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關于提存的原因規定是什么
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范圍內已經履行債務。具體而言,提存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提存人有提存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實。所謂提存人,是指為履行清償義務或擔保義務而向公證處申請提存的人。
由于提存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需要提存人為提存時具有行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實,提存方能有效。
(二)提存之債真實、合法。真實、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是提存的前提;不存在債的關系,就不產生提存問題。
(三)存在提存的原因,存在適宜提存的標的物。
二、提存的條件及效力是如何的
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效力如下:
(一)自提存有效成立時起,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
(二)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三)債權人享有隨時領取提存物的權利,但該權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間。
三、提存的原因及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提存的概念。提存是指非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原因,導致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或者難以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務人將標的物交由提存機關保存,以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睹穹ǖ洹芬幎ǖ奶岽媸且郧鍍敒槟康?,所以是債消滅的原因。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提存并非以清償為目的,而是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
(二)提存的原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提存的法律后果。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孽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標的物提存后,合同雖然終止,但債務人還負有后合同義務。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則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此處規定的5年時效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法律分析:標的物提存后債務消滅,債權人取得提存物的所有權,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是提存僅是消滅債務的措施,在雙務合同中,只有合同當事人雙方均履行了各自的義務,合同才能終止。有時,債務人雖然將標的物提存,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債務,但與其互付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并未履行對待給付的義務。為避免先行履行可能發生的風險,保證自己債權的實現,債務人可以對提存部門交付提存物的行為附條件,即只有在債權人履行了對債務人的對待債務,或者為履行提供相應的擔保后,才能領取提存物。不符合所附條件的,提存部門應當拒絕債權人領取提存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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