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房產的法律規定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都知道購買房屋是可以自己享用或者贈與他人享用,都是贈與行為一般都是不給撤銷的。那么撤銷贈與房產的法律規定?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在現實生活中,我們都知道購買房屋是可以自己享用或者贈與他人享用,都是贈與行為一般都是不給撤銷的。那么撤銷贈與房產的法律規定?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撤銷贈與房產的法律規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六百六十六條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二、債權人撤銷贈與的條件(一)債權人撤銷權在可撤銷贈與合同中的行使所謂可撤銷的贈與合同,一般是指《民法典》第657條所規定的贈與合同,即贈與人可以以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銷的贈與合同。對于贈與人可以撤銷的贈與合同,贈與人的債權人也可以依《民法典》第658條的規定行使債權人的撤銷權。 (二)債權人撤銷權在不可撤銷贈與合同中的行使所謂不可撤銷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銷權的贈與合同,一般即是指《民法典》第658條第2款所規定的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銷權。法律規定贈與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銷權的贈與合同,其主要立法理由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使扶危濟困、尊老愛幼等善良公俗的原則得到充分的保障,使公證機關對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證明力在法律上進一步得到確認。而《民法典》第658條規定的債權人的撤銷權,則是為體現對債務人的公平。三、離婚財產贈予行為撤銷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故基于《民法典》幾種特殊贈與合同不得任意撤銷的立法目的,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同樣不得任意撤銷。
債務人的贈與是否合法
債務人的贈與是否合法視情況而定。
1、如果債務人沒有出現債務違約,贈與財產不是為了逃避債務的,并且贈與的財產是合法的,就是屬于合法的行為。
2、如果債務人無償贈與財產,贈與的行為對債權人利益造成侵害的,債權人是可以行使撤銷權的,贈與的行為不合法。
3、債務人贈與的財產并不是屬于個人的財產,例如是共有的財產或者是非法所得的財產時,贈與行為是無效的,債務人對贈與的財產不享有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權人撤銷權8種情形
債權人撤銷權8種情形具體如下:
1、債務人無償贈與或遺贈財產的;
2、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的;
3、債務人放棄未到期債權的;
4、債務人與次債務人惡意延長履行期限的;
5、債務人放棄擔保物權的;
6、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的;
7、債務人以明顯的高價收購財產的;
8、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置抵押權、質權的;
債權人撤銷權的除斥期間:
1、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2、破產撤銷權除斥期間的計算比較特殊,從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前推算一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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