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銷后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公司注銷后合同糾紛的法律問題:合同糾紛產生在公司注銷之前,應當由公司承擔;產生在公司注銷之后,應當由原公司的股東承擔。合同糾紛產生在公司注銷之前,公司的債務或糾紛由公司以其全部財產承擔責任。公司的股東只在其出資額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若公司是因合并、分立而注銷的,且由新成立的公司承諾承擔原有的債權債務關系,合同糾紛可以同新成立的公司協商解決。但若合同糾紛產生在公司注銷之后,則由原股東承擔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ǘ┕菊鲁桃幎ǖ臓I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ㄋ模┮婪ū坏蹁N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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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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