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關于優先受償權的規定
民法典關于優先受償權的規定是第三百九十四條【 抵押權的定義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 抵押權 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四百一十五條 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第四百一十六條 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后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三、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方法
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方法:
1.協議方式。
2.訴訟方式。只有當事人達不成協議的,才需要司法介入,即由法院拍賣、變賣該財產。
《合同法》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優先受償權直接依據法律規定而享有,不以當事人的約定為必要。只要具備了法律規定的成立要件,即自動產生。其法律要件有:⑴發包人未支付到期工程款。“工程價款”的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3條規定“建設工程款包括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這里的“實際支出的費用”應當是工程價款中的成本部分,包括直接費、間接費。墊資款應在保護范圍之內,不包括利潤和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⑵限于因建設工程合同所產生的工程價款。《合同法》269條規定,建設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合同法》286條和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排除勘察、設計合同所生債權享有優先受償權。對于施工合同的范圍,《建筑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工程。”同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所以,土建、安裝、裝修工程都在建設工程的范圍內。⑶優先權的客體必須是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建設工程。承包人不得對非其承包施工的發包人所有的其他建設工程主張優先受償權,對于工程因裝飾裝修、安裝而增值的部分,亦不享有優先權。⑷優先權的客體必須不屬于“不宜折價、拍賣”的建設工程。這里所謂不宜折價、拍賣的建設工程是指法律禁止流通的工程、所有權不明的工程、國家重點工程和有特殊用途的工程。⑸工程價款的法定優先權,無需登記。
工程款的優先權是指,發包人未按照約定 支付工程款 ,相對于其他債權,承包人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8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 優先受償權 問題的批復》等法律規定, 工程款優先權 優先于抵押權,同樣,優先權優先于當事人申請保全后針對該財產的債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人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費用,不包括預期利潤和違約金。 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所墊付的費用是否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法律沒有明文明確規定。有的觀點認為,該部分費用應當具有優先權,理由是:工程款是承包人完成工作任務之后應當取得財產權益,墊付費用系本該由發包人承擔而承包人代為支付的費用,墊付費實際上是承包人“額外”負擔,因而,至少應當受到與工程款同等的保護。 另外,這樣處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6條第2款之規定,建設工程款優先權行使期限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4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 建設工程合同 約定的竣工之日計算。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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