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中的風險怎么防范
法律主觀:
(一)針對表見讓與的風險,讓與人在未如數收到受讓人對價的情況下,不向 債務人 送達債權讓與的通知,這樣也可以防范受讓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損害債權讓與人合法權益的風險。 表見讓與,即當 債權人 將 債權轉讓 通知債務人后,即使讓與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但債務人基于對通知事實的信賴而向受讓人履行仍然有效。表見讓與情況下,債務人向受讓人清償 債務 后,債權人無權再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二)受讓人對債權讓與法律風險的防范 1、避免簽訂已過 訴訟時效 或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債權讓與的風險,受讓人在與債權人進行談判時,應盡量聘請 律師 參與談判和調查。簽訂合同前受讓人應聘請律師調查債務人的相關情況,如住所、財產狀況等,避免利益受損。 2、對于債權人通知債務人的期限和形式,在 轉讓合同 中應做出明確約定,要求債權人須于合同簽訂后×日內通知債務人,并約定通知的形式。不輕信債權讓與合同中載明的“債權轉讓通知由債權人負責通知債務人,否則一切風險和責任由債權人承擔”或“如無法通知債務人的,將退回已收對方的價款”等謊言。 3、為防止受讓瑕疵債權,受讓人要求轉讓人對轉讓的債權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4、為避免債權二重讓與的情況發生,受讓人必須注意落實以下防范措施: (1)設立債權人保證條款,如:債權人明確聲明合同項下的債權無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且權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法院保全、查封或 強制執行 的情況或已 設擔保;在簽訂本合同之前,債權人沒有與第三方簽訂過本合同項下債權讓與合同;并約定相應的 違約責任 。 (2)雙方共同將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簽收,或公證郵寄轉讓通知給債務人。 (3)共同擬定債權轉讓通知回執的內容格式,載明:“債務人于×年×月×日收到債權人×××將××(內容及金額)的債權讓與受讓人×××的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聲明,在簽收本通知回執日之前,沒有收到債權人將相同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通知。”據此證明本受讓人受讓的債權通知時間在先,同時也可避免債權人與債務人串通,將已讓與的債權再行讓與第三人時將通知回執的時間倒簽。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債權保全制度有什么法律風險
法律分析:債權保全是發生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的一種情形,債權人為了保護自己合法的債權采取的各種保全措施。但是,債權保全在法律中也是存在一定的風險的,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面臨的風險主要有:1、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間起訴致財產保全解除,引發賠償訴訟。2、保全措施不完備,致使財產保全落空。3、申請財產保全過限,給被申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4、保全措施不當致使判后無法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五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債權財產保全的注意事項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的當事人為了盡快實現自己的權利以及保障合同的盡快履行,如果遇到損害債權實現的情形,合同當事人需要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維護自己的財產利益。下面,律圖小編為您整理財產保全注意事項的內容。
債權財產保全的注意事項
(一)積極查找債務人的財產,合理確定申請財產保全范圍。實踐中,債權人應當通過稅務部門、房產土地部門、工商部門等多種渠道掌握債務人的財產狀況,擴大保全財產的選擇面;同時,根據訴訟請求范圍或案件實際,盡可能選擇那些價值相對穩定的動產(包括權利資產)或不動產進行保全,以達到財產保全的效果,確保將來判決的有效執行,這樣也可以最大限度減少對債務人的損害,有效避免保全不當引發的風險。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法律規定,對物、留置物,也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對第三人到期債權,債務人的財產不得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
(二)采取訴訟前的財產保全后,債權人務必要在法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若不起訴的,必須與債務人落實還款計劃及有效的擔保措施。在人民法院解除財產保全措施后,仍要繼續加強對債務人財產的監控,防范債務人拖延時間,轉移財產逃債,一旦出現不利情況,應立即起訴,并申請采取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措施。
(三)積極加強對被保全財產的監控,有效防止債務人轉移、處分保全財產。債權人應密切關注債務人的動向,判斷債務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的情況。如債務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要及時向人民法院反映情況,積極采取措施制止,或者變更保全措施,防止標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難執行。
(四)針對不同的被保全財產,采取適當的財產保全措施。財產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債權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措施時,應當針對動產或不動產等具體財產的性質、屬性等,采取相適應的保全措施。如對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可能會轉移查封財產的,應申請采取扣押措施,對不宜采取扣押而采取就地查封措施的,可以通過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保管等。對不宜長期保全或者保全財產價值容易減損的,申請人民法院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提供擔保或及時進行變現,防止保全標的物價值減損,避免訴訟保全有名無實。
(五)加強與人民法院的溝通配合,確保財產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續。一是借助人民法院的辦案優勢,加強對債務人財產的調查核實,防范債務人弄虛作假,轉移財產而逃債,確保申請財產保全措施能夠達到保全效果,順利實現將來法院裁決的實體權利。二是在財產保全時,督促提請辦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續,對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財產,認真造具清單。三是案件審理期限長的,要及時提請法院做好相關續保工作,如對已凍結的款項要按法律規定及時申請續保凍結等。四是若債務人無其他有效財產進行保全時,建議債權人充分利用人民法院輪候查封的法律規定,盡可能地確保債權獲得執行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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