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因開發商開發樓盤的工地人員出現新冠肺炎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并導致工地現場封閉、工人隔離、停止施工的,應當認定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開發商可在相應的延誤期內免責。但開發商應依法履行告知義務,因其未及時通知購房者而導致損失擴大的部分不能免責。
因疫情防控措施如各地人員流動控制、政府要求延期復工導致施工人力短缺、工期延誤的,或者工程所需設備、材料由于交通管制、消毒措施限制等因素無法按時運輸到施工現場的,基于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發生的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性,也應適用不可抗力免責的規定。
導致開發商延期交房的原因既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影響,又有開發商的過錯,首先應查明具體防控措施要求及對施工的影響程度,然后確定開發商應否承擔責任及承擔責任的比例。若開發商已經履行應盡義務仍不能避免延誤工期的,可以全部免除其責任;如果既有開發商管理不善等過錯因素,也有疫情防控因素,則應原因力大小酌情免除開發商的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法律分析:1、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時間開工的,以實際開工時間作為工期的起算點,工期向后順延相應遲延開工的時間。
2、雖然進場,但開工條件不具備的。如達不到開工的客觀條件或者法定條件,如工地未滿足合同約定的開工要求,法律上相關審批手續未辦妥等。
3、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時間提供符合要求的圖紙的。
4、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
5、發包人或者監理未及時發出指令、確認或進行答復的。
6、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增加的。
7、發包人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勘察報告及其他書面資料存在錯誤或疏漏的。
8、發包人增加合同外工程的,該工程另行計算工期,在原合同工期中順延。
9、非發包人原因造成停水、停電、停氣等累計超過8小時的。
10、發包方供應材料的,因發包供應材料遲延造成工期延誤的。
11、不可擴抗力,如臺風造成、政府指令(如高考、召開重要會議)要求停工等。
12、非承包人原因而發包人要求停工的。
13、非承包人原因而監理單位指令停工的。
14、承包人按合同約定程序完成隱蔽工程后發包人要求開挖重新驗收,且驗收結合格的。
15、發包人直接發包工程的施工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
16、發包人與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因已完成工程質量產生爭議,承包人為避免損失擴大暫停施工,但最終確定已完成工程質量合格的。
17、發包人未協調好土地權屬問題、相鄰關系等問題,相關第三人影響承包人正常施工的。
18、因異常惡劣氣候但未達到不可抗力情形下造成工期延誤的。
19、不利物質條件但未達到不可抗力情形下造成工期延誤。
20、其他因發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七十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屋頂、墻面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六條 本法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
法律分析:因不可抗力導致的費用和工期延誤由雙方按以下的方法分別承擔: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損害,由發包人承擔。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有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的要求留在施工場的的必要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七十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屋頂、墻面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六條 本法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依照本法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條件的單位頒發該等級資質證書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收回所發的資質證書,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負責頒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施工條件的建筑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或者竣工驗收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質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驗收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條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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