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存的債務承擔的意思
并存 債務承擔 是指 債務人 并不脫離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關系當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合同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并存債務承擔契約可以由承擔人與 債權人 訂立,也可由承擔人與債務人訂立。 并存的債務承擔的成立方式,與免責的債務承擔基本相同,但在采取債務人與承擔人達成協議的方式時,無須以債權人同意為生效要件。 《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 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民法典并存債務承擔指的是什么
民法典并存債務承擔指的是什么民法典中并存債務承擔指的是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第三人成為新的債務人,承擔的債務在原來的債務范圍內,不會因為債務轉移增加或者減少,且原債務人依然要承擔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并存的債務承擔的法律規定
并存的 債務承擔 發生條件是第三人自愿代替 債務人 履行 債務 ,且 債權人 同意接受第三人債務的履行,債權人的同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其法律特征是債務人并不脫離原合同關系,第三人是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并存的債務承擔的法律后果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形成連帶債務關系,共同向債權人承擔義務。在司法實務中,經常會遇到承諾或計劃書表述不明確的情形,這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分析其具備何種法律特征。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條 【并存的債務承擔】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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