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在日常生活當中,如果我們對法律知識不熟悉,就很容易出現無權代理的情形,這樣一來也會對我們的權益造成侵害。那么,無權代理的表現形式有哪些?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無權代理的表現形式有哪些(一)無權代理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三種:未經被代理人授權的代理、超越被代理人授權范圍的代理、代理權過期后的代理。 1、未經被代理人授權的代理 民事主體未經他人授權,也沒有法律的規定或國家主管機關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義所為的行為。 2、超越被代理人授權范圍的代理 超越代理權限的部分屬于無權代理。 3、代理權過期后的代理 代理權基于被代理人的撤銷、有效期限屆滿、代理事務已完成或附解除條件之代理中在因條件成就而消滅后,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 (二)以上三種無權代理的表現形式,在實踐中具體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被代理人對第三人表示已將代理權授予他人,而實際并未授權; 2、被代理人將某種有代理權的證明文件(如蓋有公章的空白介紹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專用章等)交給他人,他人以該種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3、代理授權不明; 4、代理人違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權,第三人無過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權而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5、代理關系終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法律行為。二、無權代理的認定條件無權代理有效與否,法律不僅要考慮本人的利益,還要考慮善意相對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對無權代理區別對待:對于表見代理,趨向于保護相對人,定為有效代理;對表見代理以外的狹義無權代理,賦予本人追認權,故狹義無權代理屬于效力未定之行為。所謂狹義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不僅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權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義所為之代理。以下是構成要件: (一)代理人欠缺代理權。即代理人未經被代理人授權,或超越代理權限,或在代理權消滅后而為代理行為。 (二)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相對人訂立合同,合同已成立。 (三)被代理人拒絕追認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的行為。這是無權代理人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相對人在被代理人未予追認前撤回其訂立合同之意思表示時,因該合同確定地不發生效力,無權代理人不承擔責任。 (四)相對人須為善意。即不知無權代理人欠缺代理權。三、狹義無權代理中當事人的權利狹義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完全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為民事行為。 其構成要件為: (一)行為人沒有法定的或議定的代理權,也沒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這也是狹義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的區別之一。表見代理,行為人雖然實質上沒有代理權,但在表面上有足夠的理由使人相信他有代理權,第三人通常是不知或無須知道他沒有代理權; (二)行為人以他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行為; (三)第三人善意且無過失。如果第三人是惡意或與無權代理人惡意申通則不屬此例; (四)行為人與第三人所為的行為不是違法行為; (五)行為人與第三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狹義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相比,還有一個明顯的區別,也即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前者的后果往往處于“未定”狀態,無權代理發生后,并不能確定當然無效,責任的承擔還依賴于被代理人事后是否追認,而表見代理的后果則由被代理人承擔。 狹義無權代理行為,并不一定都不利于被代理人,如果這種行為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認,使之成為自始有效的行為,有利于被代理人廣泛地為民事活動取得權利或承擔義務,這與代理法的本意是完全一致的。 以上就是我為您詳細介紹關于無權代理的表現形式有哪些的相關知識,涉及到無權代理的相關規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的有說明,大家在處理相關事項的時候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即可。
狹義無權代理下的代理行為效力如何
1、無權代理行為屬于效力待定行為,當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合同生效;當被代理人不追認的,則該行為不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效力,但是構成表見代理的除外。 2、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無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做出法律行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無權代理而與對方簽訂的合同為無權代理合同,這類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經過被代理人追認,合同才發生效力。 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無權代理的合同怎么認定其效力
法律分析:無權代理,是指無權代理人代理他人從事民事行為。主要包括:(一)根本無權代理;(二)授權行為無效的代理;(三)超越代理權范圍進行的代理;(四)代理權消滅以后的代理。這些無權代理行為雖然具有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征,但由于行為人缺乏代理權,因而并不符合有權代理的要件。無權代理合同是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絕對無效的合同。這類合同盡管因代理人缺乏代理權而存在著瑕疵,但此種瑕疵是可以修補的,也就是說,本人的追認可以使無權代理行為有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如果本人事后承認該代理行為,實際上是事后補授代理權,從而可以使代理行為有效,如果本人認為無權代理行為對其不利,自然可不予承認。經過本人追認而使合同有效,有利于維護交易秩序及保護相對人的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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