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未定的合同主要有三類:,(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必須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二)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三)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1、純獲利、無義務的合同,合同有效、不需權利人的追認。,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認可的合同,合同生效。,3、法定代理人明確表示不認可,不追認的合同,合同不發生效力。,4、法定代理人沒作表示的合同,不發生效力。,(二)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三)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1、權利人追認無處分權人簽訂的合同,合同轉為有效。,2、無處分權人取得了處分權,合同轉為有效。,3、權利人未追認,行為人未取得處分權,而相對人是善意的,則相對人可取得所有權,此時行為人向權利人和相對人承擔責任。,(一)效力待定合同已經成立,其效力不確定,它既非有效,也非無效,而是處于懸而未決的不確定狀態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無效合同,也有別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二)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確定,取決于享有追認權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內的追認。,(三)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同意后,其效力確定地溯及于行為成立之時,經追認權人拒絕后,自始無效。,(四)效力待定的合同主體與一般合同的主體有所不同,涉及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其中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人、無權處分人訂立合同的人稱為相對人(即第三人),相對人主觀上并不知對方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人、無處分權人,他是善意的。,(五)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越其行為能力所簽訂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權追認無權代理人第三人所簽訂的合同;無權為處分行為的對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閱讀了上文的內容之后相信大家應該對此相關的問題都有所了解了吧。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效力待定的合同最后要么歸于有效,要么歸于無效,沒有第三種狀態。效力待定合同,意味著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無效,而是處于不確定狀態。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三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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