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的法律效力就是要約的拘束力,包括對要約人的拘束力和受要約人的拘束力,前者稱之為要約的形式拘束力,即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不得隨意撤銷或對要約加以限制、變更或擴張。
后者稱之為要約的實質拘束力,指受要約人在要約生效時取得承諾的權利。
要約的法律效力有著自己獨特而豐富的內容,表現為:
1、要約人的義務——形式拘束力和強制要約義務。
(1)要約的形式拘束力是指,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即應受到要約的拘束,不得撤回、撤銷或對要約加以限制、變更和擴張,學理上也稱其為要約的不可撤銷性。
要約的形式拘束力實質上是要約人的先合同義務,在合同締結過程中如果要約人違反了該先合同義務,致使合同不成立或無效,要約人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要約人的第二個義務是強制要約義務。強制要約義務發生在證券法中,指收購者收購目標公司的股份。
使其有表決權股份的持有量達到該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一定比例時,法律強制其向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的制度。
擴展資料:
1、法律生效的范圍。包括:
(1)時間效力,指法律開始生效的時間和終止生效的時間;
(2)空間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領海、領空),通常全國性法律適用于全國,地方性法規僅在本地區有效;
(3)對人的效力,指法律對什么人生效,如有的法律適用于全國公民,有的法律只適用于一部分公民。
2、通常,法律效力可以分為規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狹義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圍或適用范圍,即法律對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時間有約束力。
本章所講的法律效力,即狹義的法律效力。
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決書、裁定書、逮捕證、許可證的法律效力。
3、法律對人的效力在世界各國的法律實踐中先后采用過四種對人的效力的原則:
①屬人主義,即法律只適用于本國公民,不論其身在國內還是國外;非本國公民即便身在該國領域也不適用。
②屬地主義,法律適用于該國管轄地區內的所有人,不論是否本國公民,都受法律約束和法律保護;本國公民不在本國,則不受本國法律的約束和保護。
③保護主義,即以維護本國利益作為是否適用本國法律的依據;任何侵害本國利益的人,不論其國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該國法律的追究。
④以屬地主義為主,與屬人主義、保護主義相結合。
這是近代以來多數國家所采用的原則。
采用這種原則的原因是:既要維護本國利益,堅持本國主權,又要尊重他國主權,照顧法律適用中的實際可能性。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法律效力
要約邀請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司法實踐中一般采取將要約邀請“視為要約”的方式,把要約邀請轉化為要約后賦予其法律效力。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規定,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十六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自要約實際送達給特定的受要約人時,要約即發生法律效力,要約人不得在事先未聲明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要約,否則構成違反前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擴展資料:
要約發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要約人不再受原要約的拘束:
1、要約的撤回。
2、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明確通知要約人不接受該要約。
3、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4、要約中規定有承諾期限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對口頭要約,在極短的時間內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則表明要約的失效。
5、要約的撤銷。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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