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是單務、無償、諾成合同。在贈與合同中,贈與方負有將其財產交付給受贈人的義務,而受贈人一般不負有任何義務。此外,贈與合同原則上是不要式合同,但在當事人有特別約定以及不動產贈與中,贈與合同是要式合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贈與屬于合同的一種,贈與合同屬典型有名合同的一種,而非單方民事法律行為。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該贈與的合同(《民法典》第657條)。其中,轉讓財產的一方為贈與人,接受財產的一方為受贈人。
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向受贈人轉移的一般是財產的所有權(當然并不限于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也可以成為贈與的財產),因此,買賣合同作為典型的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其相關規定對于贈與合同具有參照適用效力。
1、贈與屬于合同的一種贈與合同屬典型有名合同的一種,而非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此,贈與合同要求在當事人之間存在合意。第一,贈與合同與遺贈明顯不同。遺贈是被繼承人在死亡前作出的將其財產在其死亡后贈與他人的單方意思表示,遺贈一般由《民法典》之繼承編加以調整。第二,贈與合同與捐贈也有所不同。所謂捐贈,是指贈與人為了特定公益事業、公共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將其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的行為。捐贈既包括有明確的贈與人和受贈人,可以歸類于普通贈與合同的捐贈,又包括受贈人不明確,無法歸類于贈與合同的捐贈,即學說上所謂為特定目的的募捐。
2、在贈與合同中,必須存在給予行為,在減少贈與人財產的同時,使受贈人的財產因贈與而有所增加。
3、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關于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歷來存在爭議。我國以往的司法解釋將贈與合同作為實踐合同加以規定,但《民法典》之合同編中規定,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贈與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贈與合同自成立時起生效,不以贈與人交付贈與物作為合同的成立要件。這一點,與有些國家把贈與合同規定為實踐合同有所不同。
4、贈與合同為單務、無償合同。在贈與合同中,受贈人并無對待給付義務,僅贈與人負有給付贈與財產的義務,故贈與合同為單務合同、無償合同。
一、贈與合同的種類1、附條件贈與和無條件贈與;
2、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和非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
二、贈與合同的性質1、贈與是諾成合同;
2、贈與是無償法律行為;
3、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
4、贈與合同不是商品流通的法律形式;
5、贈與合同為非要式合同。
三、贈與合同的終止1、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但對于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民法典》第658條)。
2、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
贈與合同中,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后,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贈與合同的法定權利:第一,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第二,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第三,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民法典》第663條第1款)。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民法典》第663條第2款)。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民法典》第664條)。這一期間同樣是除斥期間。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民法典》第665條)。
3、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贈與人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民法典》第666條)。該合同解除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贈與人就原已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
四、贈與合同的效力1、贈與合同的生效時間 ,在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如果該合同不存在妨礙合同生效的消極條件,該合同生效。
2、贈與合同的效力內容是:交付贈與標的物;瑕疵擔保責任,一般不要求贈與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但在附義務贈與中,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瑕疵擔保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贈與財產的瑕疵或保證贈與的財產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贈與合同無效的情形 不要式合同,是相對于要式合同的法律概念。
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以采取口頭方式,也可以采取書面方式。
不要式合同采取不特定的形式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買賣合同 、贈與合同、承攬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 行紀合同、居間合同都屬于不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成立、生效時間同諾成合同一樣,在合意達成時合同即成立。
1、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2、區分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你只要看合同法或相關司法解釋 對其有無書面形式要求就好了。無特殊要求都是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 例如:借款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租賃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3、買賣合同可以不需要書面合同,口頭協議也可以。
4、理論上都很好區別,不要式合同(口頭買賣合同)就是在實務中舉證可能會存在一些問題。
你好!
承攬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買賣合同外最為常見和普遍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251條第1款對承攬合同所下定義為:“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沒有以承攬人、定作人指稱雙方當事人,也不影響對其法律性質的認定。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目的。在承攬合同中,定作方所需要的不是承攬方的單純勞務,而是其物化的勞務成果。也就是說,承攬方完成工作的勞務只有體現在完成的工作成果上,只有與工作成果相結合,才能滿足定作方的需要。
2、承攬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承攬合同的標的是定作方所要求的,由承攬方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但該工作成果必須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只能是承攬方為滿足定作方特殊需要通過自己與眾不同的勞動技能而完成的。
3、承攬方獨立承擔承攬工作風險。承攬方履行合同過程中,定做物發生損壞、滅失,或加工人員出現傷亡的,都要承攬方獨立承擔責任,定做方原則上不承擔責任。
4、承攬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承攬合同自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而不以當事人一方實際交付定做物為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故為諾成合同。承攬合同成立以后,當事人雙方均負有一定義務,雙方的義務具有對應性,一方的義務也即為對方的權利,符合雙務合同的特征。同時,承攬合同又是有償合同,定作方需為工作成果支付報酬。對于無須支付報酬的加工合同,則不屬于合同法規定的承攬合同的范疇,而應該由普通民事法律調整。
根據《合同法》第251條第2款之規定,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因承攬合同的包容性極強,法律對承攬合同的規定實際上是對一大類合同的規定,這是承攬合同與其他典型合同的一大區別。要確定一個合同是否承攬合同,最基本方法是看當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型別。比如在照相合同中,顧客有支付報酬的基本義務,對方有拍攝并交付照片的基本義務,自然而然就可以認定它是承攬合同的一種了。
在日常生活中,幾類極為普通和常見的承攬合同有:(一)加工合同;(二)定作合同;(三)修理合同;(四)復制合同;(五)測試合同;(六)檢驗合同。
1、承攬合同是諾成、不要式合同。承攬合同的成立僅需雙方就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現不拘形式,書面、口頭均可。訂立合同后,如需交付標的物,該交付行為也不是使合同成立的行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為,是定作人履行已經成立的合同義務的行為。
2、承攬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負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義務,而定作人則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因兩者的義務是相互的、對流的,所以承攬合同是雙務合同;承攬合同中雙方均為價性給付,一方要獲得對方的給付,必須向對方為相應給付,故承攬合同又是有償合同。
3、承攬合同一般是固有繼續性合同。繼續性合同是與一時性合同相對應的概念,二者之間,以時間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處的地位為區分標準。繼續性合同是指合同內容非一次性給付可完結,而是繼續地實現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時間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總給付的內容取決于為給付時間的長短。承攬合同一般都不能即時履行,因為承攬人的工作常常需要持續一段時間,此點與雇傭合同、勞動合同、合伙合同、租賃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一樣,屬于固有的繼續性合同
它的因數除了1和他本身,還有別的因數
什么是專案管理,請舉例說明.請舉例說所謂專案管理,就是專案的管理者,在有限的資源約束下,運用系統的觀點、方法和理論,對專案涉及的全部工作進行有效地管理。即從專案的投資決策開始到專案結束的全過程進行計劃、組織、指揮、協調、控制和評價,以實現專案的目標。
請舉例說明什么是集傳?
“傳”是“經”的解釋。如《易傳》就是《易經》的解釋。
“集傳”是把對同一種經的解釋書收集在一起,便于比對研究的著作。如《詩集傳》就是收集了馬融、鄭玄諸家的解釋。
樓上《岳飛傳》的“傳”是傳記的意思,與“集傳”的“傳”風馬牛不相及。
質數,除了1和本身無其他因子,如2、3、5、7、11、13、17等
什么是2 B呢?請舉例說明.比如北大青鳥 T85班的宋家寶!
什么是物流?請舉例說明? 1)物流的定義
目前,物流的定義有很多,其中比較權威的有三種:國家標準《物流術語》的定義,美國物流管理協會的定義,理論界比較普遍的定義。
依據國家標準《物流術語》的定義,物流是“物品從供應地到接收地的實體流動過程,根據實際需要,將運輸、儲存、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資訊處理等基本功能實施有機結合。”
美國物流管理協會的定義為:“物流是為滿足消費者需求而進行的對原材料、中間庫存、最終產品和相關資訊從起始到消費地的有效流動和儲存的計劃、實施和控制的過程。”物流一般包括六個部分內容:運輸、保管、裝卸、包裝、流通加工和資訊管理。
此外理論界比較普遍的共識為:“物流是為滿足消費者需求而進行的對原材料、中間庫存和最終產品及其相關資訊從起始 地到消費地的有效流動與儲存的計劃、實施與控制過程。”
以上三種定義總的來說不存在大的分歧,都是強調從生產前采購、生產到生產后銷售這一個連續的過程中,對實體的有效流動與倉儲進行計劃、實施、控制。
綜合上述定義,我認為物流的目標是對實體的有效流動與儲存進行計劃、實施與控制;物流的基本功能是關于實體產品生產到消費這一過程中的所涉及到的運輸、保管、裝卸、包裝、流通加工和資訊管理等;總的說來,物流就是對這些基本功能進行計劃、實施與控制,以完成實體的有效流動與倉儲。
2)物流運作方式
物流運作方式是物流業務要素與物流業務功能的有機組合。物流業務要素是具體的作業,物流業務功能是對物流業務要素的計劃、執行和控制等管理。
依據物流定義,運輸包括鐵路運輸、公路運輸、空運、海運等;倉儲和配送包括儲存、裝卸、搬運、揀貨、保管、包裝、流通加工、配送等;資訊管理包括記錄、定單管理、預測、跟蹤、庫存管理、決策工具、銷售分析、績效管理等。上述構成了物流業務要素和物流業務功能。物流業務要素和物流業務功能既有聯絡又有區別。物流業務要素是物流業務功能的基礎,物流業務要素是具體的作業,物流業務功能是對物流業務要素的計劃、執行和控制等管理,就如同運輸作業和運輸管理、倉儲作業和倉儲管理的聯絡和區別一樣。
根據物流運作實施者與管理者的差異,我認為可以將物流運作方式分成1PL、2PL、3PL三類:
1) 企業(企業指非物流企業,下同)物流進行具體的物流作業;企業自己管理,即1PL方式。
2) 企業向傳統倉儲、運輸公司購買單一的運輸、倉儲等業務;企業與倉儲、運輸公司共同計劃、執行和控制單一的運輸、倉儲等業務,企業對計劃、執行和控制整體物流運作,即2PL方式。
3) 企業向第三方物流企業外包多種物流作業組合的綜合的物流業務,可以是銷售、采購、生產等綜合物流,也可以是全部物流業務;第三方物流企業管理外包的物流業務,企業進行監督,即3PL方式。
目前,又興起了4PL概念,4PL企業利用自身突出的物流管理能力和資訊科技能力為企業提供涉及整個供應鏈的高階物流增值服務,例如供應鏈管理、物流解決方案等。我個人認為可以將第四方物流作為高階的第三方物流,第四方物流的核心優勢是出色的物流管理能力與資訊科技能力。
1.賓語是動作的承受者,一般置于及物動詞之后.
例如:
Our team beat all the others(我們的球對擊敗了其他的球隊).all the others 就是賓語
You can leave your luggage with me(你可以把你的行李放我這里).your luggage 就是賓語
2. 有時為了強調, 賓語也可置于句首,例如:
Two weeks you shall have(你可以有兩周時間)
A log of help i get from you, young lady!(我可得到你不少的幫助啊, 年輕的姑娘!)
3. 賓語還可表示其它關系, 有時及物動詞與賓語的關系并不是動作與承受動作者的關系, 而是下列一些關系,
*使役的關系:
please let me through.
I must have my hair cut soon
*賓語是動作的結果
She made a fire
I baked a cake
*賓語是動作的目的
They kissed good-b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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