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的舉證責任怎么分配
有一部分民間借貸是沒有簽訂書面協議的,比如缺少借條,欠條。而一旦發生糾紛,當事人有時很難舉出說服力很強的證據。民間借貸糾紛的審理重點在證據的確認,這也是審理的難點,而證據確認的難點,在于舉證責任的分配。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中,通常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是:對于存在借貸關系及借貸內容等事實,出借人應承擔舉證責任;對于已經歸還借款的事實,借款人應承擔舉證責任。在原告僅提供轉賬憑證的情況下,被告抗辯主張原告的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的情況下,被告應當對其該主張提供證據證明;在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進一步的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民間借貸舉證責任分配
法律分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也是一種民事合同關系,在分配舉證責任上,當然也應當遵循民事訴訟舉證分配的一般規則。根據此規則,我們就可以更好地在民間借貸糾紛中進行舉證責任分配,具體言之即原告或債權人須對存在真實的債權并已到期的事實負舉證責任;被告或債務人需對否認債權真實性或其他抗辯事由負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民事訴訟中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
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一把是“誰主張,誰舉證”,但是也是會存在特殊的情形的,要根據案件的類型加以判斷。舉證責任倒置是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一、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是什么? 舉證責任又稱證明責任,是指當作為判案基礎的法律事實(即“待證事實”)在訴訟中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時,一方當事人因此而承擔的訴訟上的不利后果。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指法院在訴訟中按照一定規范或標準,將事實真偽不明時所要承擔的不利后果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劃分。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具體來說,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都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這就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但是,在一些特殊訴訟中,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常常是原告)往往很難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這就需要對方提供證據,并且由對方承擔不提供證據的不利后果,這就是舉證責任倒置。 舉證責任倒置主要發生在侵權訴訟中,具體情形包擴: (1)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6)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7)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8)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除了上述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外,還有以下特殊的舉證責任分配情形: (1)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對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2)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3)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相關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二、民事案件舉證責任 1、當事人舉證責任。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人民法院舉證責任。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3、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此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 一般來說,舉證責任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證據對于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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