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貨不對板賠償標準介紹如下:
1、貨不對板賠消費者購買的商品與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可以要求經營者承擔侵權責任,要求其退貨退款或進行更換;
2、如果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的,可以要求加倍賠償遭受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
1、適用懲罰性賠償金的法律關系的主體是經營者和消費者;
2、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
3、懲罰性賠償以消費者有實際損失為要件;
4,必須由受欺詐的消費者提出雙倍賠償的要求。
交易中商品貨物不合格,可以退貨,并且可以主張違約賠償責任。在實際主張的時候,又具體分為兩種情形來主張:
1、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約定來主張。
有些買賣合同在擬定的時候,就把貨物的質量問題考慮了進去,約定了質量不合格的具體標準;出現了貨物不合格的違約責任等。所以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后續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有出現這種貨不對板情況的,依照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來承擔就可以;
2、買賣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
這個時候,買方仍然可以主張對方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譬如買方可依法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如果賣方拒絕承擔違約責任的,買方可以以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和退貨退款,同時還可以主張實際的違約損害賠償。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存在詐騙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如為普通的質量問題,可以進行退換貨。
在超市里面買的東西發現不好,如果是在七天之內可以退換或者更換的,超過七天的,如果符合法定合同解除條件也可以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更換修理。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維護全體公民消費權益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穩定,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1993年10月31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通過,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規定》進行第一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關于修改的決定》第2次修正。
2014年3月15日,由全國人大修訂的新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簡稱“新消法”)正式實施。 [1]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分總則、消費者的權利、經營者的義務、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消費者組織、爭議的解決、法律責任、附則8章63條。 [1]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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