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借貸雙方很容易就民間借貸利益發生沖突。今天康發君通過幾個典型案例和大家聊聊民間借貸中如何約定和計算利息的問題。
一個
民間借貸的利息
約定的上限是多少?
主機箱
原告張與被告劉是朋友。2015年4月,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20萬元。張某同意借款,但表示需要支付利息,并通過銀行轉賬20萬元給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0萬元,按月息2.2%支付利息。
被告償還原告利息至2017年9月30日后,本金未歸還。告之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并按月息2.2%支付利息,直至還款日。
被告辯稱,欠原告的貸款本息是真實的,但雙方約定的利息過高。現在他生意失敗,無力履約,要求減免或者不付利息。
法庭審判
法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0萬元,用于業務周轉。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被告應按約定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20萬元。但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2.2%支付利息的要求過高,應為年息不超過24%。故依據《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判決被告劉返還原告借款20萬元,并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利息,直至還款日止。
個案分析
本案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沒有爭議。爭議在于約定利率是否過高,是否需要調整。這就涉及到一個問題,民間借貸的利息約定上限是多少?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即《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借款人與貸款人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貸款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九條規定:“借款人和貸款人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不得超過年利率24%。”根據上述規定,民間借貸關于利息的約定不得超過年利率24%為上限,也就是民間通常所說的,不超過2分。
二
借據上沒有約定利息。我可以起訴嗎?
要求對方付錢?
主機箱
原告羅與被告劉系朋友關系。2017年9月,劉某因生意周轉向羅某借款10萬元,并向羅某出具借條,但借條上未約定利息。2019年10月,羅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償還借款本金8萬元,并按月息1.5%支付利息。
劉辯稱,其尚欠原告借款8萬元,但雙方未約定利息,不應支付利息。
法庭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爭議的焦點是是否支付利息。原告稱,借條上雖未書面約定利息,但口頭約定按1.5%支付利息,被告予以否認。原告不能提供證據證明,不予支持,但可以自起訴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有期間的利息。最后,法院判決被告劉某償還原告羅某借款8萬元,并自起訴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個案分析
是的,借據上沒有規定利息。我可以要求債務人支付利息嗎?回答這個問題,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借據上雖未約定利息,但雙方已口頭約定并按口頭約定支付利息的,可認定雙方均同意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2.借條上沒有約定利益,一方主張口頭約定并提供證據證明的,可以支持。
3.如果借據上沒有約定利息,又不能提供證據證明
能抵消本金嗎?
主機箱
2015年10月,鄭某向連某借款20萬元,用于經營周轉。雙方約定按月息2%支付利息,鄭向原告出具借條。連某在預先扣除兩個月利息8000元后,通過銀行向被告轉賬19.2萬元。鄭某于2017年3月前返還本金5萬元及利息后,在多次催收余款未果后,鄭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庭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對借款金額、借款用途、本息返還等事項均無異議。雙方債權債務清晰,權利義務明確。被告應返還所欠原告的貸款本息。但原告借款時提前扣除了8000元利息,故實際借款金額19.2萬元應認定為本金,加上已經歸還的本金5萬元,被告還需歸還14.2萬元本息。
個案分析
在民間借貸關系中,曾經有一個普遍的做法,就是在還貸款的時候會提前扣除兩三個月的利息,也就是俗稱的“砍頭利息”。
“斬首利益”應該怎么處理?以前是根據借條上的金額確認為本金,“砍頭利息”只算付款。
利息。但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和規定》這個司法解釋實施后,對這一現象有了明確的規定,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故,最高人民法院的這個司法解釋明確了一般情況下按照借條上記載的金額認定為本金,但如果有“砍頭息”的,應按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本案中借條上記載的金額為20萬元,但實際出借的金額為19.2萬元,應認定借款本金為19.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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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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