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被擔保債權?
被擔保債權擔保范圍包括:1、主債權及利息;2、違約金;3、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條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第三百八十六條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法的五種擔保方式是什么
結合我國《擔保法》中的規定,擔保方式主要包括了五種。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對于不同的擔保方式,適用的范圍、條件、規定等都不一樣。尤其要注意,區分定金和訂金。在定金擔保的情況下,往往是適用定金罰則的。
一、哪些屬于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1. 保證: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2. 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3. 質押: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4. 留置: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5. 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二、相關法律依據 《擔保法》 (1)第二條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2)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3)第三十三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4)第六十三條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5)第八十二條本法所稱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6)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就上述介紹到的五種擔保方式中,保證、抵押、質押和定金,這四種是需要當事人之間做出約定的,屬于協議的擔保方式。但留置是法定擔保方式,也就是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留置權,此時并不需要當事人之間事先有約定。格外,對于擔保活動,應該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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