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業務是指賣方、供應商或出口商與保理商之間存在的一種契約關系,根據該契約,賣方、供應商或出口商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于其與買方(債務人)訂立的貨物銷售或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為其提供貿易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應收賬款的催收、信用風險控制與壞賬擔保等服務中的至少兩項。
保理商根據保理合同專門為有關商業企業提供信貸和信用管理服務經過不斷地發展,現代保理商已能提供一攬子服務,包括向賣方提供買方資信調查,100%貸款商業風險擔保,應收賬款管理和資金融通等。
保理,全稱保付代理,是一個金融術語。通俗地說,就是保(證)付(款)的代理,也叫應收賬款代理。舉個例子:
假如你是一家運輸公司的老板,每天為貨源發愁,B公司是一家大的工程公司,需要大量土方運送,但B公司提出運輸車輛要有4個月的付款間隔期。這讓你很糾結,一方面很想接這筆業務,一方面又擔心對方到時候不能按時結賬。
這時后,我來了。我是B公司的開戶銀行,我說,你們做交易,我來保理一—保(證)付(款)代理,你把你的應收賬款賣給我,不管B公司4個月后錢到不到帳,我到期都給支付給你。但是我也不能白忙活,你適當地給我一點手續費就行。你一聽,付款有保障,那就干吧。于是,你和B公司簽訂了《運輸合同》,和我簽了《應收賬款轉讓協議》,并對B公司說到時候把款付給我就行。我就是這里面的保理商,我做的這些事就叫保理業務。
保理(Factoring),全稱保付代理,又稱托收保付,是一個金融術語。
指賣方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于其與買方訂立的貨物銷售/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務的金融機構),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資金融通、買方資信評估、銷售賬戶管理、信用風險擔保、賬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務的綜合金融服務方式。
它是商業貿易中以托收、賒賬方式結算貨款時,賣方為了強化應收賬款管理、增強流動性而采用的一種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應收賬款的行為。
1911年出版的《牛津簡明詞典》對保理業務的定義:保理是指從他人手中以較低的價格購買債權并通過收回債權而獲利的經濟活動。這是一個廣義的定義,該定義較為簡單,未能反映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動因以及保理業務的綜合服務特征等。
英國學者弗瑞迪·薩林格在其1995年出版的《保理法律與實務》中對保理做了如下定義:保理是指以提供融資便利,或使賣方免去管理上的麻煩,或使賣方免除壞賬風險,或者為以上任何兩種或全部目的而承購應收賬款的行為(債務人因私人或家庭成員消費所產生以及長期付款或分期付款的應收賬款除外)。
在美國,1985年道恩斯·古特曼的著作《金融和投資辭典》對保理的定義是:公司將其應收賬款以無追索權的方式轉讓給保理公司,由其作為主債權人而非代理人的一種金融服務方式。應收賬款以無追索權方式售出,意指在不能收回賬款時保理商不能向出賣方追索。
另外,根據1936年《哥倫比亞法律評論》(Columbialawreview),作者斯蒂芬和丹齊格(SteffenandDanziger)發表的“TheRebirthoftheCommercialFactor”(商業保理的重生)一文中所提到的,在美國只有在保理商提供至少兩項以上服務時,才是嚴格意義上的保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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