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法律客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依法妥舉跡善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八條規定:合理減免被執行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被執行人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導致其無法及時履行義務為由,申請減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相應期間的加倍部分正大并債務利息,人民法院經審查屬實的,應予支持;被執行人申請減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一般債務利息的,不予支持,但申請執行人同意的除外。
5、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怎么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2014年8月1日施行,因此關于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計算分為2014年8月1日前、后兩種方法。
2014年8月1日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2014年8月1日后,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區分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應當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仿碼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舉例說明:2020年6月30日法律文書生效,債務人應在生效之日起3日(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3日)內支付債權人借款本金10000元。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日萬分之四支付借款本金的利息,如債務人遲延履行,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問:若債務人2020年9月1日清償全部債務,需要支付多少錢?
(1)計算一般債務利息期間:2020年1月2日至[ly3] 2020年7月3日,共計183天。
遲延履行之前的一般債務利息為:10000×0.04%×183=732元
(2)計算遲延履行期間:2020年7月4日至2020年9月1日,共計60天。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10000×0.04%×6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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