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 司法鑒定 結果的可以要求鑒定人員到庭接受質證,也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在庭審中,可以通過對鑒定人員的質證,以確定該鑒定是否合法、鑒定意見是否正確。 如果是直接向法庭申請重新鑒定的,需要向法院說明原鑒定意見錯誤的 證據 或理由,最后需要法院審查后來決定是否需要重新委托鑒定。 《 司法鑒定程序 通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一)原 司法鑒定人 不具有從事原委托事項鑒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的; (三)原司法鑒定人按規定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 訴訟 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條
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一)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的,鑒定人已經收取的鑒定費用應當退還。拒不退還的,依照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八十一條
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對鑒定意見的瑕疵,可以通過補正、補充鑒定或者補充質證、重新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重新鑒定的申請。
重新鑒定的,原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法律分析:可以去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或者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當然,再審期間,一般不會停止對原來判決的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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