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協議勞動關系具有法律效益嗎
法律主觀:
1、這個問題要分為兩個方面理解,第一、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必須要求書面形式;第二,若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求書面形式,那口頭或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效。,2、一般來講,勞動合同的解除主要有員工單方解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3種情況。,(1)對于前2種,也就是員工單方解除或用人單位單方解除,都必須嚴格依據法律的規定,滿足法定的限制條件,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解除。,(2)而對于第3種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法律沒有規定任何限制條件,只要雙方解除合同的合意合法即可。,3、無論是員工單方解除或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均應采用書面形式,但這是法律對于解除形式的強行要求,員工或用人單位不按該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只能說不合法,但并不妨礙包括口頭或其他形式解除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實踐當中,只要有證據證明員工或用人單位作出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認定勞動合同已經解除。,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4、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口頭上可以解除合同嗎
口頭上解除合同是可以的。如果是雙方都認可的口頭解除協議,在法律上可認定為有效,因此如果一方違約,主張一方的舉證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口頭解除協議也具 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口頭承諾有錄音取消協議有效嗎
口頭錄音有證人說解除合同有效,但是證人必須是與合同雙方的當事人都沒有經濟利益關系的,在錄音時必須要告知對方,若是合同任何一方懷疑錄音的真實性,也可以提出錄音鑒定的請求。也即只要錄音屬實,此時即使是口頭解除合同依舊有效。
一、口頭錄音有證人說解除合同有效么? 口頭錄音有證人說解除合同有效,是你要證明你的錄音確實是關于你的訴求的錄音 而且你的錄音能否確實的證明你們協議的內容也是個問題 另一個問題就是對方是否有其他效力更高的證據 比如合同、律師鑒證、公證等等。二、口頭合同的違約責任是什么? (1)過錯責任原則及其構成 過錯責任的原則是指發生合同違約責任后,只有違約方有過錯的情況下,才能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雖有違約事實,但其對違約沒有故意或者過失的過錯,則不承擔違約責任。 過錯責任雖有一定的合理之處但也有弊端,增加守約方舉證的困難,增加了法院認定事實的難度,適用它有很大的隨意性,因違約發生的糾紛,違約方違約過錯程度很難有一個準確的量化標準按過錯大小的劃分實際上為審判人員主觀確定帶來較大的隨意性,也不能排除人情關系對過錯責任認定使其更大程度上的隨意性。 過錯責任原則是行為人基于自身的過錯而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可分為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和推定過錯責任原則。前者要求受害人舉證證明加害人有過錯以及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后者要求加害人舉證證明自身沒有過錯以及自身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否則推定加害人有過錯。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故過錯可以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個: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 2、行為的違法性; 3、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行為人有過錯。 (2)無過錯原則 根據《合同法》第107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院民事審判合同案件中,只要查明當事人確沒有履行合同的事實,只要排除了不可抗力的外在原因,即可認定當事人的違約成立,不需要有反復舉證從過錯原則到無過錯原則是合同法制度的重大改革。 (3)違約責任的承擔 1、實際履行,包括金錢債務的實際履行,非金錢債務的實際履行,實際履行的除外情況。 2、賠償損失,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由違約方以自己的財產賠償的一種違約責任形式。適用賠償損失的條件,債務人須有違約行為,相對人因違約受到損失,違約行為和相對人的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4)賠償損失與實行履行的關系 根據規定,賠償損失與實際履行可以并用,守約方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賠償損失。 (5)賠償損失與支付違約金的關系 違約金本質上也是補償守約方的損失,已經支付了違約金的就補償了守約方的損失,再適用賠償損失既不合理,也不便操作。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性質既有補償性也有懲罰性,應注意,比例與計算應按當事人的約定,發生合同違約后,支付違約金和繼續履行可以并用,互不排斥,除非法律上或事實上已無繼續履行的條件,除非債權人放棄,否則違約方不能免除繼續履行的責任。 (6)關于定金 定金是合同的從合同,采用書面形式,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確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的20%,超過部分應無效,合同履行的定金應收回或抵作價款,不履行合同應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與違約金的關系,當事人對適用定金罰則或違約金可以同時約定,但只要選擇其一不能同時請求。 違約責任的免除。發生合同違約以后,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同時法律又規定了違約責任的免除事由、法定事由、不可抗力的免責效力、債務人的其它義務。如果出現相關情形,按照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就可以進行相應違約責任的免除。 對于民事主體是通過口頭的方式訂立的合同,若是在有錄音以及證人的前提之下,想要口頭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證明該錄音是真實有效的,此時合同口頭解除也是有效的。需要注意的是,此時的證人必須是與合同沒有經濟利益糾紛關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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