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嫩草国产线免费观看_欧美日韩中文字幕在线观看_精品精品国产高清a毛片_六月婷婷网 - 一级一级特黄女人精品毛片

格式合同的認定標準是什么,怎么規定的?(如何認定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首頁 > 債權債務2023-12-13 23:04:47

合同字體大小的要求

合同的字體字號沒有法律法規進行明確要求,一般參照公文寫作格式進行。標題為方正小標宋字體,字號為2號,正文為仿宋GB-2312號字體,字號為3號字。一級小標題為黑體3號,二級小標題為楷體3號,三級小標題為仿宋加粗。公文寫作對對行間距、頁邊距等也有明確的規定,如行間距一般為27,頁邊距為上上3.7,下3.5。



正規合同字體格式要求有哪些

法律沒有對合同封面、格式、字體等作出詳細規定,只要能正確辨認、理解就可以。參照大家約定俗成的習慣,可以按以下標準操作。

1、合同封面:

(1)合同名稱:黑體二號;

(2)合同雙方、編號等:黑體3號;

(3)封面其他文字:仿宋3號

2、合同內頁:

(1)小標題:黑體四號;

(2)正文內容:仿宋小四號。

3、頁面設置

頁邊距為上下2.5厘米、左右3厘米,標準字符間距,行間距為多倍1.25.

4、頁碼編輯

正文開始設置頁碼,頁碼起始數字為1,形式為普通阿拉伯數字,置于頁面底端居中。
對于格式條款的認定只要考慮下面幾個因素:

1、格式條款時當事人一方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即在合同訂立是由出現以前,一方當事人就已經將合同的模板擬定好,雙方當事人只要簽字即可生效。這類合同比較常見,如購房,購車或者辦理互聯網時,對方給予的合同均為格式合同。

2、格式條款是指一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當事人協商的條款,即該份格式合同的訂立不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情況下訂立的,所以對于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富有警示告知的義務,如果是霸王條款,則該格式條款無效。依據《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什么是保險合同格式條款

最高法院:保險合同格式條款無效的三種情形-工保網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了大量關于保險合同格式條款引發的保險服務糾紛案例,本文依據過往的審判案例,整理出三類保險合同格式條款無效情形供大家參考。

1、未明確說明責任免除條款

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無效。所謂“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之前或者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于保險合同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7年第11期

裁判要旨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涉案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合同中關于“保險車輛造成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及他們的家庭成員人身傷亡,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的規定,以及該合同中關于“家庭成員包括被保險人的直系血親和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其他親屬”的解釋,均屬格式化免責條款,提供該格式合同的保險人依法應當就上述免責條款向被保險人作出明確說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關于對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明確說明”應如何理解的問題的答復》,所謂“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之前或者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于保險合同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該《答復》雖然是針對修訂前的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作出的,但修訂前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與現行保險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一致;該答復雖然是就個案的作出的,但人民法院在審理同類案件時可以參照執行。

保險合同系專業性較強的合同,涉及專業術語較多,保險人有義務向投保人予以明確說明。保險公司雖然在涉案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合同文本中以黑體字提示了免責條款,但僅是盡到了提醒投保人注意的義務,根據本案事實、證據,不能認定保險公司已經履行了就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的明確說明義務。

因此,不論涉案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合同中的格式化免責條款關于“保險車輛造成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及他們的家庭成員人身傷亡,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的規定,以及關于“家庭成員包括被保險人的直系血親和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其他親屬”的解釋是否具有法律依據、是否有效,該格式化免責條款都因上訴人未能盡到明確說明的義務而歸于無效,該免責條款對被上訴人不產生約束力。

2、無法證明“明確說明”的免責條款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據此,保險人有義務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向投保人就責任免除條款作出明確說明,前述義務是法定義務,也是特別告知義務。如果保險合同當事人對保險人是否履行該項告知義務發生爭議,保險人應當提供其對有關免責條款內容做出明確解釋的相關證據,否則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1年第3期

裁判要旨

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認為:涉案保險合同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約定:“保險人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對于該條規定,即使涉案保險合同的爭議條款可以被理解為“醫保外用藥不予理賠”,該條款的效力也應當結合保險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全面加以分析。

從保險合同的性質來看,保險合同是最大的誠信合同,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決定著投保人的投保風險和投保根本利益,對于投保人是否投保具有決定性的影響。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的規定:“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據此,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必須向投保人就責任免除條款作明確說明,前述義務是法定義務,也是特別告知義務,這種義務不僅是指經過專業培訓而具有從事保險資格的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特別注意,更重要的是要對有關免責條款內容做出明確解釋,如合同當事人對保險人就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是否明確說明發生爭議,保險人應當負有證明責任,即保險人還必須提供其對有關免責條款內容做出明確解釋的相關證據,否則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

本案中,保險公司為證明已經盡到告知義務而提供的證據是涉案保險投保單的投保人聲明以及段天國的簽名,但該段聲明的內容并沒有對爭議條款的具體內容作出明確的解釋,不能證明保險公司已經向段天國陳述了該條款包含“醫保外用藥不予理賠”即部分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涵義。因此,即使該條款可以被理解為“醫保外用藥不予理賠”,也不能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3、限定被保險人患病治療方式

保險公司以保險合同格式條款限定被保險人患病時的治療方式,既不符合醫療規律,也違背保險合同簽訂的目的。被保險人有權根據自身病情選擇最佳的治療方式,而不必受保險合同關于治療方式的限制。保險公司不能以被保險人沒有選擇保險合同指定的治療方式而免除自己的保險責任。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12期     

裁判要旨

 

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法院認為:按通常理解,重大疾病并不會與某種具體的治療方式相聯系。對于被保險人來說,其在患有重大疾病時,往往會結合自身身體狀況,選擇具有創傷小、死亡率低、并發癥發生率低的治療方式而使自己所患疾病得到有效治療,而不會想到為確保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而采取保險人限定的治療方式。

保險人以限定治療方式來限制原告獲得理賠的權利,免除自己的保險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該條款應認定無效。而且,隨著醫學技術的進步,外科手術向微創化發展,許多原先需要開胸或開腹的手術,已被腔鏡或介入手術所取代,而重大疾病的保險期間往往很長甚至終身,因此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投保時的治療方式來限定被保險人患重大疾病時的治療方式不符合醫學發展規律。保險公司不能因為被保險人沒有選擇合同指定的治療方式而拒絕理賠。

框架合同是什么意思

也就是合同的主體部分,這一部分的內容通常都是雙方合作的基本條款,是不能變更的,一般屬于甲方標準格式合同。如果雙方的合作內容在主體框架合同中無法體現,則需要簽訂《補充協議》或附上《附件》
框架協議是指締約機構同一個或多個供應商通過談判達成的協議,規定特定時期內授予合同的標準的條款,一旦簽訂了該協議,供應商就可據此條件供貨,并且以后簽訂具體的采購合同時不必遵守指令規定的廣告要求,即可以不再采用競爭程序
在實踐中,交易當事人在就交易的各種細節達成一致之前,通常會先簽署一份框架協議,明確規定各方就交易的主要內容所達成的共識,同時約定,各方當事人將就交易的若干具體細節另行協商并訂立書面協議。對此此類框架協議,很可能會引發爭議,包括其效力上的爭議以及執行及違約責任的爭議。我們一般所說的框架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合同標的交易達成意向并對主要內容予以確定而訂立的合同,具體的交易細節在框架合同的基礎上再細化成正式的合同。當很多小的重復交易建立了長期合同,就需要一個特殊的合同機制涵蓋這種關系和單個交易的需求。這被稱為框架協議:合同在一定時期內,為每筆單個交易作為一個框架進行運作。
資料拓展:
框架協議是否具備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論:
(1)有效合同
有些框架協議名稱雖叫框架協議,但協議的內容比較詳細全面,有明確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的約定,這樣的框架協議實際上就是一個具有可強制執行的合同,具備法律賦予的合同效力,任何一方如果違反約定,都應承擔違約責任。基本判定標準是:
依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附條件、附期限的合同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除外)。依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法釋〔2009〕5號)第一條: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合同欠缺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內容,當事人達不成協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等有關規定予以確定。【也就是說,當事人、合同標的、合同數量為合同成立生效的核心必備要素,缺一不可;在合同明確了當事人、合同標的及合同數量的情況下,合同一般為有效合同,合同中其它未明確的內容法院可以通過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釋規則來確定(如無法確定的,則構成預約合同)】
(2)預約合同
有些框架協議,僅約定了交易各方對交易內容的主要共識,但是對于若干重要的交易細節,框架協議約定當事人應進一步另行達成協議,從而在就具體交易細節達成協議之前框架協議本身的規定因內容的不確定性而無法執行。基本判定標準及違約責任是:
盡管合同的核心要素(當事人、合同標的、合同數量)是明確的,但合同的其他要素無法通過合同解釋規則予以確定,需要當事人達成一致后簽訂協議予以明確。這種協議在合同理論中常被稱為“預約合同”,預約的法律效力在于雙方應當按照預約的約定在一定的條件成就后簽訂相應的合同(本約),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簽署該本約,則守約方有權要求對方依據協議支付違約賠償金,或者承擔締約責任(【或履行簽署本約的義務】此項存疑等。

相關推薦:

房屋買賣補充協議的范本(房屋買賣合同補充協議求一份)

變更合同法律規定(變更協議的法律規定)

技術服務合同范圍是什么(技術服務合同包括哪些)

出賣人不完全履行怎么辦(簡述不完全履行的法律后果)

定金合同糾紛要注意什么(定金糾紛的解決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