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物權的法律規(guī)定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交付。
一、 _ _《 民法典》關于物權的規(guī)定是什么 __ 《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條 【物權編的調整范圍】本編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二百零六條 【社會主義基本經(jīng)濟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jīng)濟共同發(fā)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體制等社會主義基本經(jīng)濟制度。 國家鞏固和發(fā)展公有制經(jīng)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jīng)濟的發(fā)展。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fā)展權利。 第二百零七條 【物權平等保護原則】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條 【物權公示原則】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交付。二、物權是如何分類的? 1、自物權與他物權 自物權是權利人對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權利。以其與他人之物無關,故稱作自物權。所有權是自物權。他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設定的物權。他物權是對他人的物享有的權利,其內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處分某一方面對他人之物的支配。 2、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這是根據(jù)物權的客體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所作的分類。不動產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抵押權等是不動產物權,而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留置權則是動產物權。 3、主物權與從物權 這是以物權是否具有獨立性進行的分類。主物權是指能夠獨立存在的物權,如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從物權則是指必須依附于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是為擔保的債權而設定的。地役權在與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關系上,也是從物權。 只需要記住一個原則,那就是在我們國家特別法是優(yōu)于普通法的,所以說我們國家在針對相應的普通法來說只需要根據(jù)相應的法的適用原則來進行理解適用就可以了,如果大家還有什么其他問題的話,可以詢問相應的專業(yè)人士。
民法典物權編的理解與適用
法律主觀:
一、民法典物權種類有哪些
民法典物權種類有:
1.自物權與他物權
自物權是權利人對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權利。以其與他人之物無關,故稱作自物權。所有權是自物權。他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設定的物權。他物權是對他人的物享有的權利,其內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處分某一方面對他人之物的支配。
2.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這是根據(jù)物權的客體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所作的分類。不動產所有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 、不動產 抵押權 等是不動產物權,而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 留置權 則是動產物權。
3.主物權與從物權
這是以物權是否具有獨立性進行的分類。主物權是指能夠獨立存在的物權,如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
4.所有權與限制物權
這是以對于標的物的支配范圍的不同對物權所作的區(qū)分。所有權是全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限制物權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
5.有限物權與無期限物權
這種分類的標準是物權的存續(xù)有沒有期限。
二、物權效力有哪些
物權效力有:
1.物權具有對世效力和排他效力,它僅憑借權利人的對物支配行為即可實現(xiàn),并可排除第三人的不法干涉,它對權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具有普遍約束力。
2.物權具有追及效力和歸一效力,其標的物不論輾轉落入何人之手,物權人依法均可向實際占有人主張權利,追索原物,以回復初始權利狀態(tài)。有學說認為,物權的排他力和追及力均應概括為物權的請求權效力。
3.物權具有優(yōu)先效力,在同一物上有數(shù)種權利并存時,物權具有優(yōu)先于債權而行使的效力,有擔保僨權具有優(yōu)先于無擔保債權而行使的效力。
三、物權的幾種取得方式
物權取得方式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原始取得:直接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非依他人既存的權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權。繼受取得:依他人既存的權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條 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guī)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guī)定。
物權法基本原則概念
法律主觀:
物權法已廢止,民法典中物權編的基本原則有:物權法定原則、物權客體特定原則、物權公示原則。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登記,未經(jīng)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交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jīng)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jīng)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物權法規(guī)定的確認物權的基本原則
物權法基本原則:
1、物權法定原則。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條,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guī)定就是這一原則的體現(xiàn)。這一原則要求物權的類型、各類物權的內容、效力,以及創(chuàng)設的方式,都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不能由當事人任意創(chuàng)設。
2、公示、公信原則。 公示就是物權的設立、轉移必須公開、透明。公示原則就是要求將物權設立、轉移的事實通過一定的方式向社會公開,使其他人知道物權變動的狀況,以利于保護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公示的方法除了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就是到特定的國家機關進行登記。
3、物權平等保護原則。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這是一個立法理念的進步,也是對《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財產權利的民法化和有力確認?!八饺恕迸c國家、集體、其他權利人并列相提。
4、維護公共利益與物權之恰當平衡 權利之行使皆有界限,不得越界,否則必然侵入他人的權利領域,釀致侵權責任。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概莫能外。在這里,“他人”包括單個的人和作為社會整體之人的群體,謂之公眾。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和其他個人利益之間需要作出恰當?shù)钠胶?。所以,我國《民法典》物權編?guī)定,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5、一物一權原則。 一物就是指它是一個完整的而不是指它的某一部分,一權就是在這個物上只能設一個所有權,也就是一物不能有二主。
6、特別法優(yōu)先原則 為了融洽和調和《民法典》物權編和其他與對物權相關的法律對同一事項的規(guī)定,我國《民法典》物權編遵循“特別法優(yōu)先” 的原理,規(guī)定說,“相關法律對物權有特別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可見,我國《民法典》物權編并非調整物權關系的唯一法律依據(jù)。
物權法定原則之適用:
物權法定主義雖然有堅實的理論基礎和實用價值,但是,嚴格的物權法定主義似又脫離社會現(xiàn)實,不能適應社會發(fā)展需要。因為,法律是靜態(tài)的,而生活之樹常青。立法因受特定社會背景限制,不可能就未來社會之所需,先為周延之至之考慮。因此,除非法律不斷修改,否則難以適應社會之需求。同時,也有可能現(xiàn)實存在之“物權”,因立法理論和政策之考慮,而沒有將其納入物權法或其他法律之中,自然就會造成與社會脫節(jié)。
在作者看來,物權法定主義主要作用在于規(guī)定滿足哪些條件才能使在雙方之間因法律行為產生的權利具有對世性。例如,臺灣民法第842條第1項,永佃權之設定,定有期限者,視為租賃,適用關于租賃之規(guī)定。就土地使用而言,永佃權和租賃權本無太大區(qū)別,而只有滿足一定條件之設定行為才能成立永佃權;只有成立永佃權后,土地使用權才能繼承、轉讓等處分。因此,如果僅僅是兩個人之間物之利用關系,完全可以適用合同法原則。實際上,合同法和物權法均有某種法律行為成立有效的必要條件之規(guī)定,也許只是條件不同而已。物權法規(guī)定之物權成立條件更主要理由是保護第三人利益。如抵押權的設定,登記后具有對抗效力,不登記僅在當事人之間具有效力,也即是如此。因此,似乎物權法定的一個重要功能即是滿足一定要件時,才能取得對世效力,才能成為物權。至于在當事人之間創(chuàng)設新“物權”種類,一般來講只要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或禁止性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即生效力。例如,甲乙約定一項不轉移占有的質押合同,在最后行使“質權”時,質押人亦同意交出質物或支付價金。此時法律不會因違反質押權成立條件,而否定它的效力。因此,物權法定主義受到私法領域的意思自治的限制,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時,嚴格貫徹物權法定就失去意義了。
由于物權法定主義本身所有的缺陷和在應用上受限制或者柔性,所以遂有緩和物權法定主義過于僵化,避免物權法定主義之弊端之學說提出。謝在全先生例舉四種學說:1)物權法定無視說,主張根本應無視物權法定主義之規(guī)定;2)習慣法包含說,將習慣法解釋為法律之一部分;3)習慣法物權有限承認說,主張可在一定條件下,突破成文法,采習慣法上物權;4)物權法定緩和說,主張從寬解釋“法”,新生物權。按照此說,如不違反物權法定主義之立法旨趣,又有一定之公示方法時,應可自物權法定內容從寬解釋之方法,解為新種類之物權。
作者認同物權法定主義之功用,但主張靈活適用物權法定主義。這里有兩層含義,其一,物權法定仍然作為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尤其是我國現(xiàn)行物權法尚處于重整階段,必然以法律的形式確立我國的物權的基本類型和體系,以建立財產流轉的統(tǒng)一規(guī)則和安全體系。其二,適用物權法定原則時,凡是涉及第三人利益或流轉性物權之取得、設定時,應嚴格執(zhí)行,而對于僅在雙方之間生效之物權,只以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或違反法律基本原則為限。在一定條件下,私法自治原則,可以限定和修正物權法定原則,尤其是物權的內容擴張和減縮。
法律的范圍
人們對物權法定主義理解上的爭議之一便是這里的法律應該包括哪些法律。按照史尚寬關于臺灣現(xiàn)行法上物權種類解釋,這里的法律除民法(物權法)外,還包括土地法、海商法、水利法、礦業(yè)法、漁業(yè)法、民用航空法。這一點在臺灣似乎沒有太多爭議,但對于是否包括習慣法,各家所見則不同。實務上一般以成文法為限。
我國物權立法如采物權法定主義,也可能面臨對法律范圍的解釋問題。尤其是在我國物權立法之前我國存在的各個層次的法律均涉及到物權種類,從《憲法》到《民法通則》、《擔保法》、《土地管理法》、《房地產管理法》,再到《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條例》、《土地登記規(guī)則》等法律、法律和規(guī)章乃至一些地方法規(guī)均規(guī)定物權種類和限定物權的內容。因此,如果要貫徹物權法定主義,那么就需要由物權法作出原則性的規(guī)范確認哪個層次的法律可以規(guī)定物權種類和內容,或者目前我國的物權種類有哪些。尤其是在改革開放中誕生的承包使用權、承包經(jīng)營權等權利的存續(xù)和定位等急需要物權法來解決。從這一角度,我國需要貫徹物權法定主義原則,正在制定的物權法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現(xiàn)行立法中存在的多種財產性權利加以清理和整合,以建立清晰的物權體系。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六條,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guī)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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