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企業合伙協議的約定不能對抗 善意第三人? rn是什么意思? rnrn什么是善意第三人? 合同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人稱為第三人,不能對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利,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對第三人不生效力,善意第三人中的善意,在民法中指的是不知情,該第三人不知道法律關系雙方的真實情況即是善意的第三人。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對不知情的第三人不發生效力。
舉個例子:設甲欠乙10萬元,以自己所有的一輛汽車為乙設立抵押,但沒有辦理登記。抵押期間,甲未經乙的同意,以9萬元的價格擅自將汽車賣于不知該汽車已設有抵押權事實的丙,并貨款兩萬,乙幾天后知曉此事訴至法院,稱自己不同意甲出賣該汽車,主張甲與丙的買賣無效。
法院對于乙的請求不予支持,因為乙的抵押權由于沒有辦理登記,所以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丙。
此案中,丙就是第三人,并且是善意第三人。如果丙在買甲的汽車時知道該汽車設有抵押權并購買,那么他主觀上就屬于惡意,而此時法院就會支持乙的請求,保護乙的抵押權。
不得善意對抗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合同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人稱為第三人,不能對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利,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對第三人不生效力。抵押物的自愿登記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一般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能利用合同的相對性來損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內部約定一般不對善意第三人產生效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合伙企業如何處理與第三人的關系
摘要: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是合伙企業的對外關系,涉及到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債務責任承擔、債權債務關系處理等方面,應當執行的一定的規則。那么?合伙企業如何處理與第三人的關系?合伙人如何承擔無限連年清償責任?下面一起來了解一下。合伙人的對外代表權
合伙企業為了開展經營活動的方便,經全體合伙人決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委托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或者根據業務發展情況,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這些人都有對外代表合伙企業的權利。
合伙企業如何處理與第三人的關系
1、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當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以合伙企業財產清償合伙企業債務時,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約定的比例或者法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的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4、合伙企業中某一個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這是因為合伙企業的債權獨立存在,反映了全體合伙人的利益,而某一合伙人的債務應當由其自行負責,不應當由合伙企業償還或者沖抵。
5、合伙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這是因為合伙人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作為第三人,不具有合伙資格,與其他合伙人不具有以合伙為基礎的關系,難以行使合伙人的權利。
6、合伙人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所負債務的,該合伙人只能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對該合伙人的財產份額,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在合伙企業中,所奉行的規則是合伙企業經營所產生的以及以合伙企業名義所獲得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具體的是,合伙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這就是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辦,如果沒有約定的則在各合伙人之間平均分配或者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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