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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出借人涉嫌犯罪,會影響借貸合同的效力嗎?(涉嫌刑事犯罪的借款合同有效嗎)

首頁 > 債權債務2023-12-08 10:34:59

民間借貸合同法律效力的認定規則

關于民間借貸合同法律效力的認定規則

  為了讓大家更加了解關于民間借貸合同法律效力的認定規則,下面為大家帶來相關內容,供各位閱讀,希望對你們有幫助!

  關于民間借貸合同法律效力的認定規則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但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為《民間借貸規定》)第1條】。《民間借貸規定》將企業間借貸,即法人、其他組織相互之間的借貸,納入到民間借貸的范疇中來,并原則上肯定了其合法性。

  關于民間借貸合同法律效力認定的相關規則主要規定在《合同法》第52、210條和《民間借貸規定》第9-14條,現將相關規則進行梳理。

  一、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合同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在性質上是實踐性合同,只有在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時合同才生效。未提供借款前,雙方達成合意的,合同只是成立而未生效,借款人不得依據成立的合同強制貸款人提供借款,即無強制履行問題。

  對于作為生效要件的“提供借款”的判斷,《民間借貸規定》第9條例舉了五種情形。

  《民間借貸規定》第9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210條關于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對于上述以外的情形是否構成已“提供借款”,應由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二、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以外的借貸合同

  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以外的借貸合同,包括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合同(即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以及法人和其他組織相互之間的借貸合同(即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

  《民間借貸規定》第10條規定:“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從該規定可知,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以外的借貸合同在性質上一般是諾成性合同,借貸合同成立時即生效。但當事人可以將借貸合同約定為實踐性合同,或者約定為附生效條件或生效期限的合同。另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實踐性合同的,也為實踐性合同。

  三、企業間的借貸合同

  《民間借貸規定》實施以前,有關司法解釋和部門規章一直是將企業間借貸合同規定為無效,但實踐中法院對其效力的認定卻不太一致。2015年9月1日實施的《民間借貸規定》原則上肯定了企業間借貸的合法性,統一了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司法標準。

  《民間借貸規定》第11條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52條、本規定第14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企業間借貸合同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才是合法有效的。

  (一)借貸合同是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

  訂立企業間借貸合同的目的應是為滿足生產、經營需要,但何為“生產、經營需要”,該司法解釋并未作出明確規定,在個案處理時,須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裁量解釋。筆者認為,可以參照企業工商登記的經營范圍進行判斷,并且借貸應是臨時性的資金拆借,而非可能擾亂金融秩序的經常性的資金融通,即非以資金融通為常業。

  (二)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

  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企業間借貸合同與一般合同一樣無效。

  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不存在《民間借貸規定》第14條規定的情形

  若存在該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包括企業間借貸合同在內的一切民間借貸合同均無效。

  四、企業內部集資的借貸合同

  《民間借貸規定》第12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本規定第14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企業可以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這與非法集資劃清了界限。但和《民間借貸規定》第11條規定的企業間借貸的生效要件一樣,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才能生效,即借貸目的`是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無合同法第52條和《民間借貸規定》第14條規定的無效情形。同樣的,司法解釋也未對“生產、經營”的含義作出解釋,在個案處理時須由法院參照企業工商登記的經營范圍進行認定,這給法院留下了極大的自由裁量空間。

  五、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構成犯罪的借貸合同及其擔保合同

  《民間借貸規定》第13條第1款規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2條、本規定第14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該款規定將借貸行為法律效果的刑法評價和民法評價分開,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法院應根據《合同法》第52條關于合同無效的規定和《民間借貸規定》第14條關于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規定進行審查,若存在無效情形的,應當認定無效;否則,應認定有效。

  《民間借貸規定》第13條第2款規定:“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該款規定將借貸行為法律效果的刑法評價與借貸及其擔保行為法律效果的民法評價分開,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已構成犯罪,借貸合同和擔保合同并不當然無效,擔保人也并不當然不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法院應對民間借貸合同和擔保合同是否有效、當事人是否有過錯及過錯大小進行認定,依據民間借貸合同和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確定其民事責任。若借貸合同和擔保合同有效,擔保人則應依約承擔擔保責任;若無效,則應按過錯程度確定其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六、應當認定無效的借貸合同

  《民間借貸規定》第14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該條規定了以下5種情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進行非法高利轉貸

  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借貸合同無效。其中包括三個要件:一是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轉貸;二是轉貸目的是獲取高利,如果只是取得適當、少量的利息收入則不構成非法高利轉貸;三是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對于何為“高利”,該司法解釋并沒有明確規定,理解為應受最高利率限額的限制為宜,即獲取的收益(轉貸利率與借款利率之差)不超過借款的24%,超過者為高利。

  (二)向其他企業拆借或向本單位職工集資進行非法轉貸

  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貸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借貸合同無效。其中包括三個要件:一是向其他企業拆借資金或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后轉貸;二是轉貸的目的是牟利;三是借款人事先知道或應當知道,事后才知情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須注意的是,與上述“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進行非法高利轉貸”目的須是獲取“高利”不同,這種情形只要有“牟利”的目的即可,與利息或收益的多少無關,并不要求是“高利”。

  (三)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且出借人知情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即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資金,借貸合同無效。這種情形下,出借人還可能因此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違背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借貸合同無效,如因欠賭債而寫下的借條。對于“社會公序良俗”的含義,司法解釋并未明確規定,在具體案件的處理時,法院應根據一般的社會觀念進行認定。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無效,這與合同法第52條第5項和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的規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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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案中的借貸合同還有效嗎

法律主觀:

一、 非法集資的借貸合同有效嗎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民事法律行為 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對于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資的民間借貸 合同的效力 判定問題應當視具體情形而定。具體而言,如果借款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出借人的犯罪行為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如果借款人對于出借人的犯罪行為并不知情且無過錯,且不存在的情形的,即使出借人的借貸行為由于影響金融秩序而涉及刑事犯罪,亦不影響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含義和種類
含義:效力待定的合同,指的是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發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簡單點來說,可以把它理解成,在追認前,相當于合同無效。
種類: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必須經 法定代理人 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2、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三、合同的成立時間及地點
1、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2、當事人采用新建、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訂確定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外約定的除外。
3、承諾生效的地點未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未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住所地圍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4、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最后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地點未合同成立的地方,但是當事人另外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并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從目前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都沒有對合同有效規定統一的條件。但是我們從現有法律的一些規定還是可以歸納出作為一個有效合同所應具有共同特征。

法律客觀:

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1、借貸進行非法活動。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如明知個人借款用于賭博、販賣假幣、販賣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動而借款給他人,其借貸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對行為人還要處以收繳、罰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2、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包括:(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三)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四)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五)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實踐已充分表明,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擾亂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從根本上損害了群眾利益,給經濟生活和社會安定造成了嚴重危害。按照國務院(1998)第247號令第18條規定,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這是因為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本身是違法行為,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也是不合法的,參與者由此造成的損失,不受國家法律保護。3、非金融企業以合法借貸掩蓋的非法金融活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一)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二)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三)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該批復還規定:借貸利率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辦理。無效的民事行為不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因而不能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法律果。4、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貸款通則》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務。”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違反國家金融法規,屬于無效合同。依照有關法規,對于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法院除判決返還本金外,對出借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應當收繳,對借款方應處以相當于銀行利息的罰款。5、明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于銀行利息的罰款。6、違背真實意圖的借貸關系。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圖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無效。借貸關系無效由債權人的行為引起的,只返還本金;借貸關系無效由債務人的行為引起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7、高利貸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由此可見,高利貸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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