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如何保全合同債權?
一、法律規定如何保全合同債權? 合同債權保全是指法律為防因 合同債務 人的財產不當減少給 債權人 的債權實現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代 債務人 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或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制度。其中,債權人代債務人的權利為債權人的代位權;債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民事行為的權利,稱為債權人的撤銷權。 代位權是法律賦予債權人的一種法定權利,是為保障債權實現而存在的履行制度。代位權的行使是以代位權的成立為基礎的。代位權一旦成立,債權人就獲得了行使代位權的法律資格,但也必須符合一定的行使要件: 行使主體適格。代位權是債權的固有權能,也就決定了代位權只屬于債務人的債權人,同時要求債權人只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時,各個債權人具有同等的獨立的代位權;債務人具有多個到期債權時,各債權人可以在各自債權范圍內向多個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 行使方式法定。《 民法典 》規定代位權的行使必須以 訴訟 的方式進行。法律之所以限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方式,目的在于防止債權人以行使代位權的名義隨意干涉債務人的權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二、合同債權保全的概念 根據債權的相對性規則,合同債權僅發生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然而,在特殊情況下,法律為保障債權人的利益,確認債權可以產生對第三人的效力,即債權的對外效力。此種效力集中表現在債權的保全上。 所謂合同債權的保全,也可稱為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其怠于行使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害,允許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的行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的一種制度。債權保全,包括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兩個方面內容。法律設定債權保全制度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合同債務人財產不當減少,從而保障債權人實現其合同債權。 三、合同債權的保全主要特點 (1)債權的保全是合同對外效力的體現。但這一制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債的相對性規則。如前所述,根據債的相對性和合同相對性原理,債權之債主要在 合同當事人 之間產生法律效力。然而在特殊情況卞,因債權人與第三人實行一定的行為致使債務人用來承擔責任的財產減少或不增加,從而使債權人的債權難以實現,此時法律為保護債權人的債權,允許債權人享有并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這兩種權利的行使都涉及到了債的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并對第三人產生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可見,債權的保全是合同的對外效力的體現。不過,債的相對性仍然存在于債的保全之中。例如,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能要求第三人(債務人的債務人)向自己履行義務,而是要求向債務人履行 債務 ,因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并無債的關系。 (2)債權保全的基本方法主要有兩種,即確認債權人享有代位權與撤銷權。這兩種權利在保全債權的功能上有所不同。代位權的行使是為了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稱為保持債務人的財產;而撤銷權的行使是為了恢復債務人的財產。保全的目的旨在對責任財產采取法律措施予以保持,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正當減少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由于法律賦予債權人享有撤銷權和代位權,從而擴張了債權的權能,使債權在主要具有請求權的內容以外,還具有保全的權能以及其他的權能(如解除的權能等)。保全權能的產生也使債權與請求權的概念不能相互替代。 (3)債權的保全主要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間。也就是說,在 合同生效 以后, 合同履行 完畢之前,都可以采取債的保全措施。只要在此期間,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或實施不正當處分其財產的行為,且對債權構成危害時,法律就允許債權人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保全。在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債權人也可以采取這一措施。由此可見,保全措施的運用,與合同履行期到來后債務人是否實際履行義務,并無必然聯系。但是,合同并沒有生效或者已被宣告解除、無效或被撤銷的,則債權人已沒有任何根據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 (4)債權的保全旨在保障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實現。在合同生效以后,債務人的所有財產,除對于特定的債權人沒有 擔保物權 的以外,都應當用來保證債權人實現其債權。也就是說,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應成為其清償合同債務和承擔責任的財產,簡稱為責任財產。責任財產不僅為某一債權人的擔保,而且應成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可見,責任財產的增減對債權的實現關系十分重大。不論合同規定的期間是否到來或債務人是否實際實施違反合同的行為,只要債務人實施了不正當處分其財產的行為而有損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就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可見,債權的保全措施在保障債權人的債權方面,具有不同于債的擔保、債的不履行責任等制度的特點。 保全合同債權是法律為了保護債權人受到傷害的一種制度,可以有效的防止債務人耍花樣來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沖突。如果債權人發現自己的利益受到沖突時應該及時尋求法律的幫助,在民法典中有完整的法律條例可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怎么申請凍結債務人資產
法律分析:債權人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凍結債務人的資產。一種為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該措施一般在當事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前進行。另一種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措施應當在法院作出判決后,債務人不按照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期限屆滿后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財產保全是怎么回事
一、什么是財產保全
1、財產保全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證民事判決的實際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根據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以保證將來生效判決得以執行的一種訴訟制度。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在財產保全開始執行后,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做出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財產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當事人對于財產保全的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對于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措施請求,但對案外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案外人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該案外人對期到期債務沒有異議并要求償付的,有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但是人民法院不應對其財產采取保全措施。
二、適用財產保全的條件有哪些
1、該案件須是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案件。不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案件,就不存在財產執行問題,因而也就沒有適用財產保全的必要。只有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案件,方有適用財產保全的可能;
2、須是由于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將來判決不能執行的案件。這里所說的“當事人一方的行為”,一般是指案件中的某方當事人出惡意而轉移、變賣、揮霍、隱匿、毀損由其占有的訴爭財產或與案件有關的財產。“其他原因”一般是指該財產由于其自身的特性等原因,而使爭議的標的物毀壞或無法保存,如長期存放有可能變質、腐爛的食品等。總之,只要存在使日后的生效判決難以或不能執行的可能,就可以適用財產保全程序;
3、須由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或由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依職權主動啟動訴訟保全程序。訴訟保全程序主要依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啟動。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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