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不承擔責任的情形有下列情形:擔保人被一方或者第三方欺詐而提供擔保,擔保人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擔保的;因被脅迫而提供擔保,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擔保的;以及債權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請求擔保人提供擔保,但擔保人請求法院確認擔保行為無效的等情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若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則該合同成立。
下列情況 擔保人 不承擔責任: 1、主 合同當事人 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 債權人 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3、擔保到期。 4、債權人與 債務人 變更合同沒有取得保 證人 同意。 5、合同變更引起 債務 加重。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五條,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xié)商變更主 債權債務 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后的 債務承擔 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一、哪些情況下 擔保人 不承擔責任 1、保證期間, 債權人 許可 債務人 轉讓 債務 的,應當取得保 證人 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合同 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 訴訟 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 訴訟時效中斷 的規(guī)定。 4、 連帶責任保證 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5、法律規(guī)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 民事責任 : (1)主 合同當事人 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二、保證人的責任范圍是什么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務及利息、 違約金 、損害 賠償金 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 債務承擔 責任。 保證責任的內容包括代為履行和承擔賠償責任兩種,具體應由當事人約定。代為履行即雙方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其履行。只有在保證人履行不能時,才可以承擔賠償責任替代債務的實際履行。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 債權轉讓 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的,應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債務人破產的,保證人可以參加 破產財產 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作為保證人,不管是一般保證中的還是連帶保證中的,實際保證人的責任也就是要為債權提供一定的擔保。也就是說,在一般情況下債務人如果到期不能夠履行自己的債務,那么債權人可以向保證人追討欠債。不過要是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則保證人也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欠闪碛幸?guī)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xiàn);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guī)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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