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亦稱檢索抗辯權,是指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之前,可以拒絕債權人要求其履行保證債務的權利。先訴抗辯權是保證人依其地位可以享有的特殊權利,這種權利的行使可以達到延期履行保證債務的結果,因此其性質為一種延期履行的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只適用于一般保證,對于連帶保證責任而言,由于連帶責任保證的性質使得債務人保證人對主債務的履行無先后次序之分,保證人與債務人屬于同一次序,保證人不享有次序利益,因而沒有先訴抗辯權。而在一般保證中,主債務履行期限屆至而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只能先請求債務人履行,此時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清償次序有先后之分,其中債務人是第一次序,保證人為第二次序。所以,先訴抗辯權只存在于一般保證中。
行使先訴抗辯權有哪些規定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這里包括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因此,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主要是指債務人下落不明或者移居境外,并且無財產可供執行。這里應注意的是債務人的住所變更和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之間有因果關系,并且二者缺一不可。
2、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
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這本身表明債務人已經資不抵債,失去清償債務的能力。債權人此時只能保證人清償債務。在這種情況下,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擔保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對于此規定,不能機械地從字面理解,而應掌握法律的精髓,即只要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案件,不論債權人是否曾向法院起訴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不論債權人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的判決或者仲裁,更不論債權人是否已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債權人均可以直接請求一般保證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張先訴抗辯權。
3、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
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沒有主張先訴抗辯權,而徑行清償債務或者承擔清償債務的,應當視為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擔保法規定,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不得再主張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適用情形
在下列三種情況下一般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債務人的住所發生變更,在地點上,這種變更包括國內的遷移,也包括由國內向國外的遷移;在時間上,這種變更發生在保證合同簽訂以后,如果債務人的住所在保證合同簽訂以前就已經變更,應當認為債權人愿意承擔債務人住所變更可能引起的不利后果。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表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全部到期債務已成定局,如果允許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則對債權人明顯不公。同時根據我國破產法規定,破產案件受理后即進入破產程序,其他民事執行程序被中止,債權人無法就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不具備先訴抗辯權行使的必要條件。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先訴抗辯權是保證人的一項民事權利,因此,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拋棄。拋棄可以在訂立合同時載明放棄先訴抗辯權,也可以在訂立合同后明確表示放棄先訴抗辯權。
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如何行使一年先訴抗辯權
如何行使一年先訴抗辯權
法律分析:
行使一年先訴抗辯權:
1、保證人被訴時,保證人可委托債權人為受任人向主債務人起訴,如債權人未能從主債務人獲得全部清償時,即可基于委任關系向保證人追償其余額和蒙受的損失。這樣,保證人僅于主債務人無力清償時始對債權人承擔責任。
2、當事人約定保證人僅在主債務人不為清償或不為全部清償時始對債權人負履行之責,因此其保證債務為附條件的債務,債權人必須先向主債務人訴追,并在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后,始能向保證人求償。
3、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債權人應先起訴主債務人,但保證人須拋棄因“證訟”而消滅訴權的利益,在起訴無效果時再對保證人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什么是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行使的結果,是暫時的延續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而并不是消滅其請求權。因此,它的作用僅在于阻卻,而不是消滅。先訴抗辯權具體是怎么樣的?下面跟著我一起了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什么是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是一般保證人所專屬的抗辯權,基于一般保證合同的相對獨立性而產生,由一般保證人直接取得和專門享有的對抗債權人之請求權的一種抗辯權。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依然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 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顯然屬于給付拒絕權,即狹義的抗辯權,因而它具有狹義抗辯權的共同屬性,同時因為它是保證債務中專屬于保證人的抗辯權,因而又有其自身的屬性,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從先訴抗辯權的功能上看,它具有防御性與阻卻性。這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如從保證人的角度觀察,先訴抗辯權只有在債權人行使請求權時才可以對抗,如債權人并不行使請求權,保證人便不得主動對抗。所以,此項抗辯權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擊。如從債權人的角度觀察,先訴抗辯權行使的結果是暫時停止或延緩請求權的行使,而不是消滅對方的請求權。所以,此項抗辯權又在于阻卻,而不在于消滅。 (2)從先訴抗辯權與主債權或主債務的關系上看,它具有獨立性與專屬性。這也可以從兩方面觀察: 一.是從與主債權的關系來看,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自己不必有對債權人的債權存在,僅對于債權人的債權請求進行抗辯,這與同時履行抗辯權或不安抗辯權是不同的。同時履行抗辯權或不安抗辯權須自己有向對方請求對待給付之債權,其抗辯權即從屬于此債權而存在。而先訴抗辯權則無須依賴于自己對債權人享有給付請求之債權,何況保證人根本就無此項權利。 二.是從與主債務的關系來看,由于保證債務具有相對獨立性和補充性,因而保證人所享有的先訴抗辯權可不受主債務人的權利的限制和影響,它可以獨立存在,并專屬于保證人享有,除此之外的任何人均無此項權利。所以,先訴抗辯權具有獨立性與專屬性。
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 【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先訴抗辯權適用條件
法律主觀:
(一)先訴抗辯權的適用范圍是一般保證。先訴抗辯權是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對抗債權人請求權的權利,因為連帶責任保證的性質使得債務人和保證人對主債務的履行無先后順序之分,保證人在訂立保證合同時同意負連帶責任,就意味著它賦予債權人以請求履行債務時的選擇權,即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時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二)先訴抗辯權適用的時間條件是“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因此,只要主合同未經審判或仲裁,或者雖經審判或仲裁,但對主債務人的財產未經依法強制執行,保證人有權拒絕債權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的請求。如果已經采取了強制執行措施,但仍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就不能行使先訴抗辯權。所謂“仍不能履行債務”,是指主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執行后仍有剩余債務不能清償,或主債務人財產所在地不明或在境外無法執行,或財產未被拍賣出去。,(一)只有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一般保證,保證人才能享有先訴抗辯權。,(二)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時間。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保證人在訴訟或仲裁前,或在訴訟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強制執行程序中的任何時候都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三)先訴抗辯權只能是在主債權人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時,才能由保證人行使;若主債權人未向保證人作出履行債務的請求,則保證人無從行使該抗辯權。,(四)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僅是暫時拒絕履行債務,延緩保證責任的承擔時間,其作用在于防御和阻卻、暫時停止或延緩主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并不能否認或消滅債權人的權利和保證人的責任。,先訴抗辯權是在保證債務中,保證人雖對債權人不享有要求其對待給付的權利,但并不等于保證人僅承擔義務而不享有任何權利,保證人對債權人仍然享有一些權利,只不過這些權利均屬于消極的、防御性權利即抗辯權。,(一)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中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二款確立了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該條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二)混合擔保中,提供擔保的第三人的先訴抗辯權。混合擔保中,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提供物保,債權人未就該財產行使擔保物權,而直接就全部的債務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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