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借款原因一般寫什么
法律主觀:
個人借款糾紛的原因有哪些1、約定的利息過高高額的利息是引誘出借人借款的主要原因法律規定個人借款利息不得超出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但現實中借款人為了借到錢約定的利息往往超出法律規定,同時還存在利滾利的現象。而出借人,只考慮以遠遠高于同期銀行存款的利息的方式來收取高額的利潤,沒有考慮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導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償,最終不得不起訴到法院。2、沒有擔保還款沒有保證出借人出于朋友、親戚關系,或礙于面子等不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財產或找保證人,這就使得相應的借款沒有了保證,還款沒有了約束力,借款人不按時、足額歸還借款就在所難免。3、借據、收據不規范借貸雙方提交的借據、收據往往寫的不規范導致文義含糊、不確切,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例如:(1)借貸雙方名字書寫不規范按照規定,本人姓名應以身份證、戶口簿上登記的名字為準,但在生活中,許多人常常在借據上或收據上書寫別名,或以同音的別字來替代。當發生糾紛訴至法庭時,借款人以借據上的簽名與本人身份證上不一致而不承認借款的事實,出借人以收據上的簽名不是還款人而反對已經還款或部分還款。(2)利息約定不明確除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同期銀行利率的四倍,超出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以外,雙方在結算時把結算之前的利息記入本金,再次計算利息,出現利滾利的現象也不受法律保護。糾紛處理:一般情況下,人不清償債務,人只能向法院起訴,以合法的方式來強制債務人清償債務。通常情況下債權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強制權的,包括扣押財產的行為。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債主可以扣押債務人的財產。下列兩種情況下是允許債權人扣押財產的:1、按合同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扣押該債務人的財產。2、當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物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價值優先實現自己的債權。例如甲以耕牛抵押借款一千元,到期未還,債權人便可以扣押該耕牛以敦促甲還債,也可以依法變賣該牛使自己的權利實現,也可使耕牛折扣歸己,余款可退還。這就是民法上的抵押權。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一些關于個人借貸糾紛的一些問題。俗話說“親兄弟,明算賬”,不管是你多親近的人,借錢出去,一定要規范地寫好證明,也一定要找一個擔保人。來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大家還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識,網也提供在線法律知識咨詢。歡迎大家帶網進行法律知識咨詢。
常見的民間借貸糾紛有哪些
摘要:在我們的生活中民間借貸對于我們并不陌生,有些人長時間有意借錢不還,有些人并不具備還款能力,存在這些問題在民間借貸中是最容易產生民間借貸糾紛的。那么,還有那些常見的民間借貸糾紛呢?民間借貸糾紛如何打官司呢?以下就和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常見的民間借貸糾紛有哪些
1、借款時不寫借條
因為是熟人之間的借款,且借款的數額一般都不會很大,所以個人之間的借款通常都不會簽訂專門的借款合同。且熟人之間借款時相互之間關系非常要好,要求對方出具借條似乎會破壞朋友之間的感情,也會讓人產生不信任對方的錯覺。所以在借款時很多情況下借款人并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條,這樣就會給出借人收回借款造成法律上的障礙。
在借款人不能按時償還借款時,或者雙方關系惡化、破裂后借款人拒絕償還借款的情況下,借款人只能通過訴訟途徑索要,但往往因為沒有借條,不能提供當時借款的證據而敗訴。司法實踐中代理律師也常常會指導當事人在協商還款過程中通過錄音的形式獲取證據,但因為我國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要求是錄音資料證據必須和其他證據結合,才能認定案件的事實,單一的錄音證據往往不會被法院采納,所以借款人經常會陷入“告狀無門”的境地。
2、房產抵押形同虛設
借款的人為了取得別人的信任,能夠順利獲得他人的借款,往往會提出以自己的房產作為抵押并將房產證交給出借人。這樣從表面上看,似乎出借人得到了有力的保障,收回借款應該沒有問題。但實際上,以房產證作抵押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效力,出借人的借款同樣不能得到任何保障。
我國法律規定,以房產作為抵押的,雙方必須到房地產管理機構辦理抵押登記,債權人拿到抵押證或者管理部門在房產證上蓋章確認,并注明擔保的數額、抵押的期限后該抵押始產生法律效力。在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借款時,出借人就可申請法院以抵押的房產變賣、拍賣的價款優先償還借款。
如果雙方只是達成口頭一致,或者簽訂了書面的抵押合同,但并沒有辦理房產的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是無效的,出借人并不能通過抵押的房產優先收回借款。在沒有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下,出借人所持有的房產證也不能起到約束借款人償還借款的作用。所以,在他人提出借款并以房產抵押擔保時,就應當明確要求對方進行房產抵押登記,以便將來能夠順利收回借款。
3、分次還款借條沒有銷毀
向他人借款時,出具借條是正常的、合理的。但因為私人之間的借款一般沒有簽訂借款合同,雙方只是口頭約定還款的時間,借條上也常常只注明借款的數額,并不會寫明還款的期限。所以借款往往不會一次性償還,而是在出借人的多次催要下分批償還。
在借款人償還借款時,往往會因為出借人沒有將借條帶在身邊,不能立即收回借條,也不能在借條上加注還款的情況。這樣在借條沒有銷毀或收回的情況下,會給借款人埋下不可預知的隱患和風險,實踐中出現過多起出借人在得到還款后,再次拿借條索要借款的情況。
4、借條非借款人本人書寫糾紛
向他人借款時,根據出借人的要求,借款人會出具親筆書寫的借條,或者在他人已經寫好的借據上親筆簽名、蓋章、摁手印等,表明借款事實。但有時也會發生借條上借款人的簽名并非本人親筆書寫的情況,這種情況多出現在雙方是非常要好的朋友或親戚的場合,例如在農村,部分人不會自己書寫自己姓名的情況下,這種情況也常有發生。
從法律上講,如果借條上的借款人姓名并非借款人親筆書寫,借條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借款人拒絕償還借款時,即使出借人拿出借條作為證據,法院在確認并非借款人親筆簽名的情況下,也無法認定雙方之間借款的事實。
5、訴訟時效糾紛
自然人之間借款時,一般會口頭約定還款的期限,在出具借條時,有時會將還款期限寫明,有時則不會寫明具體的還款期限。借款到期后,出借人要及時催要借款,但在很多情況下,借款人都無法按照雙方的約定按時一次性歸還借款,在這過程中出借人可能會多次催要,遠遠超過兩年的時間。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借款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借條上寫明的歸還日期,或者前一次催要之日開始計算,超過兩年的,即喪失了勝訴權,債權便不會得到法律上的保護。出借人通常是以口頭或電話方式催要,一般都不會注意保留曾催要使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這樣在提起訴訟要求對方還款時,往往會因為借款已經超過訴訟而得不到償還。
6、借款利息糾紛
我國《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所以對于民間借款,只有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或者在借條上注明利息的計算方法的,借款人通過訴訟途徑要求歸還借款并主張利息時,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雙方僅是口頭的約定,而沒有將利息的相關約定明確在合同或借條上,就不能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
1、從訴訟時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條注明了還款日期,那么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兩年。
2、如果沒有注明還款日期,則表明該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合同,債權人有權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但須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在此情形下,確定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實際上存在以下幾種類型:
債權人催告當時債務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實際上卻未履行的,訴訟時效應自催告次日起計算。債權人何時催告并沒有時間上的限制。
如果當事人協商一致,確定了一個明確的履行期限,實際上,雙方當事人變更了合同內容,將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變成了履行期限明確的債務,那么,債務人于該期限屆滿未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自該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一次權利,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并有否定債權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訴訟時效應從該拒絕之日的次日起計算,而不論債權人是否規定有寬限期限及該期限是否屆滿。
在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履行債務,債務人未明確拒絕的情況下,雙方約定有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在該期限屆滿時,無論債務人是否明確拒絕履行債務,只要在客觀上債務人不履行,訴訟時效應自該寬限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民間借貸糾紛案中如何舉證
一、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系發生后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證明借款關系存在的證據
借款合同、借款協議、借條、欠條、還款承諾書等。
三、證明已償還借款的證據
收條或各次還本付息的付款憑證。
四、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依據
提供訴訟請求中關于要求計付本金及利息數額的計算清單,包括本金余額的計算清單、利息金額的計算清單等。
民間借貸糾紛打官司詳細流程
一、原告起訴的條件
當你下定決心起訴后,起訴還需要符合相應的條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的基本條件包括四個: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必須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如果債權人的起訴不符合上述四個條件,法院不會受理。對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新借貸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二、起訴前要對糾紛進行法律分析并確定原告和被告
民間借貸糾紛為典型的合同糾紛,其基本的法律關系為民間借貸+擔保,因此債權人在起訴前要對相應法律關系進行梳理并對相應合同法律效力進行判斷,并根據具體的分析確定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就這個問題,民間借貸的債權人一般是原告,這個容易確定,比較難確定的是被告。實踐中我們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向債權人借款的,如果該借款用于借款人夫妻的共同生活,也有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可能,實踐中如果自然借款人來向我們借款,即便只有一方,在起訴時也盡量把其配偶作為共同被告起訴,不要遺漏被告;
2、在存在擔保的情況下,建議除對借款人起訴外,也將相應保證人、抵押人、質押人作為共同被告起訴,不要遺漏被告。
三、確定管轄法院
原告與被告確定之后,還需要確定向哪一家法院起訴?案件在哪個法院審理是個很關鍵的問題。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3條),民間借貸糾紛作為合同糾紛也適用該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睹袷略V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規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對于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按照最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新借貸規定》第三條對此作出如下規定:“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據此,關于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約定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也即出借人所在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另外,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法院管轄。民間借貸的債權人可以根據該規定,在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時約定有利于自己的法院作為雙方糾紛的管轄法院。比如約定“雙方約定因履行本協議而發生的任何爭議由本協議履行地人民法院即XX市XX區人民法院管轄”,
債權人在起訴時,還需關注當地法院關于級別管轄的規定,如借貸爭議金額過高,有可能需要到中院進行一審,對此,債權人要給予必要的注意。
綜上,債權人要根據具體情況決定起訴的法院,有時候可供選擇的法院不是唯一的,需要債權人進行抉擇。民間借貸的債權人如在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時約定有利于自己的法院作為雙方糾紛的管轄法院一般會更有利于糾紛的解決。
四、準備起訴材料
債權人向法院起訴的時候,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及法院的要求提供相應材料,主要包括:
1、起訴狀
原告應當向法院提交由本人簽名或蓋章的起訴狀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數提交副本。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訴訟請求一定要寫的明確和具體,不同被告可考慮單獨列為一項訴訟請求,利息和違約金、罰息應當列明是暫計算的數額,實現債權的費用單獨列為一項訴訟請求。筆者舉個例子,比如張三作為出借人將錢借給李四,王五為這筆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擔保,馬六以自己的房屋為這筆借款提供了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如果張三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可以這樣寫: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四向原告返還本金XXXX元,利息XXX元,違約金XXXX元;(以上利息和違約金按照XXX標準計算,暫計算到2016年1月8日,一直計算到借款人將借款本息還清之日止;
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四承擔原告為實現債權所花費的律師費等費用共計元;
3、請求法院判令王五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請求法院判令本案原告對被告馬六用于抵押的XXXX房屋擁有抵押權,有權以該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獲得的價款在上述訴訟請求范圍內優先受償。
備注:起訴時如果李四已婚可以考慮將李四配偶作為共同被告起訴。
事實和理由部分律師建議不要長篇大論,以開門見山、簡明扼要為基本要求,在起訴狀中尤其要防止對自己不利的自認。關于事實和理由注意如下要點:
第一,要擺事實,講明道理,引用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為訴訟請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據。擺事實,是要把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發生糾紛的原因、經過和現狀,特別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實事求是地寫清楚。講道理,是要進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確責任,并援引有關法律條款和政策規定。
第二,起訴主張事實與請求應保持一致,并針對訴訟請求陳述相關事實。例如:
(1)原告主張與被告就利息未作書面約定,但實際上既有口頭約定利息,被告又在一定期間內按期歸還利息,但是該主張在訴訟請求中卻未有提及;
(2)原告一方面陳述與被告就本案債權辦理了抵押權登記,一方面在訴訟請求中卻未見要求實現抵押物權的要求;
(3)原告提出為實現債權支出了必要費用,但在事實與理由中未就此進行任何陳述等。
第三,起訴意見中的觀點不能相互沖突。例如:原告一方面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時根本沒有可供歸還的財產而存在欺詐,另一方面又認為被告隱匿資產,與其公司人格混同等。這兩方面意見明顯存在沖突。
2、原告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當原告是自然人時,需提交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查驗。當原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時,需要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復印件有的法院要求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等文件;
當事人可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如原告委托代理人進行訴訟應當提交符合法院要求的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如原告委托律師出庭參加訴訟,需要與律師事務所辦理相應委托手續。
3、證據材料
當事人能否勝訴,提供有效證據至關重要。債權人在起訴時需要按照法院要求提供相應證據,債權人需要按照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供證據副本,債權人提交證據最好整理一份規范的證據目錄,將證據進行編號,并對證明目的等進行說明。
對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證據認定,法院會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對于存在借貸關系及借貸內容等事實,出借人應承擔舉證責任。
民間借貸會發生合同糾紛有哪些
法律分析:民間借貸中會發生下列糾紛:未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借貸合同的引發的糾紛;擔保方式不明確引發的糾紛;借款目的、用途不明確引發的糾紛;以及利息過高的糾紛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民間借貸糾紛產生的原因是什么
法律分析:近年來,民間借貸在解決民營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上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緩解了資金供需矛盾,進一步打破了正規金融企業的國家壟斷,促進我國市場經濟培育,有利于我國多種經濟體制的形成和發展。但同時,一大批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也涌向法院,總結起來,主要原因如下:雙方對借款用途、利息、還款期限約定不明確利貸、利滾利現象頻頻發生,使得完全超出借款人的承受能力款一方不誠信現象嚴重款合同不規范,有些甚至沒有借條、付款憑證等證據有約定擔保,致使借款人還款無保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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