論是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還是工程項目實施的國際慣例,都不應要求監理工程師對安全生產不合理地承擔過多的責任。
監理工程師主要應對如下兩種情況導致的安全事故承擔責任:第一,監理工程師在施工過程中未對工程進行認真驗收,從而發生工程質量事故,造成安全事故;第二,監理工程師存在腐敗、受賄行為,與其他項日參與方串通、勾結,導致工程質量事故,并造成安全事故。
5.3《安全條例》實施中有待解決的問題
《安全條例》要求監理工程師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時應要求施工單位整改。但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承包商由于業主拖欠工程款、安全意識差等種種原因,常常無視監理工程師的整改命令,這時監理工程師應如何處理?
《安全條例》規定了情況嚴重時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工,并及時報告業主。什么情況屬于“情況嚴重”?安全無小事,任何安全隱患都可能導致人員傷亡,到底什么級別的隱患可以要求停工并向業主報告呢?如果向業主報告了,但業主不同意停工該如何處理呢?
《安全條例》最后規定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根據上面的分析和具體的現場實施情況,由于業主和承包商不配合安全管理工作,監理工程師常常發現了隱患卻無力采取任何措施。一座城市每天有許多個項目處在實施的過程中,如果每個項目的監理工程師遇到了這種情況都向主管部門報告,主管部門要有雇用多少職員才能及時處理完這些報告呢?此外,是要求主管部門一旦接到報告就要親臨現場還是采取其他什么措施?接受監理工程師報告的部門以及這些部門在接到報告后處理安全生產管理的權力和權限也有待進一步明確。
6、對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幾點建議
6.1認真研究國際上對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經驗
各國對于建設工程實施中的安全管理都是十分重視的,特別是英美發達國家。我們對于這些國家在建筑工程中的相關法律、法規、合同條款范本、安全管理方法和經驗都應進行深入的研究,認真借鑒他們的經驗,改進我們在這方面的立法和管理工作。
6.2政府部門應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監管
各地方應該有專門的建設工程安全職能部門,負責處理監理工程師提交的承包商拒不整改,以至命令停工的報告。對重大的安全隱患應及時檢查,并督促整改。政府官員應該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尊重業主與承包商簽訂的施工合同、尊重科學的施工進度計劃,避免以不合理的行政命令干擾施工的正常進行。
6.3完善對地方政府部門及業主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我國的承包商生存在很惡劣的市場環境下,由于缺乏對業主的約束和監管,承包商的工程款得不到及時支付。這是導致安全事故頻發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此外,有些地方政府部門和業主忽視質量和安全而片面追求快省的做法也迫使承包商無法保證足夠的安全生產條件。因此在嚴格規定了承包商的安全生產責任的同時,也應該對行些地方政府部門和業主的種種違法行為進行嚴厲的處罰,這樣才能給堆包向創造—個良好的經營環境。
6.4安全生產管理費專款專用
應將“安全生產管理費”單獨列在工程量表中,并要求承包商在報價時列出用于安全生產管理費用的細目。在施工過程中,應由監理工程師檢查這筆費用的使用情況,再批準支付,以保證承包商安全生產管理的專款專用。
6.5“四控制”的提法是錯誤的
監理工程師是受業主委托按照施工合同進行施工的進度、投資與質量的檢查與管理的,監理直接不組織生產,如何能控制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在本文一開始列舉的我國建筑業安全事故高發的眾多原因中,有哪條是監理有權干預和控制的?因此要求監理“控制”安全的提法是錯誤的。
6.6推行監理職業責任保險
由于《安全條例》中規定了監理在安全生產中所承擔的責任,根據條例的規定,監理工‘程師在安全生產中承擔的工作也會進一步納入監理委托合同。因此,應該將監理的安全職責也納入監理職業責任保險范圍。
7、結束語
安全生產是體現人本精神、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方面,應該引起有關各方的高度重視。《安全生產法》、《安全條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頒布對于明確安全生產責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降低安全事故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各級地方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以及項目的各個參與方都應該正確理解并貫徹落實這些法律、法規的規定,既不能無視《安全條例》的規定,也不應曲解其內容。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提高我國工程項目施工的安全管理水平,減少安全事故給國家和社會帶來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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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領域的風險主要有什么風險

2020年2月26日,住建部發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動企業開復工工作的通知》,明確指出:疫情防控導致工期延誤,屬于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引導企業加強合同工期管理,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與建設單位協商合理順延合同工期。

政策從中央層面為建企工期順延提供有效依據,但由于目前國內建筑市場存在各項不規范市場行為,如企業低價中標、墊資帶資施工、工程款拖欠,這些客觀市場問題仍極大增加著建筑企業在工期順延期間承擔的資金風險壓力。

1

對于承包商而言,工期越短,竣工時間越早,也就意味著其能夠越早拿到最終工程款;同時,其前期投入的帶資或墊資資金也能夠盡快收回,相關利息、管理成本、設備費用支出能夠最大限度減少。

2

對于業主方而言,工程投資活動的最終目的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工期建設越短,項目竣工越快,則項目變現時間也將越早,投資方即可以繼續發揮投資效益,擴大再生產。

無論業主方還是承包商,在工期延誤情形下都有著強烈的工期追趕目的性。但客觀上,任何項目工程都是有著合理工期的,一旦因相關建設活動主體的主觀因素,隨意壓縮工期,盲目追求效率,一方面將不可避免的增加相應的工程質量風險,另一方面還將對施工安全生產造成極大風險威脅。因此,相關建設活動主體應重點關注疫情期間與疫情結束后的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風險問題。


1、工程擔保制度,分散與轉移工程質量風險

從項目風險管理角度,分散與轉移相應風險,無疑是最直接有效的風險應對方式。工程擔保制度,即是目前項目風險管理普遍采取的一種有效風險轉移機制。

工程擔保

即在工程建設活動中,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合同約定,由擔保人向債權人提供的、保證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擔保人代為履行或承擔責任的擔保制度。這種擔保制度,通過引入保證人作為第三方,對建設工程中一系列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并對違約承擔責任,是一種促使參與工程建設各方守信履約的風險管理機制。

在工程質量擔保中,銀行、保險公司、專業擔保公司作為擔保人,對承包商在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的質量缺陷履行維修義務進行保證,一旦承包商因自身原因不履行修復義務,則由擔保人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1

一方面通過擔保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的擔保責任,為業主方提供有效的質量風險保障,一旦在質量缺陷責任期出現質量風險問題,由擔保人提供維修或作出賠償;

2

另一方面擔保人通過質量追償,利用相應反擔保措施,迫使承包商重視工程質量,避免相應工程質量風險發生。

此外,擔保人主體不同對于工程質量風險的保障效果也有所不同。工程擔保制度的目的之一,即是通過引入第三方保證主體參與工程建設的風險管理,并借助其力量增加項目工程風險保障力量。但目前,擔保市場中的相關擔保主體中只有保險公司更愿意,且擁有相應的風險管理能力參與工程建設風險管理工作。

保險公司提供的“工程保證保險”產品,不僅為業主方、承包商提供基礎的擔保保障作用,還借此令保險公司參與到實際的項目風險管理工作中,提高項目風險管理能力。因此,在工程擔保制度的整體功能效果中,保險公司作為擔保人,更能有效幫助工程建設防范和應對各類信用風險威脅。


2、工程保險制度,防范應對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風險

除工程擔保制度外,投保相應的工程保險也是防范與應對各類建設工程風險的有效措施辦法。通過工程保險,投保方可以將大部分風險直接轉移給保險公司,并借助其力量提高工程項目的抗風險能力。

以工程質量風險為例

目前受疫情影響,全國建筑業建設工期普遍延誤,即便在中央政策支持工期順延的情況下,未來全國各地也將不可避免的出現集中趕工現象。驟然增加的工程質量風險將對業主造成嚴重影響,即便項目在竣工后的缺陷責任期未發生質量問題,缺陷責任期后的相關質量缺陷責任,依舊會對業主造成嚴重損害,且無法通過工程擔保進行風險保障。這里就需要通過投保工程保險的方式,提高自身的風險保障能力。

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

是指當房屋住宅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因設計、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出現質量缺陷問題,由保險公司履行維修或賠償責任的工程質量保險。

IDI保險主要的險種亮點,除了其較長的保險保障期間、覆蓋范圍較廣的保險保障內容,還在于其覆蓋建設工程項目全周期的質量風險管理服務機制——TIS服務。保險公司通過借助第三方專業質量風險管理服務機構力量,實際參與到項目工程的風險管理中,實現對投保項目有效的全程、動態風險管理服務,最大限度降低和防范相應質量風險問題的發生。

如因趕工期出現的相應質量風險問題,專業質量風險管理服務機構,即可在相應階段的風險管理服務中,通過有效的風險識別、風險預警與風險建議,將這種質量風險扼殺在萌芽之中。

以安全生產風險為例

近年來,國內建設工程領域發生的多數安全生產事故,其原因都與不合理工期安排有關。受此次疫情影響,未來一段時間內出現的趕工期現象,必然也將增加相應的安全生產風險。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是指以被保險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疏忽過失而發生安全生產事故,造成其雇員和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及第三者財產損失時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責任保險,經濟賠償包括事故搶險救援、醫療救護、事故鑒定、法律訴訟等費用。

同目前安全生產保險保障市場上的其他險種相比,安全生產責任險不僅在保障范圍與保障功能上更進一步,實行“無過失”原則,對一般商業險種規定的“投保企業的重大過失責任”和“違反安全法規的行為”免責條款剔除;同時,其險種功能重點更在于事前風險防范應對。

同IDI保險一樣,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安全生產責任險的風險管理服務參與到項目風險管理當中。同時,該險種受到國家高度重視,2019年8月27日,國家應急管理部發布《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規范》,專門為保險公司進行相應風控服務提供指導依據。

綜上,無論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還是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投保方都可以通過相應的保險保障功能與保險服務,分散與轉移自身風險。同時令保險公司參與到實際工程風險管理中,并通過其專業的風控服務提高項目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的風險保障能力。

無論工程擔保制度還是工程保險制度,都是分散與轉移相應項目風險的有效風險管理辦法。在應對可能發生的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風險時,業主方或承包商應善用兩種風險保障制度,一方面利用其賠償責任提高自身風險損失的保障作用,另一方面借助其保險服務提高自身風險管理保障能力。

工程風險分析及應對

摘要:建設工程具有一次性,周期長,固定性,投資大等特點,建設工程與環境息息相關,在現代工程工程管管理中,如何有效的對工程進行風險管理,已經成為了一個企業贏利的重要的管理內容,只有通過有效的進行風險管理,對風險進行防范,才能使工程滿足業主的要求,同時獲利。
關鍵詞:風險 環境風險 邊界風險 風險控制 風險分配 風險協調
  風險首先是一種不確定性,其次他與損失密切相關,所以從本質上講,工程風險就是指的在工程建設中所發生損失的不確定性。一般意義上講,工程的投資都是巨大的,一旦出現風險發生損失將是非常巨大的,因此,必須對工程風險加強管理,及早防范。建設工程與其他產品不同,他有自己的特殊性——工程與環境密切相關,他與政治經濟自然環境密切相關,環境因素是造成風險的主要的原因。工程環境的風險性要求必須進行風險的管理。在工程環境中如何對工程風險進行防范,建立風險預警系統,將直接關系到工程工期的長短,質量的優劣,成本的高低,最終關系到與工程相關的單位的經濟利益。
  一 對工程中的風險進行合理界定和分類
  工程風險復雜多樣,在工程建設實踐中可能出現的風險主要有邊界風險,管理風險以及其他風險。下面將對這些風險進行分析和總結,從而有利于對風險進行有效的控制。
  邊界風險主要是指環境風險,是指在工程建設中對工程項目有影響的內部和外部的全部的因素的綜合,他構成了工程的邊界條件。工程建設必須占據一定的空間,在一定的時期內完成,工程建設不能脫離環境而單獨進行,因此環境是工程建設中邊界風險存在的根源。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由于環境的不斷的變化,形成了對項目的外部干擾,這些干擾將會造成項目不能按計劃實施,偏離目標,造成目標修改,乃至整個工程項目的失敗。這里主要有三個方面的系統要素風險:
  (1)項目環境要素風險,最常見的有政治風險、法律風險、經濟風險、自然條件、社會風險等;
  (2)項目系統結構風險,如以項目單元為分析對象,在實施以及運行的過程中可能遇到的技術問題,人工、材料、機械、費用消耗的增加等各種障礙和異常情況等;
  (3)項目的行為主體產生的風險,如業主和投資者支付能力差,改變投資方向,違約不能完成合同責任等產生的風險;承包商(分包商、供應商)技術及管理能力不足,不能保證安全質量,無法按時交工等產生的風險;項目管理者(監理工程師)的能力、職業道德、公正性差等產生的風險;
  (4)其他方面的風險,如外圍主體(政府部門、相關單位)等產生的風險。按照這個思路,對這些風險進行調查,主要內容有如下八個方面:
  (一),社會政治環境:政治局面的穩定性,有無社會*,政權的變更,種族矛盾和沖突,宗教,文化,社會集團的利益沖突;政府對本項目提供的服務,政府的辦事效率,政府官員的連接廉潔程度;與項目有關的政策,特別是對項目有制約的政策,或向項目傾斜的政策。一個國家的政治穩定程度對項目的個方面都會造成影響,而這個風險統稱都是難以估量,難以控制的,直接關系到工程的成敗。例如,每次海灣戰爭都帶來造成國際承包商的巨大損失。
  (二),社會經濟環境:社會的發展狀況。該國,該地,該城市處于一個什么樣的發展階段和一個什么樣的發展水平;社會的財政情況。赤子和通貨膨脹情況,國民經濟的計劃安排,國家重點投資的項目,地區,國家工業布局以及經濟結構等;國家幾社會的建設資金的來源,銀行的貨幣供應能力和條件;市場情況:
  (1)市場對項目或者項目產品的需求情況,市場容量,購買力,人們的購買力,購買行為,現有的和潛在的市場,市場的開發狀況等;
  (2)項目所需的建筑材料和設備的供應情況及價格水平;
  (3)勞動力的供應情況及價格;
  (4)城市的建設水平;
  (5) 物價指數,包括全社會的物價指數,部門產品的物價指數以及專門產品的物價指數;
項目管理者聯盟文章,深入探討。
  (6)當地建筑市場情況,如競爭的激烈程度,當地建筑企業的專業配套情況,建材及結構構件的生產,供應和價格等;
  (三)社會的法律環境:工程項目是在一定的法律環境中實施和運行的,他適用醒目所在地的法律,受他的制約和保護。包括:
  1該法律的完備性,法律是否健全,執法的嚴肅性投資者能否得到有效的保護等;
  2與項目有關的各項法律和法規,如合同法,建筑法,勞動保護法,稅法,環境保護法,外匯管制法等:
  3國家的土地政策;
  4與本項目有關的稅收,土地政策,貨幣政策等方面的優惠條件。當然項目的管理者不可能精通法律,特別在國際工程承包市場上,但他必須了解所在國的法律特點和總體精神,對于重大的法律問題向律師尋求咨詢。
  (四)自然條件:1 可供項目使用的各種資源的蘊藏情況。2自然地理情況:地震設防烈度及項目期地震的可能性;地形地貌狀況;地下水位流速;地質情況如土類,土層,容許承載力,低級的穩定性,可能的流沙,古河道,溶洞,滑坡,泥石流等。3氣候狀況:平均年氣溫,氣溫和最底氣溫,嚴寒持續時間;主導風向風力,風核載,雨雪量及持續時間,主要分布季節等。
  (五) 項目基礎設施,場地周圍交通運輸,通訊:1場地周圍的生活及配套設施和,場地及周圍可使用的臨時設施,2場地周圍公用的事業狀況,如水電的供應情況;現場以及通往現場的運輸狀況,如公路,鐵路,水路航空條件等;3 各種通訊條件,能力和價格。
  (六) 項目各參加者的情況:1與項目相關企業的情況,能力,企業的戰略,對項目的要求,基本的方針政策;2合資者的能力,基本情況,戰略,對項目的企求,政策等;3工程承包商,供應商的基本情況;4項目的主要競爭對手的基本情況。
  (七) 其他方面:1社會人文方面:項目所在地人的文化素質,價值取向,商業習慣;當地的風俗和禁忌;人口素質;周邊組織對項目的需求,態度;2項目所需要的勞動力和管理人員狀況:勞動力的熟練程度,技術水平,工作效率,吃苦精神 ;勞動力的培養,訓練狀況;當地家襖于,特別是相關的工程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的情況。3技術環境,既項目相關的技術標準,規范,技術發展水平,技術能力,解決項目運行和建造問題技術上可能性。
  (八) 同類工程的工期成本效率,存在問題,經驗和教訓。著對項目的目標設計可行性研究計劃和控制有重大的作用。工程中在管理上的風險也是不可忽視的。管理風險主要是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因管理上的缺陷而造成損失的風險。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管理是一個系統,他對施工工期,和質量的控制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管理的奉賢實質就是人的風險。建設工程的完成過程就是一系列的工程活動的有序而合理的運行的進行的過程。工程風險的管理主要有計劃,組織,人事。控制,協調等環節中的風險。每個環節都有不同的目標和任務,各個施工組織都有自己的管理措施。但是,由于在施工過程中人的因素,會造成管理上的失誤,從而阻礙施工過程的順利進行。一般來講,管理風險是指管理組織的管理模式所固有的風險。由于我國的工程管理制度發展不成熟,因此,工程管理總是或多或少的存在風險,因此,必須對工程管理組織模式進行研究,從而更好的防范。按風險對目標的影響分析。這是按照項目的目標系統結構進行分析的,它體現的是風險作用的結果,它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風險:
  (1)工期風險,如造成局部的(工程活動、分項工程)或整個工程的工期延長,不能及時投產;
  (2)費用風險,這包括財務風險、成本超支、投資追加、報價風險、收入減少等;
  (3)質量風險,這包括材料、工藝、工程等不能通過驗收,工程試生產不合格、經過評價工程質量未達到標準或要求;
  (4)生產能力風險,項目建成后達不到設計生產能力;
  (5)市場風險,工程建成后產品達不到預期的市場份額,銷售不足,沒有銷路,沒有競爭力;
  (6)信譽風險,可能造成對企業的形象、信譽的損害;
  (7)人身傷亡以及工程或設備的損壞;
  (8)法律責任風險,可能因此被起訴或承擔相關法律的或合同的責任。
  按管理的過程和要素分析。這個分析包括極其復雜的內容,但也常常是分析風險責任的主要依據,它主要包括:
  (1)高層戰略風險,如指導方針戰略思想可能有錯誤而造成項目目標設計的錯誤等;
  (2)環境調查和預測的風險;
  (3)決策風險,如錯誤的選擇,錯誤的投標決策、報價等;
  (4)項目策劃風險;
  (5)技術設計風險;本文轉自項目管理者聯盟
  (6)計劃風險,如目標的錯誤理解,方案錯誤等;
  (7)實施控制中的風險,如合同、供應、新技術新工藝、分包層、工程管理失誤等方面的風險;
  (8)運營管理的風險,如準備不足,無法正常運營,銷售不暢等的影響。
  二,建立風險管理系統,控制工程風險,減少風險,確保效益。
  首先,要對工程風險進行合理的分配。工程項目風險是時刻存在的,這些風險必須在項目參加(包括投資者、業主、項目管理者、承包商、供應商等)之間進行合理的分配,只有每個參加者都有一定的風險責任,他才有對項目管理和控制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只有合理的分配風險才能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才能有項目的高效益。合理分配風險要依照以下幾個原則進行:
  (1)從工程整體效益的角度出發,限度地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因為項目參加者如果都不承擔任何風險,則他也就沒有任何責任,當然也就沒有控制的積極性,就不可能搞好工作。如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承包商則沒有任何風險責任,承包商也會千方百計地提高成本以爭取工程利潤,最終將損害工程的整體效益;如果承包商承擔全部的風險也是不可行的,為防備風險,承包商必須提高要價,加大預算,而業主也因不承擔風險將決策隨便,盲目干預,最終同樣會損害整體效益。因此只有讓各方承擔相應的風險責任,通過風險的分配以加強責任心和積極性,達到能更好地計劃與控制。
  (2)公平合理,責、權、利平衡。一是風險的責任和權力應是平衡的。有承擔風險的責任,也要給承擔者以控制和處理的權力,但如果已有某些權力,則同樣也要承擔相應的風險責任;二是風險與機會盡可能對等,對于風險的承擔者應該同時享受風險控制獲得的收益和機會收益,也只有這樣才能使參與者勇于去承擔風險;三是承擔的可能性和合理性,承擔者應該擁有預測、計劃、控制的條件和可能性,有迅速采取控制風險措施的時間、信息等條件,只有這樣,參與者才能理性地承擔風險。
  (3)符合工程項目的慣例,符合通常的處理方法。如采用國際慣例FIDIC合同條款,就明確地規定了承包商和業主之間的風險分配,比較公平合理。
  其次,不同風險采用不同的對策。任何項目都存在不同的風險,風險的承擔者應對不同的風險有著不同的準備和對策,這應把它列入計劃中的一部分,只有在項目的運營過程中,對產生的不同風險采取相應的風險對策,才能進行良好的風險控制,盡可能地減小風險可能產生的危害,以確保效益。通常的風險對策有:
  (1)權衡利弊后,回避風險大的項目,選擇風險小或適中的項目。這在項目決策中就應該提高警惕,對于那些可能明顯導致虧損的項目就應該放棄,而對于某些風險超過自己承受能力,并且成功把握不大的項目也應該盡量回避,這是相對保守的風險對策。
  (2)采取先進的技術措施和完善的組織措施,以減小風險產生的可能性和可能產生的影響。如選擇有彈性的、抗風險能力強的技術方案,進行預先的技術模擬試驗,采用可靠的保護和安全措施。對管理的項目選派得力的技術和管理人員,采取有效的管理組織形式,并在實施的過程中實行嚴密的控制,加強計劃工作,抓緊階段控制和中間決策等。
  (3)購買保險或要求對方擔保,以轉移風險。對于一些無法排除的風險,可以通過購買保險的辦法解決;如果由于合作伙伴可能產生的資信風險,可要求對方出具擔保,如銀行出具的投標保函,合資項目政府出具有保證,履約的保函以及預付款保函等。
  (4)提出合理的風險保證金,這是從財務的角度為風險作準備,在報價中增加一筆不可預見的風險費,以抵消或減少風險發生時的損失。
  (5)采取合作方式共同承擔風險。因為大部分項目都是多個企業或部門共同合作,這必然有風險的分擔,但這必須考慮尋找可靠的即抗風險能力強、信譽好的合作伙伴,以及合理明確的分配風險(通過合同規定)。
  (6)可采取其他的方式以減降風險。如采用多領域、多地域、多項目的投資以分散風險,因為這可以擴大投資面及經營范圍,擴大資本效用,能與眾多合作企業共同承擔風險,進而降低總經營風險。
  再者,在工程實施中進行全面的風險控制工程實施中的風險控制貫穿于項目控制(進度、成本、質量、合同控制等)的全過程中,是項目控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也影響項目實施的最終結果。首先,加強風險的預控和預警工作。在工程的實施過程中,要不斷地收集和分析各種信息和動態,捕捉風險的前奏信號,以便更好地準備和采取有效的風險對策,以抗可能發生的風險。
  第二,在風險發生時,及時采取措施以控制風險的影響,這是降低損失,防范風險的有效辦法。第三,在風險狀態下,依然必須保證工程的順利實施,如迅速恢復生產,按原計劃保證完成預定的目標,防止工程中斷和成本超支,唯有如此才能有機會對已發生和還可能發生的風險進行良好的控制,并爭取獲得風險的賠償,如向保險單位、風險責任者提出索賠,以盡可能地減少風險的損失。
  總之,工程風險管理在現代工程建設中是相當重要的,因此,應該引起足夠的重視。在工程建設中,要建立起一整套的工程風險防范系統以防范和消除風險。工程風險總的來說,加強風險的事前,事中,和反饋控制,結合先進的管理方法,把工程中的風險扼殺在搖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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