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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權是怎樣的,如何規定的?(獨家委托協議可以隨時解除嗎)

首頁 > 債權債務2023-12-12 04:40:37

任意解除權的五種情形

任意解除權,也叫隨時解除權,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無條件地解除已經成立的合同。任意解除權的情形有:
(一)承攬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權。即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運輸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權。即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乘坐的,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逾期辦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擔運輸義務。
(三)保管合同的任意解除權。即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當事人對保管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要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
(四)委托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權。即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
(五)旅游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權。法律規定旅游合同中旅游者享有任意解除權,但旅游經營者沒有任意解除權。
不定期租賃合同有三種情形是什么
1、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
2、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
3、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
所謂“任意解除權”,即不以違約行為、不可抗力為成立條件的法定解除權。不過,如果行使任意解除權給對方造成了損失,解除權人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所謂任意解除權,是指不需要以對方違約為理由而主張解約的解除權。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條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當事人違約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當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單獨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權應由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條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任意解除權的情形

法律主觀:

任意解除權的情形主要包括:
1、委托合同規定了雙方的任意解除權;
2、貨運合同規定了托運人的任意解除權;
3、承攬合同規定了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權;
4、不定期租賃合同規定了雙方的任意解除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七條
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九條
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是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權

  委托合同是以當事人之間的信任關系為基礎的,而信任關系屬于主觀信念的范疇,具有主觀任意性,沒有確定的規格和限制。如果當事人在信任問題上產生疑問或者動搖,即使強行維持雙方之間的委托關系,也勢必會影響委托合同訂立目的的實現。因此我國合同法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

  在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幾個問題:

  (1)當事人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應以明示的方法通知他方,該通知自到達對方當事人時生效。合同當事人的一方有數人的,該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作出。同時,解除合同的通知一旦生效后不可撤銷。

  (2)在委托人或受托人一方為數人的情況下,數人中的部分人解除合同,其解除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人?這應區分不同情況判斷:若委托事務依其性質是不可分割的,那么部分人的解除對其他人也應有效。在委托事務可分割執行的場合,各當事人解除合同的行為獨立地發生效力,其他當事人之間的委托關系繼續存在,不受影響。

  (3)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權是否可由雙方當事人通過特別約定加以限制或者排除?雖無明文規定,通常從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出發,對此應做肯定的回答。不過當事人依據合同法第95條到第102條的規定解除合同的權利仍然存在。此外,若在委托事務的處理過程中發生當初未曾料到的情事變更,使得對任意解除權的限制或排除條款顯失公平的,這樣的約定是可撤銷的。在委托事務已經處理完畢的情況下,任何一方不得再行使解除權。

  (4)當事人一方在不利于另一方當事人的情形下終止委托合同時,應對因此而給雙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解除委托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是指不可歸責于解除合同一方當事人的事由。即只要解除合同一方對合同的解除沒有過錯,那么他就不對對方當事人的損失負責,而無論合同的解除是否應歸咎于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或外在的不可抗力。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合同的解除方沒有說明任何正當理由而解除合同,只要不存在可歸責于該方當事人的事由,他就不對對方的損失負責。因為委托合同的解除權是任意解除權,并不以具備正當理由為行使要件。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市場化改革的深入,人們間的經濟交往日益頻繁,專業化要求也在逐步加強,加上工作繁忙無法脫身,社會事務中的諸多事項需要委托他人完成,隨之而來的委托糾紛亦日益增多,如委托事項不明、超出委托權限、超過委托期限等,現本律師就委托合同中任意解除權做簡單的介紹和分析。

  委托合同中任意解除權是依據《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之規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但對于行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權的情形、方式、效力、責任等問題在法律中沒有明確的規定,導致委托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因單方任意解除合同帶來較多糾紛。

  委托合同當事人任意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兩種:委托人撤銷委托和受托人辭去委托。但無論是撤銷委托還是辭去委托,均為當事人一方的權利,該權利從性質上講屬于形成權,即以當事人單方意思表示就可發生法律效力。委托合同當事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須以明示的方式向對方發出通知,該通知自到達對方當事人時生效,雙方委托合同關系就此解除。委托合同解除后,只是使合同效力向將來消滅,對于合同解除前雙方當事人已經完成委托事項及后果,應當承認其效力,也就是說,解除前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依照委托合同行使權利、應該履行的義務仍然有效,即委托合同解除后,當事人仍有權請求給付或者履行交付。

  例如,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委托合同,合同約定乙公司代甲公司收購某種野生中藥材,并約定藥材品種、數量、價格及報酬等,乙公司依約為甲公司代購野生中藥材并為其墊付貨款,后因甲公司自身的原因,無需乙公司繼續為其收購野生中藥材,并通過書面形式告知乙公司解除委托合同。在本案例中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停止繼續收購野生中藥材的行為就是委托合同中單方解除合同的行為,也就是行使委托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權,乙公司自收到甲公司書面解除合同通知時,雙方的委托合同即解除,但對于委托合同解除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及義務仍受原委托合同的約束,也就是說甲公司仍應接受乙公司為其收購的野生中草藥,并返還其墊付的貨款及依約支付報酬。這就體現了委托合同任意解除后僅對將來發生效力,不溯及既往效力,以往的權利及義務仍依據原委托合同約定完成。

  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權的性質決定了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行使解除權,這使得我們不得不關心另外一個問題,委托合同單方解除后,當事人是否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委托合同因單方解除后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事由外,應當賠償損失。也就是說,行使解除權的當事人如果沒有過錯,即使相對人因合同解除而遭受損失,行使解除權的.當事人無須賠償,如果損失的產生由于行使解除權一方的責任造成的,則應當賠償損失,否則將導致委托合同當事人任意解除權的濫用,也不利于維系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因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權具有法定性,單方就可解除委托合同,這樣就導致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不確定因素加大,有時不利于經濟貿易往來,當事人是否可以通過特別約定的方式來排除這種單方的任意解除權呢?本律師認為,當事人在委托合同中事先約定任何一方不具有任意解除權的,一般應認定該特別約定有效,以貫徹合同自由原則;但若在委托合同存續期間,由于情勢變更致使該特別約定的適用損害了一方當事人利益的,則應適用誠實信用原則排除這種特別約定的效力。

  知識拓展:

  法律特征

  建立在委托人與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礎上

  委托人之所以選定受托人為自己處理事務,是以他對受托人的辦事能力和信譽的了解、信任為基礎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為委托人服務,能夠完成委托事務的自信,這也是其基于對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只能發生在雙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間。沒有當事人雙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關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關系也難以鞏固。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受托的事務,不經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轉托他人處理受托的事務。同時,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對他方產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隨時終止委托合同。

  標的是處理委托事務

  委托合同是提供勞務類合同,其標的是為勞務,這種勞務體現為委托人為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關于委托事務的范圍,《合同法》并沒有將委托事務限于法律行為,因而解釋上應不限于法律行為。但是,應當指出,委托事務的范圍也并不是沒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務必須是委托人有權實施的,且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行為。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處理委托事務

  受托人處理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義和費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進行的。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處理受托事務的后果,直接歸委托人承受。這是委托合同與行紀合同、承攬合同、居間合同等類似合同的重要區別。

  在有些情況下,受托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條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 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托人作為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以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民法典任意解除權的五種情形

任意解除權的五種情形是:
1、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包合同,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旅客因自身原因不能按客票記錄的時間乘坐的,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逾期辦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票,不再承擔運輸義務;
3、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當事人對保管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要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
4、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權利;
5、旅游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權。
不定期租賃合同有三種情形是什么
1、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
2、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
3、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
所謂“任意解除權”,即不以違約行為、不可抗力為成立條件的法定解除權。不過,如果行使任意解除權給對方造成了損失,解除權人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條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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