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要約可以撤回。要約撤回,是指在要約生效之前,要約人使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為了尊重要約人的意志和保護要約人的利益,只要要約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時與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就可產生撤回的效力。要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后,使要約的法律效力歸于消滅的意思表示。因為要約的撤銷往往涉及受要約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對其設定了一定的限制。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條 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七條 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發出之后,在要約沒有生效之前,要約人欲使該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法律規定要約人可以撤回要約,同時還規定了要約撤回的條件。如果要約撤回通知比要約遲到受要約人,則要約撤回不發生效力。如果受要約人在接到遲到的要約撤回通知之前已經作出承諾,要約人不得拒絕訂立合同。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條【要約撤回】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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