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顯顯失公平和乘人之危的不同
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為難處境或緊迫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某種明顯不公平的條件并作出違背其真實意志的意思表示,例如,親友為搶救危重病人急需借錢之機,借款人借機提高利息,這就屬于乘人之危的行為。
乘人之危行為絕對無效,而顯失公平行為相對無效。乘人之危行為的構成須以行為結果顯失公平為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顯失公平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顯失公平的構成要件是一方當事人具有明顯優勢,另一方處于無經驗、缺乏判斷力等情形;一方主觀上存在惡意;以及結果是不公平的,損害了另一方合法權益的。
三、顯失公平立法目的
設置顯失公平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證合同雙方在完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完成交易行為,督促人們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訂立和履行合同,同時賦予交易中遭受損害一方以變更或撤銷合同的請求權,以維護交易的公正性。顯失公平原則并不是對合同自由的否定,而是對不能體現當事人真意的形式自由加以限制,以最大限度地體現真正的實質意義上的合同自由。而如何在確保契約自由與維護合同正義之間尋求一種平衡,即保證合同正義,又維護合同自由,在契約自由體制下維護契約正義,則正是契約自由原則正確適用的關鍵。
顯失公平的認定標準是,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的情形,使得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處于嚴重不對等狀態的。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找法網小編整理了顯失公平的認定標準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顯失公平的認定標準 顯失公平認定標準為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 二、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屬于可撤銷民事行為,在被依法撤銷之前是有效的,撤銷后自始無效。 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三、顯失公平合同怎么處理 顯失公平的合同應由受損害方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合同被撤銷后,由各當事人返還因該合同所得的財產;不適宜返還的,折價補償他人;并對因自己的過錯給他人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以上就是找法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顯失公平的認定標準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若您還有什么法律疑問,建議咨詢找法網專業律師。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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