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開除、勸退,到底有什么區別
一、辭退,開除和勸退分別是什么意思?
在勞動法律關系中,其實辭退和開除是一個意思。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的通俗說法,具有單向和主動的感覺在里面。與辭職不同,辭職是勞動者自己主動提出的,而辭退和開除一般由用人單位提出。
勸退,是用人單位主動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方式,有協商的意思在里面,主動性則更弱一些。如果勞動者同意了,那么就可以視為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與勞動者協商解除了勞動合同喲。
二、辭退、開除和勸退是否應該支付補償域賠償
1、這種情況解除是違法的
HR們注意啦,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同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沒有履行合法程序。
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例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存在違法行為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會被認定為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的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支付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員工本人工資,也就是我們俗稱的2N。
2、合法解除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但要注意的是,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勞動者不存在過錯),還是會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例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勸退,就屬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也就是N。
3、合法解除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的情況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并且沒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的,除了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需要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總計N+1;也就是說,只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未提前通知,才需要支付勞動者代通知金。
4、勞動者存在過錯的情況
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況(例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存在違法行為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用人單位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三、三期妝員工能退嗎?
這里再給大家補充一個三期女員工的問題,幫助各位HR更好的判斷和處理遇到的這種情況。
Q:女員工隱瞞懷孕可以辭退嗎?
這算是一個很典型的例子,各家企業都可能會遇到這樣的情況。一些HR會很武斷地處理這種情況,直接就把員工給開除了,殊不知是有巨大風險的。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多部法律都有規定,孕期內的女職工應當受到勞動法的特殊保護,公司不得隨意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所以,小伙伴們千萬一定要注意這個問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于消滅。在此情況下,我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合同關系。,(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為合同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于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針對某些具體合同規定了特別法定解除條件的,從其規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條【當事人變化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第五百三十三條【情勢變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一)解除條件成就前,合同處于有效狀態,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一般在成立時,即時生效;在解除條件成就與否未定期間,只是合同效力消滅與否處于不確定狀態,合同雙方所為的民事權利設立、變更、轉移或消滅一概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享有條件未成就的合同利益,另一方遭受相對應的不利益,如解除條件成就,雙方利益相互轉化,如此必有一方不希望解除條件成就,而另一方希望解除條件成就,學理上將這種希望或可能性稱之為期待權,雙方的關系稱為期待的法律關系或期待權關系。期待權利人在解除條件成就與否未定之前,可以放棄期待權,放棄期待權將喪失享受利益的地位,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消滅。但在解除條件成就后,期待權內容已經實現,不能放棄期待權,所能放棄的是因期待權實現所取得的權利。,正是因為合同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在此階段處于不穩定狀態,接受履行的一方只是暫時獲得利益,履行義務一方只是暫時失去某種利益。當事人應當尊重解除條件成就與否未定狀態,不得不正當使條件成就或不成就。期待權一方處于在條件成就時享有利益的法律地位,為保護這一地位,很多國家法律規定期待義務人負有不侵害期待權利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如臺灣地區“民法典”第100條規定“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于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二)解除條件確定的不成就,視為合同不再附有解除條件,合同確定的對當事人繼續有效,當事人可按合同約定繼續履行,直至合同義務全部履行完畢;解除條件確定的不成就之前,接受履行利益的一方繼續保有利益,并在解除條件確定的成就之后享有剩余履行利益的權力。而承受履行不利益的一方有繼續履行的義務。,法國民法典提供了判斷解除條件確定不成就的標準。該法典第1176條規定“訂立債務附有在確定的期間發生某一事件的條件者,如此事件在該期間內未發生,此條件視為不成就。如未確定一定的期間,條件得在任何時候履行,僅在肯定事件不會發生時,條件始被視為不成就”,(三)解除條件成就后,合同一般情況下即時失去效力,合同權利義務自動消滅,無需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這也是附解除條件合同失效與合同解除、終止之間的區別。在法律對合同失效另有強制性規定時,除解除條件涉及的有關事實發生外,還必須符合法律強制性規定,方發生合同失效的后果。,附終止期限的合同是可以解除的,在期限屆滿前,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后可以解除。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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