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民法典 》的規定, 債權人 行使撤銷權的三種情形是: 1、因 債務人 放棄到期債權引起的撤銷權; 2、因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引起的撤銷權; 3、因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引起的撤銷權。 二、對債權人行使上述三種情形撤銷權的構成要件作一說明。 1、行使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引起的撤銷權的條件 2、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 債權債務 關系(合同關系)存在。債權的存在是撤銷權存在的基礎,如果合同關系并不成立,或合同被撤銷、被宣告無效、被解除等,債權也就不存在,債權人自然不應該享有撤銷權。 3、債務人須有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存在。 債權人撤銷權 的行使必須以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為前提,如果債務人不享有到期的債權,債權人也就不能行使撤銷權。所謂到期債權,是指債務人對第三人所享有的債權已到清償期(履行期限)。如果這種債權未到清償期,債務人無權行使債權,從而債權人也就談不上干涉債務人的行為。 4、須債務人放棄行使其債權。所謂放棄行使債權,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權利而故意放棄而不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債權。債務人放棄其債權一般應當以明示方式向第三人作出。如果債務人(作為另一合同中的債權人)已經向第三人(另一合同中的債務人)提出了請求,或者已經向法院提起 訴訟 ,則不能認為其放棄行使權利。如果其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而被判決敗訴,在此情況下,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已不存在,因而債權人也不得行使撤銷權。 5、須債務人放棄行使到期債權的行為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了損害。撤銷權是在債務人放棄行使已到期履行的債權,債權人為保全債權而行使的權利。但債務人放棄行使權利必須影響到債務人的 債務 履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否則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如果債務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其債務,即使他放棄了對第三人的債權,債權人也只需申請 法院強制執行 債務人的財產,即可以實現其債權,因此無干涉債務人放棄其債權的行為的必要。 只有同時具備上述要件,債權人才能因債務人放棄行使其債權而行使撤銷權。 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大致分為三種,債權人可能根據上述三種情形行使撤銷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也要符合一定的條件的,首先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財產關系必須是合法的,如果財產關系不是合法的話,那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行為將會被撤銷。如果這種債權沒有到清償期的話,債權人就不能行使撤銷權。
法律分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可請求因債務人的行為而獲得利益的第三人返還財產,恢復債務人財產的原狀。撤銷權作為債的保全制度,其功能在于保全或恢復債務人的財產,從而保障實現自身的債權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2.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包括實施了處分財產的積極行為(無償轉讓或明顯低價)或者實施了放棄債權的消極行為;3.債務人的行為必須有害于債權;4.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5.撤銷權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行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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