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失公平合同的構成要件
顯失公平合同的構成要件(一)客觀要件是合同當事人就給付的失衡顯失公平的客觀要件,是指當事人在給付與對待給付之間失衡或造成利益不平衡。由此可見,顯失公平主要適用于雙務合同。對于無償合同,因不存在對價問題,所以不存在雙方利益的不平衡和顯失公平。客觀上經濟利益的不平衡,是以利益能夠依一定的價格、收費標準等加以確定為前提的,對于那些特定物、特殊的服務等,因很難計算其實際價值,一般也不適用顯失公平制度。同時針對顯失公平合同的認定還應根據(jù)各種交易關系的具體情況加以認定,特別是要考慮到供求關系、價格的漲落、交易習慣等各種因素。(二)主觀要件是訂立顯失公平合同的故意它是指在訂立合同時一方具有利用優(yōu)勢或利用對方輕率、無經驗等而與對方訂立顯失公平合同的故意。這種利用他人的主觀狀態(tài)已表明行為人背離了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因此,受害人不能證明對方具有此種故意而僅能證明自己在訂立合同時缺乏經驗和技能、不了解市場行情、草率等,從而訂立了于己不利的合同,則不能認為對方具備顯失公平的主觀條件。在此情況下,受有不利的一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在法律上之所以要求考慮主觀條件,其目的在于保障交易的公平和公正,維護商業(yè)道德,保護處于弱者地位的消費者的利益。具體來說,主觀要件分為以下幾種:1、利用優(yōu)勢。所謂利用優(yōu)勢,是指一方利用經濟上的地位,而使對方難以拒絕對其明顯不利的合同條件。2、未履行訂約過程所應盡的告知等義務。在訂約過程中,合同的訂約雙方都應當向對方告知其經濟實力、標的物的性能、效用等情況,這些都是依據(jù)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隱瞞合同中對對方不利而對自己有利的重要條款。一方訂立標準合同文件和免責條款時應及時提請對方注意,否則,也可認為利用了對方的無經驗或輕率。3、利用對方沒有經驗或輕率。所謂無經驗,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經驗或交易經驗。無經驗是否包括對某些特殊標的、特殊技術缺乏了解。只有符合上述主客觀兩方面的要件,才能構成顯示公平。當然,對于利用對方沒有經驗或輕率的情況,應作嚴格限定。受害人應當舉證證明對方有利用行為,而不能僅證明自己在訂約時無經驗或輕率。為證明對方有利用行為,受害人可以證明對方明知自己無經驗或輕率,而制造混亂的價格信息和標的物的信息或不適當?shù)乜浯髽说奈锏匿N路,從而影響其作出正確的判斷。
顯失公平的合同是無效合同嗎
顯失公平的合同是無效合同嗎顯失公平的合同不是無效合同,是可撤銷的合同。
因顯失公平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法院撤銷合同;如果超過撤銷權行使的期限,則撤銷權消滅。顯失公平的情形通常表現(xiàn)為:行為人故意利用受害人出于危困狀態(tài)或缺乏判斷能力的處境,與其訂立內容顯失公平的合同。
合同中顯失公平條款無效解析:
1、何謂公平。
對于合同雙方來講,合同的公平究竟體現(xiàn)在合同各方的主觀認知呢,還是應該有一個普遍的客觀標準呢有一句著名的格言,“一分錢或一顆胡椒籽可以構成一個有價值的對價。”這句話或許可以從一個側面提示我們合同當事人追求和價值是主觀的、不穩(wěn)定的和相對的,因人們的需求、品位、情感的不同而不同,雖然人們的主觀的價值標準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是趨同的、一致的、相差不大的,但我們還是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合同作為交易的法律手段,應當深刻反映交易的公平本質。而一般來說,當事人出于真正自愿的交易才是平等的,只有平等的交易才可能是公平的,換句話說,合同雙方完全出于真意而達成的合同,盡管以通常的、普遍的價值標準和公平標準來評價,雙方利益出現(xiàn)了失衡,但對合同當事人來講,只要他認為是公平的,法律應該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不應加以干涉。在合同關系中,公平可以理解為當事人自愿作出利益上的選擇。即使一方對另一方付出的代價是低廉的,如果當事人自愿接受也是一種公平和對價。顯失公平原則中所講的“公平”應該是指當事人并不是完全出于真意,簽約而導致的利益的失衡,其所以簽約,是因為其欠缺交易經驗、欠缺判斷力,過于草率或在對方有某些方面的明顯優(yōu)勢的情況下做出的,如果不是這些因素的制約,他是不會與對方達成這樣內容的合同。
2、“顯失公平”中的“顯”的標準。
合同失卻公平究竟達到何種程度方為明顯不公平,本文認為應從下三個方面加以考察:
①顯失公平的合同應為雙務合同,不用支付對價的單務合同無所謂顯失公平。
②一方獲得了超過法律允許限度的利益,而另一方卻因此而可能遭受重大損失,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如標的價款大大超過了市場同類物品或勞務的價格。
③因供求等因素導致價格適當偏離價值或者是由于市場的固有風險而帶來的利益和損失理應排除在外。
3、顯失公平原則追求的應該是程序公平,而非結果公平。
如果只從“顯失公平”的字面理解,這顯然是從合同結果著眼的命題,但作為合同法乃至民法的一項重大原則而提出來的顯失公平維護的卻是程序公平,而非簡單的結果公平,這至少是由于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①單純以結果的不公平而變更或撤銷合同,容易導致各種原因引起的結果不公混淆不清,以致違背價值規(guī)律。導致最終結果不公平的原因很多,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價格同價值的偏離將成為常規(guī),追求單純的結果公平很可能會干擾、扭曲基于市場供求的作用所形成的雙方的對待給付關系,從而造成對價值規(guī)律的否決。
②單純追求結果公平注重了對結果公平的保證,而忽視了對交易過程、交易秩序公平的維護,人為地排除風險,不利于市場經濟機制的培育,違背了市場經濟的風險固有屬性。要知道,合同法是“法”而非合同,合同法不能對合同“越俎代皰”。合同法應重在為當事人提供公平交易規(guī)則、交易秩序,而非包攬一切,直接為當事人訂立“公平合理”的合同。
③只追求合同結果公平不符合市場競爭的要求。市場經濟就是競爭經濟,只要競爭的條件是公平的,在競爭中市場主體處于平等地位,享有均等和機會,對競爭的“游戲規(guī)則”一體遵行,那么就為公平競爭,當事人由此所獲得的最大利益就具有正當合法性。追求合同結果公平會人為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從而影響資源配置的合理和高效率。
4、合同顯失公平原則與當事人意思自治。
在顯失公平的合同中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經驗、判斷力、或緊迫、草率或迫于對方的某種優(yōu)勢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行為。顯失公平的合同對于利益受到損失的一方并未充分表達其意志。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講,顯失公平的合同也可說是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因此并不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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