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譽侵權可以反訴嗎
符合反訴條件是可以反訴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被告提出反訴必須符合民訴起訴的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提起反訴的其他要求
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序。
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三、侵犯名譽權的行為有哪些
1、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過言語、文字或者行為舉止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行為的主觀狀態應當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行為舉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
2、誹謗
誹謗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散布有關他人的虛假事實,導致他人名譽降低或者毀損的行為。誹謗的主觀狀態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虛假事實散布開來的方式。
3、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
新聞單位根據國家機關職權制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為所做的報道,其報道客觀準確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其報道失實,或者前述文書和職權行為已公開糾正或拒絕更正報道,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因提供新聞材料引起的名譽糾紛,認定是否構成侵權,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1)主動提供新聞材料,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2)因被動采訪而提供新聞材料,且未經提供者同意公開,新聞單位擅自發表,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對提供者一般不應認定為侵害名譽權;雖系被動提供新聞材料,但發表時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許的,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綜上所述,民事法律案件當中的名譽侵權也是可以提起反訴的,只要符合條件就行。
名譽權遭受侵害的維權訴訟指南一、人民法院應如何進行審查關于名譽權糾紛的起訴?人民法院收到有關名譽權糾紛的起訴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予受理;對缺乏侵權事實不符合起訴條件而堅持起訴的,應裁定駁回起訴。二、當事人在公共場所受到侮辱、誹謗,經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當事人在公共場所受到侮辱、誹謗,以名譽權受侵害為由提起民事訴訟的,無論是否經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人民法院均應依法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三、當事人提起名譽權民事訴訟后,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責任的,應如何處理?當事人因受到侮辱、誹謗提起刑事訴訟的,應中止民事案件的審理,待刑事案件審結后,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對于犯罪情節輕微,沒有給予被告人刑事處罰的,或者刑事自訴已由原告撤回或者被駁回的,應恢復民事案件的審理;對于民事訴訟請求已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解決的,應終結民事案件的審理。四、名譽權案件如何管轄?名譽權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五、死者名譽受到損害,哪些人可以作為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死者名譽受到損害的,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組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六、因新聞報道或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譽權糾紛,如何確定被告?因新聞報道或其他作品發生的名譽權糾紛,應根據原告的起訴確定被告。只訴作者的,列作者為被告;只訴新聞出版單位的,列新聞出版單位為被告;對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都提起訴訟的,將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均列為被告,但作者與新聞出版單位為隸屬關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職務所形成的,只列單位為被告。七、侵害名譽權責任應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八、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應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九、因文學作品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應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撰寫、發表文學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為描寫對象,僅是作品的情節與生活中某人的情況相似,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描寫真人真事的文學作品,對特定人進行侮辱、誹謗或披露隱私損害其名譽的;或者雖未寫明真實姓名和住址,但事實是以特定人為描寫對象,文中有侮辱、誹謗或披露隱私的內容,致其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編輯出版單位在作品已被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或被告知明顯屬于侵害他人名譽權后,應刊登聲明消除影響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拒不刊登聲明,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或繼續刊登、出版侵權作品的,應認定為侵權。十、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承擔形式如何掌握?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范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不良影響的范圍相當。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后果等情況酌定。十一、侵權人不執行生效判決,不為對方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應如何處理?侵權人拒不執行生效判決,不為對方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報等方式,將判決的主要內容及有關情況公布于眾,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并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六項的規定處理。十二、名譽權案件如何確定侵權結果發生地?人民法院受理這類案件時,受侵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住所地,可以認定為侵權結果發生地。十三、內部參
罵別人一句話被法院起訴
罵別人一句話被法院起訴,罵人是一種不文明的行為的,而且很多人都會對這樣的言論自由都分辨不清,這樣是公民對法律的認識還不夠到位,以下看看罵別人一句話被法院起訴。
罵別人一句話被法院起訴1法律分析:罵人是違法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性質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罵別人一句話被法院起訴2法律分析: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一、辱罵也構成尋釁滋事罪嗎?
辱罵也有可能會構成尋釁滋事罪,具體來說,若是辱罵導致了以下情形發生,就有可能會構成尋釁滋事罪:
《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辱罵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惡劣”,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一)多次辱罵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二)持兇器辱罵他人;
(三)辱罵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
(六)其他情節惡劣情形。
《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尋釁滋事罪的法律規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辱罵構成尋釁滋事罪怎么處罰
1、辱罵構成尋釁滋事罪怎么處罰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2、辱罵他人構成誣陷導致他人坐牢的怎么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不管是在現實生活之中當面還是背著辱罵他人,亦或者是在網絡上辱罵他人,一旦他人的權益由于辱罵情形的存在而受到影響,那么實施辱罵行為的人,就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是觸犯了尋釁滋事罪、侮辱罪等的罪名,具體犯了什么罪,需要由司法機關進一步確定。
罵別人一句話被法院起訴3一、惡意辱罵他人怎么起訴
1、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3、起訴狀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辱罵他人在法律上也算是犯法的,不過處置的方式和程度要視情節的輕重而定,是不是在辱罵他人后有什么過激的行為或對他人是否造成了傷害等,嚴重的侮辱甚至構成侮辱罪。如果一個人無緣無故的辱罵他們,那么,被辱罵的人是完全可以起訴他并且要求道歉后賠償的。
二、侵權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定義】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請求權】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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