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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普通債權質押應當具備什么條件,怎么規定的?(關于質押的法律規定)

首頁 > 債權債務2023-12-13 08:40:01

質權人具有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

一、質權人的權利 質押也稱質權,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 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1、質權人有權在債權受清償前占有質物。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轉質權的效力優于原質權。 2、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占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 承擔賠償責任 。有請求出質人支付保管標的物之費用的權利。 3、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并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二、質權人的義務 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毀損滅失時,有權要求質權人 承擔民事責任 。 1、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將質物提存的,質物提存費用由質權人負擔出質人提前清償債權的,應當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2、 債務履行期屆滿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出質人有權要求質權人返還質物。

債券抵押貸款的特點債券抵押貸款

抵押貸款金融知識

抵押是民商活動中既古老又重要的債權擔保形式,那么你對抵押貸款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我整理關于抵押貸款金融知識的內容,提供給大家參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歡!

抵押貸款金融知識

一、如何理解擔保?

擔保是指在經濟和金融活動中,債權人為了防范債務人違約而產生的風險,降低資金損失,由債務人或第三人以財產或信用提供履約保證或承擔相應擔保責任,保障債權實現的一種經濟行為。根據《擔保法》第一條的規定,為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定本法,這是關于《擔保法》立法宗旨的規定。根據該規定,擔保是一種保障債權實現的制度,擔保最核心的功能就是保障債權的實現,正是因為擔保有保障債權實現的作用,其才能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按照擔保法的規定,法定的擔保方式有五種,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留置,在信貸業務中,主要涉及到三類擔保方式:保證、抵押、質押。(關于定金和留置的具體定義作為基礎知識讀者自行查閱擔保法相關規定)

二、貸款擔保的作用和局限

(一)貸款擔保的作用

信貸機構面臨的最大風險就是借款人的違約風險,擔保 措施 作為分散風險的重要手段被廣泛采用,擔保制度作為保障債權能夠實現的一項重要制度,如果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債權人則可以通過貸款擔保使得債務順利清償。通過設定擔保措施,可有效保障貸款的安全,擔保措施作為第二還款來源,是第一還款來源的補充,當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出現問題的時候,信貸機構可以通過主張擔保權利實現債權。貸款擔保通過擔保借貸關系的安全從而極大地推動了資金借貸和資金融通的發展。沒有擔保,那么市場和信用的發展都將成為空話。

另外,如果設置了擔保措施,一旦借款人違約,債權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行使抵押權、質權或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 借款合同 履行期間,借款人一直會有履行合同的壓力,因此,擔保措施可以有效提高借款人的違約成本,借款人違約成本越高,還款的意愿會越強。

(二)貸款擔保的局限性

擔保措施除具備上述作用外,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第一,擔保措施不能取代對借款人信用狀況的評估

一般來說,一筆正常的貸款取決于兩個因素,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還款意愿,其中,還款能力是客觀因素,還款意愿是主觀因素,二者缺一不可。為了有效評估借款人的還款意愿和還款能力,我們需要對借款人進行調查和了解,一般還會要求客戶提供相應的擔保。但就擔保而言,其僅是第二還款來源,信貸機構應當把重心放在第一還款來源上,重點應關注借款人的第一還款來源,關注借款人的現金流和持續經營的能力。擔保措施不能取代對借款人信用狀況的評估

很多信貸機構和客戶經理有一種錯誤的認識和想法,認為有重足的抵質押物或有實力的保證人做擔保借款就是安全的,這種想法是非常錯誤的。優秀客戶經理一定要摒棄這種想法,相對于擔保方式,客戶經理應將關注重心放在企業自身的經營狀況以及持續發展能力上,重點關注借款人的第一還款來源和現金流,尤其是小微企業貸款。

第二,有貸款擔保也不能確保貸款一定收回,即便能收回,也會耗費大量人力物力

在實踐中,一旦涉及到實現擔保權利,無論是處置抵質押物還是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往往都不會太順利,抵質押物被查封導致抵押物遲遲無法變現、保證人不配合等情況非常常見,尤其是通過司法程序,往往要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耗費很長的時間。作為信貸機構的從業人員要清醒的認識到,有了貸款擔保業不一定就一定能保障貸款安全。

三、保證擔保評估要點

(一)保證擔保概述

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所做的一種擔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約定擔保。保證的優勢在于:第一,設立簡單,簽訂合同即可;第二,保證責任及于保證人的全部財產;第三,行使方便,可要求保證人直接承擔保證責任。保證的不足之處在于:第一,債權人對保證人的財產不享優先受償權利;第二,保證人可能同時為多個債權人提供保證擔保,而各個債權人之間地位平等;第三,保證人的財產可隨時變化,并可能喪失代償能力。一般來說,貸款業務中,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的連帶責任保證是必不可少的,但很少作為唯一安全保障措施。

(二)保證擔保的評估要點

在分析保證擔保時要注意以下風險點:

1、保證人的主體資格需合格

關于保證人的主體資格,《擔保法》并未作特別的限制,根據《擔保法》第七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我們需要重點關注一些不能做保證人或做保證人受限的主體,根據《擔保法》及《適用擔保法解釋》的規定,不能作為保證人實施保證行為的主體包括以下幾種:

(1)未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機關;

(2)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幼兒園。包括學校、幼兒園、醫院、廣播電臺、電視臺等;

(3)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

(4)未經書面授權的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對外提供擔保必須有總公司的授權,且在授權范圍內提供擔保。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能否作保證人要區分兩種不同的情況:(1)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比如學校、幼兒園、醫院等都不得充當保證人。這些機構的設立是以公益服務為目的,具有公益性和非盈利性,所以,這些機構不宜違背其設立的目的,參與到經濟活動中為他人的債務作保證

那些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或國家政策允許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法人或其他組織。這類組織不是以公益為目的設立的,許多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也進行一些經營活動,也有自己的經濟收入。還有一些事業單位實現企業化管理,實行自負盈虧。它們具有從事保證活動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可以充當保證人。因此,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訂的保證合同應當認為有效。

2、分析保證人的代償能力

保證人作為第二還款來源,具有代償能力是最基本的要求,信貸機構要調查和了解保證人的資產狀況、負債情況、收入和開支情況等,要分析保證人的資產是否容易變現。對保證人的評估 方法 和對借款人的評估方法相同。保證人的財務狀況,如現金流量、或有負債、信用評級等情況的變化直接影響其擔保能力。

3、了解保證人的信譽

保證擔保也被稱作信用擔保,保證人以自己的信譽及名下的財產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保證人到期代償主要取決于其有代償的意愿和代償的能力兩個要素。信貸機構除審查保證人的代償能力外,還要對保證人的信譽進行調查和了解。信貸機構可通過交流和外部走訪等方式調查了解保證人的信譽狀況。

4、綜合分析保證人對借款人的“制約”能力

設置保證人可提高借款人的違約成本,當借款人無法按時償還借款時,保證人作為第二還款來源需代為償還借款本息,保證人之所以愿意為借款人提供擔保,其往往與借款人之間存在“關系”,除商業性的擔保公司外,借款人的保證人主要是其親友、上下游客戶、其他社會關系等利益相關者。通過這些“關系”可以對借款人形成制約,有效提高借款人的還款意愿。

信貸機構在對保證擔保進行評估時,要注意了解保證人與借款人的關系,要弄清楚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的個中原因,從實踐中來看,保證人的與借款人之間的關系大體分為以下幾種:純商業(擔保公司與借款人)、關聯企業、企業互保、上下游客戶、親友等。

5、要注意保證擔保的方式

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方式。擔保法第十七條對一般保證做出了明確約定,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對于信貸機構而言,選擇連帶保證擔保對信貸機構較為有利。

四、抵押擔保評估要點

(一)如何理解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抵押財產的占有而將該財產做為擔保的一種法律形式。其中提供財產擔保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抵押人,抵押權人即債權人所享有的權利就是抵押權。抵押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由此可以看出抵押權是一種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人直接對物享有的權利,可以對抗物的所有人或第三人。

(二)常見的抵押物有哪些?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可以抵押的財產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對下列財產進行抵押的,可以申請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三)海域使用權;

(四)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動產。

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構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構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一并抵押。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 教育 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三)對抵押擔保的分析和評估

1、抵押物必須是依照法律法規允許買賣、抵押的。即抵押物必須屬于《擔保法》及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可以抵押的財產。抵押權實現方式有三種,折價、拍賣和變賣,無論哪一種方式,抵押物的權屬都會發生變更,抵押權要想實現,必須把抵押物交換出去,因此,抵押物必須是依照法律法規允許買賣和抵押的。

2、抵押物必須是特定的財產,在設定抵押時,要檢查抵押財產的登記證書,要關注抵押物的性質、位置、取得是否合法、產權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等事項。

3、分析抵押物的估值是否合適,抵押率設置是否合理。抵押物的評估價值是一個非常核心的問題,信貸機構應當采取適當的方式對抵押物估值,以及設置合適的抵押率。

4、要分析抵押財產價格是否穩定。好的抵押物的市場價值相對穩定,不易發生貶值。

5、要分析抵押財產是否易于拍賣、變現。由于抵押物是對第一還款來源的補充,因此當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不足,無法償還貸款本息時,最終只能通過處置抵押物來償還貸款本息。是否容易變現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因素。

6、是否辦理抵押登記

對抵押權之登記效力的主張,有登記要件主義和登記對抗主義兩種。登記要件主義是指抵押權的成立除當事人之間存在抵押合同外,還必須進行登記,否則不產生抵押權成立之效力;登記對抗主義是指抵押權的成立只須在當事人間達成抵押合意即可。但對第三人不產生公信力,若要對抗善意第三人,可以進行抵押權登記。我國采取了以登記要件主義為主,以登記對抗主義為輔的原則。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以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不登記的,抵押權不生效。

依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和《擔保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以法律規定強制登記之外的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辦理抵押物登記,也可以不辦理抵押物登記,是否辦理抵押登記,由當事人自愿決定,抵押物登記與否并不影響抵押權的成立,抵押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是,未經抵押登記的這種抵押權的效力,僅存在于抵押合同當事人相互之間,不產生公信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無論什么抵押物,建議都要去辦理抵押登記,取得抵押權并取得對抗第三人的效果。

五、質押擔保分析要點

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因動產質押法律關系所生的權利為質權。權利質押是以所有權以外的可讓與的財產權作為質權的標的,以擔保債權實現的一種擔保方式。質押可以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類:

(一)動產質押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因動產質押法律關系所生的權利為質權。

(二)權利質押

權利質押是以所有權以外的可讓與的財產權作為質權的標的,以擔保債權實現的一種擔保方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1.匯票、支票、本票;

2.債券、存款單;

3.倉單、提單;

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5.可以轉讓的 注冊商標 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6.應收賬款;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債權可以抵押貸款嗎

若是我行抵押類貸款,目前只接受以房產作抵押;如需申請“個人汽車按揭貸款”,則可以用所購買的車輛(全新非營運小汽車)做抵押申請;若您有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存單等,也可嘗試申請。

債權抵押貸款的流程是怎樣的

債權抵押貸款的流程:

1、借款人貸前填寫居民住房抵押申請書,并提交銀行下列證明材料:借示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借款人固定經濟收入證明;借款擔保人的營業執照和法人證明等資信證明文件;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明;符合法律規定的有關住房所有權證件或本人有權支配住房的證明;抵押房產的估價報告書、鑒定書和保險單據;購建住房的合同、協議或其他證明文件;貸款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以上是房產抵押貸款流程第一步。

2、根據銀行貸款流程,銀行對借款人的貸款申請、購房合同、協議及有關材料進行審查。

3、借款人將抵押房產的產權證書及保險單或有價證券交銀行收押。

4、借貸雙方擔保人簽訂住房抵押貸款合同并進行公證。

5、根據以上房產抵押貸款流程,貸款合同簽訂并經公證后,銀行對借貸人的存款和貸款通過轉賬方式劃入購房合同或協議指定的售房單位或建房單位。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2-01-25,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準。

什么是抵押貸款和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x0a而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動產或者權利折價、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x0ax0a抵押與質押的區別在于:一是標的物不同。.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為主。例如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都可以質押。二是方式不同。抵押要登記才生效,質押則只需占有就可以。抵押不轉移標的物的占有,仍由標的物所有權人占有;而質押則相反,出質人必須轉移質物的占有,占有權歸質權人。x0a三是擔保范圍有差別。抵押法定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而質押擔保范圍除此之外,還包括質物保管費用,為保管質物,質權人要支付必要的費用。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抵押權的實現主要通過向申請拍賣,而質押則多直接變賣。 x0a

債權貸款的抵押與質押如何區別

債權貸款的抵押與質押的區別有:抵押貸款:是指按民法典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是指按民法典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二者具體區別有:擔保物種類不同;擔保物權設立的條件不同;同一財產能否再擔保不同。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抵押貸款是什么意思?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主要分為以下幾種:

1、不動產抵押

指以不動產為抵押物而設置的抵押。所謂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后會喪失其原有價值或失去其使用價值的財產,如土地(在中國僅限于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可以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如房屋等)等。

2、動產抵押

指以動產作為抵押物而設置的抵押。動產是指可以移動并且移動后不影響其使用價值,不降低其價值的財產(在中國僅限于交通工具等特殊的動產)。

3、權利抵押

指以法律規定的各種財產權利作為抵押物客體的抵押,依據現行的中國法律,權利僅可用于質押。

4、財團抵押

又稱企業抵押,是指抵押人(企業)以其所有的動產、不動產及權利的體作為抵押權客體而進行的抵押;此類型實為各種擔保類型的,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5、共同抵押

又稱總括抵押,是指為了同一債權的擔保,而在數個不同的財產上設定的抵押,此類型實為各種擔保類型的,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6、最高額抵押

指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擴展資料

購買二手房屋前,一定要核實房屋性質、權屬和代理授權情況。對房屋性質和權屬,買受人可通過查詢不動產信息后區分情況予以處理:不購買已被查封等不可交易的房屋,購買普通商品房時應盡到善意注意義務,對于設定多重抵押的房產,應慎重簽約。

賣方也應誠信守法,在合同簽訂前應如實告知房屋共有、抵押、購買資格等有關情況;在合同簽訂后,要依約及時履行合同,防止因違約可能導致的高昂訴訟成本和嚴重后果。

長期以來,農民由于缺乏抵押物,很難從銀行拿到貸款。面對農民貸款難、有效抵押物不足的問題,2016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兩份文件。

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完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

保證金質押合同生效的條件

現狀剖析

審判實務中的隨意化

糾紛產生的路徑

銀行等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的時候,會與借貸方約定,提取一定比例貸款總額的資金作為保證金,存入貸款方或借貸方的保證金賬戶作為貸款的擔保,這也即是司法實務中俗稱的“保證金賬戶質押”。作為保證金賬戶質押合同的債務人一方,如果因其他的生效法律文書而被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會到金融機構查詢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并對查詢到的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采取凍結或扣劃措施,這種情況下,作為保證金賬戶質押合同的質權人一方的銀行會以案外人的身份提出執行異議,并以侵犯其對涉案的保證金賬戶的優先受償權為由提出執行異議。

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法律未禁止凍結、扣劃,法院有權執行

有些法院認為,法律和司法解釋并未禁止對保證金賬戶采取凍結、劃扣的規定,人民法院依據生效的判決、裁定進行執行,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執行機構無權對案外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與案件的關聯性進行實質審查,因此可以強制執行,如案例一和案例二。

案例一: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與唐某、薛某、福建凱信貿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執行異議案——法無禁止皆自由?

在福州市法院執行被執行人薛某、福建凱信貿易有限公司借款糾紛案中,中信銀行福州分行提出存款系恒豐擔保公司交存給中信銀行福州分行的保證金,法院扣劃行為剝奪了中信銀行的質權,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除法律或司法解釋規定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外,該院有權凍結、劃撥,駁回異議。

案例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廬陽支行與劉某、合肥中信物業有限公司執行異議案——案外人異議無需審查?

合肥市法院在劃扣合肥中信物業有限公司在建設銀行合肥廬陽支行賬戶內存款時,案外人建設合肥廬陽支行提出異議,稱債務人向合肥中信物業賬戶存入貸款額5%作為保證金,質押合法有效,依法享有首先受償權,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執行機構無權對案外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與案件的關聯性進行實質審查,駁回異議。

未實現轉移占有,質押不成立

有些法院認為,保證金賬戶的名稱仍然是出質人,出質人享有所有權,保證金賬戶并沒有構成轉移占有的條件,未實現轉移,因此質押不成立,如案例三。

案例三: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與伍某執行異議案——何為轉移占有?

揭陽市法院在執行伍某與深州市光耀地產有限公司、珠海市中融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案外人建設銀行珠海市分行提出異議,認為法院凍結中融公司在其銀行兩個賬戶中存款1008萬元,是中融公司為19筆貸款提供的質押保證金,其對該賬戶中的款項享有優先受償權,揭陽市法院審理認為,珠海市建行賬戶中的存款,即使作為質押標的,存款的所有權并不改變,該院凍結措施并無不當,駁回異議。

未達到特定化要求,質押不成立

有些法院在審查金融機構提供的質押合同時,對保證金賬戶是否構成特定化的條件,審查方式較為隨意,審查標準“因地制宜”,如賬戶內資金不固定、與一般賬戶沒有嚴格區分、擔保對象約定不明確等理由,因而不認可質押的效力,如案例四。

案例四: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皋城支行與王某、安徽大蔚置業有限公司執行異議案——何為特定化?

六安市法院在執行王某申請執行安徽大蔚置業有限公司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正債權文書一案中,案外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皋城支行提出,安徽大蔚置業有限公司將購房貸款額的10%作為保證金存入在該行開設的保證金專戶,該質押權合法設立,其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該賬戶存款并未以特戶、封金、保證金予以特定化,駁回異議。

流質條款約定,質押不成立

有些法院在審理金融機構因保證金賬戶質押而提出的異議的案件中,認為當事人之間約定的條件成就時,質權人可以自行劃扣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的行為,屬于流質條款的約定,應當認定為無效。

公示性不足,質押不成立

有些法院認為擔保物權之特定性要求,正是通過公示性原則來實現,無公示性之物的擔保,因無公信力而不為法律所承認和保護,不得對抗第善意三人。如實務案例中,承辦人因公示性不足以對抗第三人為由,駁回了銀行的異議。

權屬界定

保證金賬戶擔保——貨幣動產質押

關于保證金擔保的法律屬性目前尚無權威定論,有學者以是否具有定金性質對保證金進行了分類,有學者認為保證金擔保類似權利質押,還有學者認為保證金為金錢擔保,實務界也存在保證金賬戶屬金錢質押與賬戶質押之間的爭論。

觀點:厘清保證金賬戶擔保的法律屬性,需要從貨幣的屬性、保證金賬戶特定化作用、保證金賬號質押的本質三個維度進行分析。

一、占有與所有一致原則-貨幣屬性分析

貨幣能不能充當質物?是動產質押設立與否的前提條件。貨幣的占有與所有是同一的,即“占有與所有一致原則”。該原則體現為:1、誰占有貨幣即視為取得該貨幣所有權,貨幣占有的喪失即視為貨幣所有權滅失;2、貨幣一旦向他人交付,將會發生所有權的移轉;3、對貨幣的使用即意味著對貨幣所有權的處分,貨幣的使用權能與處分權能是合一的 。

然而隨著現代商品經濟的發展,金融市場中貨幣流通呈現虛擬化、多樣化態勢。“信用貨幣的構成已發生顯著變化,即存款貨幣在整個貨幣供應量中的比重越來越大,而現鈔的比重越來越小,電子貨幣應運而生。”此外,記載貨幣金額義務的票據在流通中充當貨幣功能。在這種金融環境下,貨幣“占有與所有一致原則”產生松動。

二、保證金賬戶特定化作用-貨幣經法律擬制成為質物

如何讓貨幣從“特殊動產”轉化為“普通動產”的形態?當采取貨幣特定化的形式來實現。在動產質押行為中,貨幣作為種類物需要經過“特定化”才能成為質押項下的“質物”,從而完成可見的或可識別的以及可被轉移占有的轉換。貨幣的特定化目的在于采取特定的形式限制該貨幣的流通功能,將貨幣的所有權與占有權分離,從而滿足動產質押的要件要求,就是使貨幣經法律擬制為普通動產,可以成為質物,為下一步動產質押的成就做準備。

貨幣特定化成為質物,需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1、當事人有明確約定或依交易的性質貨幣所有權不隨占有的轉移而轉移。2、保證在質押期間貨幣固有的流通功能被實際凍結,貨幣不具備流通性,不能再繼續流通承擔支付中介的功能是設置貨幣特定化基本法律特征。3、有特定的帳戶或其他保管方式足以保證不與占有人其他財產相混同。

三、保證金賬戶質押的實質-貨幣動產質押

保證金賬戶質押的法律定位,在我國《擔保法》和《物權法》上沒有一個清晰的界定,其主要代表觀點主要有三種:貨幣質押、賬戶質押和債權質押。貨幣質押的觀點認為,“質權的標的即擔保債權實現的擔保物是質押賬戶里的金錢而非賬戶本身”;賬戶質押的觀點認為,“保證金賬戶抵押雖然在我國是新鮮事物,但它在境外成熟金融市場比較常見, 它是一種典型的賬戶質押”;債權質押的觀點認為,“存款人一經將金錢存人銀行賬戶,就喪失了這些金錢的所有權,而只享有請求銀行支付其賬戶上金錢的債權,即賬戶金錢支付請求權,因此存款人不可能再就其賬戶中的金錢設定動產質權,賬戶質押的標的應當是賬戶金錢支付請求權,而賬戶質押的性質應為債權質”。

觀點:保證金賬戶質押本質上屬于貨幣動產質押。

保證金賬戶本身不具有擔保價值

擔保物權是為確保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的權利。擔保物權之所以成立,是因為擔保物本身具有交換的價值和流通的功能,反之,如果某物不具備交換價值和流通功能,就不能納入擔保物的范疇。具體到保證金賬戶而言,其僅是反映賬戶內資金變動情況的一個會計載體,其本身并沒有交換價值和流通功能,因此不能成為擔保物。

債權擔保的媒介是賬戶內的貨幣

現實中,按照銀行與債務人的約定,債務人會往保證金賬戶內的注入一定數量或比例的資金,并以賬戶內實際存在的資金作為債權的擔保,一旦發生債務人到期不能如期履行債務,債權人就賬戶內的資金具有優先受償權,即債權人擔保物權實現的標的是資金而不是賬戶。

貨幣能夠特定化成質物

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具有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功能,按照擔保法解釋85條的規定,其經過特定化為質物之后,能夠形成擔保物。通俗的講,為了完成保證金賬戶特定化的要求,需要對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處分進行限制,暫停貨幣的流通功能和交易功能。上文中已經予以闡述。

概念厘清

特定化和轉移占有的詮釋

貨幣動產質押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保證金賬戶的特定化,另一個是特定化之后的轉移占有,兩者缺一不可。然而綜觀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釋,對于如何界定“特定化”,如何理解“轉移占有”,其均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

觀點:應當按照擔保法解釋85條規定的立法目的和要件進行嚴謹的審查,并主要從證據學的角度來評判保證金賬戶質押的法律效力。

“特定化”的界定

“動產質權的標的物只能是特定的動產,種類物或可替代物只有將其特定化后才能成為質權的標的物”。貨幣占有權和所有權一致的特有屬性,要求貨幣必須經法律擬制成質物,進而限制貨幣的流通功能,才能達到特定化的核心要求。要界定保證金賬戶的特定化,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判斷。

書面的質押合同

在法律對合同采取書面形式的規定中使用了“應當”一詞,就表明了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一種義務性規范,當事人如有違反,自然導致合同無效。我國《擔保法》第64條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因此,保證金賬戶質押合同屬于合同法上的要式合同,無論是單獨簽署從合同,還是在主合同當中的約定條款,必須符合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要件要求,否則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對于在主合同條款當中明確約定的擔保條款,并對賬戶的資金性質和擔保對象進行約定的情況下,可以視為有質押合同。

主從合同的對應性

保證金賬戶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合同的從合同,兩者之間應當具有銜接和對應的關系。《物權法》第210條規定,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四)擔保的范圍;(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為此,為完成主從合同之間的對應關系,保證金賬戶質押合同應當具備以下要素:一是在保證金賬戶質押合同當中,應對保證金賬戶內資金擔保的對象作出明確具體的約定,以保證賬戶內資金與主合同的銜接;二是要明確該賬戶內的資金是擔保法解釋第85條規定下的保證金,而不是其他類型的物權法和擔保法意義上的出質;三是保證金賬戶資金明細的變化要與主合同之間具有一定的對應,即保證金專用賬戶資金的變動要與主合同債權之間具有同步的一一對應的關系。 

保證金賬戶的獨立性

中國人民銀行2003年9月1日期實施的《人民幣銀行賬戶管理辦法中》第3條規定,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在該規定中,并沒有關于保證金賬戶的特別規定,因此,擔保法解釋第85條提出的保證金賬戶應當具有自己特有的屬性:保證金賬戶不能與一般的結算賬戶相混同,不能用于一般的結算業務,并與一般結算賬戶名稱進行區別;出質人無權自由支配該賬戶,在雙方約定的條件未成就時,該賬戶一直處于“凍結”狀態;對該賬戶實施封閉式的管理,做到專款專用。 

“轉移占有”的理解

《物權法》第6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擔保法》第64條規定,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轉移占有是質押成立的前提條件,是質押區別于其他擔保方式的本質特征。司法實踐中,針對保證金賬戶質押轉移占有應該如何認定?

觀點: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把握

一方面是基于合同關系完成擬制交付。

按照法理上的理解,動產轉移占有的實質是動產的交付。《物權法》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分別規定了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三種擬制交付手段,而保證金賬戶質押轉移占有符合占有改定的構成要件。占有改定是轉移動產所有權時,讓與人與受讓人訂立特定契約,使讓與人繼續保持占有,而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以代替現實交付的一種交付方法。

觀點:應當根據法律的規定、合同的約定、交易習慣及其他具體情況確定標的物是否交付。具體而言,保證金賬戶質押雙方當事人以賬戶作為載體,以法律擬制化的貨幣作為質物,通過質押合同的約定完成擔保物的交付。在保證金賬戶質押中,雙方當事人基于基礎合同關系的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并由銀行對該賬戶內的資金進行管理和控制,質押合同成立時,銀行取得法律擬制后的貨幣暨質物的占有權,視為具備了“轉移占有”的條件。

另一方面是銀行對賬戶的實際管理和控制權

另一方面是銀行對賬戶的實際管理和控制權。在保證金賬戶質押案件司法實踐中,有些是以出質人的名義在發貸銀行開設賬戶,有些是以質權人的名義開設賬戶,雙方約定以該賬戶內資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觀點:無論采取什么樣的形式,其核心是作為債權人的銀行應對保證金賬戶的資金的實際的管理和控制的權利。

事實上,基于物權合意,不論保證金存在誰名下,只要質權人能夠實際分辨與控制保證金,不使其與出質人其他財產混淆即可。具體而言,質押人將其金錢存入約定的保證金賬戶后,根據質押合同的約定,該保證金賬戶內的款項僅用于保證項目下的支付,不得作為日常結算賬戶使用,不得支取現金。無論賬戶在誰名下,事實上出質人無法自由支配該賬戶及賬戶內資金,僅作為特定債權的擔保,債權人銀行實際上亦管理和控制了該賬戶,視為構成“轉移占有”的條件。

對流質條款無效質疑的回應

《物權法》第211條和《擔保法》第66條規定了“流質條款無效”的法律規定,其主要立法目的是為了防止債權人憑借強勢地位,壓低質押物的價值,損害債務人的利益。

觀點:在保證金賬戶質押行為并不違反現有的流質條款無效的法律規定。理由如下:

貨幣經法律擬制化業已成為質物

對于貨幣能否充當質物,如果仍然采“占有與所有一致原則”必然產生悖論。據前述,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特定化之后,從而使貨幣成為質物,限制了貨幣的支付和流通功能,其主要目的是實現貨幣所有權和占有權的分離。因此,保證金賬戶質押合同或條款在形式上不違背流質條款的禁止性規定。

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功能的最大化實現的需要

貨幣是固定地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在發達的商品經濟或市場經濟中,貨幣具有價值尺度、流通手段、貯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貨幣等職能。保證金賬戶質押合同或條款當中約定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銀行債權人有權進行劃撥的約定,

觀點:由于減少了拍賣、變賣、折價的中間環節,減輕了質押雙方當事人的交易成本,增強了履行債務的能力,正是貨幣功能最大化實現的表現和現實交易的需要,這也是保證金賬戶質押的價值所在和優勢所在。

銀行債權人劃款的行為符合法律的規定

《物權法》第219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從該規定得知,為了保障債權的及時足額兌現,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法定方式有折價、拍賣、變賣,進一步通過對這三種方式進行分析,會發現一個共性的特點:通過一定數額的貨幣來實現債權。以上三種方式最終均會表現為一定數額的貨幣。既然最終均是通過貨幣這個一般等價物來實現債權,在保證金賬戶質押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銀行當然享有通過劃撥一定數額貨幣這個一般等價物來實現債權的目的,這符合質押的立法目的,不會造成債務人質物價值的減損,更符合和遵循了市場經濟的交易規律。

完善構想

創設貨幣動產質押制度

綜上所述,盡早建立我國的貨幣動產質押制度,是現實和立法的雙重需要,是解決實踐中問題的治本之策,與此同時,對于實務中的當事人而言,通過變更擔保手段,也能夠維護期合法權益。

一、完善:立法上的填補-治本之策

《擔保法》和《物權法》并未對貨幣質押作出規定,僅有的對金錢質押作出規定的是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5條的規定,由于其立法層次較低且規定寬泛,因此亟待完善。

明確法律地位和性質

隨著金融產品的不斷創新,保證金賬戶質押現象在金融市場廣泛應用,但是由于立法的模糊性和滯后性,導致金融機構享有的合法權益面臨較大的司法風險。為了防范交易風險,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建議在《物權法》明確貨幣質押的合法地位、明確成立要件和權利救濟途徑、明確貨幣質押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等規定,以有利于更好規范和調整金融市場行為,依法保障金融機構合法的優先受償權。

明確貨幣質押的法律地位。建議參考擔保法解釋第85條的規定,在《物權法》第十七章質押中,單獨設立貨幣質押制度,明確規定貨幣經特定化之后,能夠成為質物,貨幣質押屬于法定的質押方式。

明確貨幣質押的載體。采取概括式列舉的立法方式予以規定,對實踐中已經成熟的貨幣質押方式,吸收進法條,如保證金賬戶質押、貨幣封存、第三方托管的貨幣等形式。

明確貨幣質押的例外規定。關于質押制度的一般原則適用于貨幣質押,但是對于貨幣質押的特殊屬性,予以單獨明確,尤其是對于貨幣質押約定的流質條款質疑予以回應,明確貨幣質押是流質條款的例外的法律規定。

明確貨幣的法律效力。按照擔保物權的一般原理,對于合法成立的貨幣質押,質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具體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明確貨幣質押構成要件

建議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相關司法解釋,應參考擔保法解釋85條并進一步的細化,明確“特定化”和“轉移占有”的要素。結合前文所述,特定化需要滿足的條件是:

當事人之間簽訂書面的保證金賬戶質押合同或在主合同條款中有明確的約定;

主從合同之間具有一一對應的關系,保證金賬戶質押擔保的主債權明確、具體、唯一;

保證金擔保賬戶具有獨立性,專戶專用、專款專用。

轉移占有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一方面貨幣已經實際轉入保證金質押賬戶,同時保證金質押賬戶始終有效的處于質權人的實際管理和控制之下。

建立貨幣質押登記公示制度

對保證金賬戶質押也可以采取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的做法和經驗,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管理系統中建立保證金賬戶質押登記和查詢平臺。

為此建議最高法院和人民銀行可以參照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的做法。2007年實施《物權法》第223條建立了應收賬款質押的法律制度,《物權法》第228條同時規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同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及《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操作規則》,對應收賬款質押在中國人民銀行質押登記公示系統 辦理出質登記提供了操作流程和法律依據。該系統是基礎互聯網的電子化登記平臺,公眾能夠通過互聯網便捷查詢到應收賬款質押的有關情況,很好起到了質押權公示并保護質權人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規范貨幣質押執行程序

對保證金賬戶可以凍結,但是不宜劃扣,最高人民法院應盡早出臺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能否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采取凍結和扣劃措施問題的規定》中指出,“人民法院在審理或執行案件時,依法可以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采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同樣的類似規定還有《關于凍結、劃撥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經營或期貨經紀機構清算賬戶資金等問題的通知》和《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上述規定對交易保證金、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均有不得劃扣的立法規定。因保證金賬戶質押與上述保證金擔保具有類似的功能和特點,為了保障立法和司法的統一性,人民法院應當參考以上的規定,對保證金賬戶可以凍結,但是不宜劃扣。

二、建議:現有法律框架內的替代方案-治標之策

在保證金賬戶質押缺乏相關操作流程和法律適用不統一的背景下,為了規避保證金賬戶質押貸款帶來的法律風險,銀行等金融機構可以在法律框架內采用變通的方式來實現銀行貸款債權擔保的目的。

存單質押

《擔保法》第75條規定,下列權利可以質押:(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我國物權法在權利質押中,對存單質押采取了認可的態度,《物權法》第223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二)債券、存款單。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管理規定(銀發[1999]302號)》對存單質押的條件、流程和操作規范進行了進一步的細化。從上述法律、規章的規定來看,存單質押作為法定的、明確的、可操作的權利質押方式,不存在法律定性和適用上的風險,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有詳細具體的操作程序,因此,銀行在貸款業務中可以選擇存單質押的方式來實現對債權的擔保。

質押合同強制執行公證

在民商事法律關系中,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識自治,法無禁止皆自由,只要保證金賬戶質押合同符合現行的法律規定,可以賦予質押合同強制執行的效力。“被法律許可,經義務人承諾屆時不履行,權利人可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保證金賬戶質押合同屬于債權文書的一種,其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公證機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第2條中“符合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的規定。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和金融業務創新的不斷推出,金融安全問題顯得至關重要,因為其直接影響到我國經濟與社會的整體發展。因此,針對經濟發展領域不斷出現的新型經濟關系需要法律進行規制和調整,亟待立法的跟進,立法理應回應現實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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