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紀合同中委托人享有如下的權利:
一、向行紀人發(fā)出指示的權利。行紀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為委托人的委托事務而進行法律活動,委托人為此而支付報酬。行紀人就應當以實現(xiàn)委托人的利益為要求,委托人為行紀人發(fā)出的指示,即是向行紀人發(fā)出的維護自身利益的指示,行紀人不得違背。
二、按合同約定接收行紀人行為結果。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有履行期的行紀合同,待期限屆滿時,委托人應當要求行紀人交付其行紀行為的結果,行紀人違反交付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三、對行紀人違反合同的補救權。行紀人違反合同規(guī)定時,委托人有權拒絕接受行紀人行紀行為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并有權拒絕支付酬金和拒付償還費。
四、索賠權。委托人的利益因行紀人的行為遭受損失,委托人有權向行紀人索取賠償?shù)臋嗬逗贤ā返谒陌倭懔鶙l規(guī)定,有償?shù)奈泻贤蚴芡腥说倪^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委托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條第一項規(guī)定,行紀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經(jīng)委托人同意。未經(jīng)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fā)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條第二項規(guī)定,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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