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保與人保并存時的關系處理
物保與人保并存時,一般都是物保優于人保,《擔保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拓展資料:
擔保,是為擔保某項債務的實現而采取的措施,該項債務是主法律關系,擔保是從法律關系。擔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錢擔保。物保,即擔保物權,它以物的交換價值作為債權實現的擔保。現代大陸法系國家的擔保物權制度繼受于羅馬法的物的擔保制度,包括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三類。其中,抵押權的客體包括三類,分別是動產、不動產和不動產用益物權(即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土地經營權)。質押權的客體包括兩類,即動產和權利。留置權的客體只有一類,即動產。
人保,即保證,它以人的信用(信譽)作為債權實現的擔保,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其設立屬于意定,需要保證人和債權人訂立書面的保證合同且無需移轉標的物的占有。金錢擔保即定金,它以特定的貨幣作擔保,其設立亦屬于意定,需要雙方當事人簽訂書面的定金合同且需要移轉標的物的占有。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物保和人保并存的處理原則
法律主觀:
一、人保和物保并存時的如何處理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
如果擔保合同中已經約定擔保人承擔責任的順序,那么債權人應當受到該約定的順序的約束。
當事人在 保證合同 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 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人保與物保的區別
1、保證合同中人保和物保的處理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2、超出授權范圍的保證合同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 民事責任 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三、人保和物保的競合
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情況下,應當先就物的擔保實現擔保權。
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既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情況下,應當允許當事人進行選擇。
如果是債務人與第三人都提供了物的擔保,第三人又提供了人的擔保的情形,
債權人應當先行使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再行使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否則保證人可以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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