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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法定的賠償責任是什么,有哪些?(合同保密協議違約怎么賠償)

首頁 > 債權債務2023-12-14 23:04:22

商業保密協議違約責任有哪些

法律分析:1、民事責任,只要保密協議中約定了違約金,不論員工的違約行為是否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實際損失,用人單位都可以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而賠償金則建立在實際損失基礎上,如果保密協議中沒有約定違約金,而員工的違約行為又沒有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用人單位就不能要求員工支付賠償金。2、行政責任,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工商管理機關還可以責令侵權人將載有商業秘密的圖紙、軟件及其他有關資料返還權利人或銷毀。3、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如有以下行為,并且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3)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保密協議和競業協議補償金標準

保密協議的補償金在的法律中沒有具體標準規定,但是允許合同當事人就保密協議的補償條款或者保密費用自行協商約定,法律對此不限制。競業禁止協議補償金的標準,由當事人自行約定,未約定的或無法協商一致的,按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支付,如果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保密協議和競業協議補償金標準是:
1、保密協議屬于員工的法定義務,只要員工還在公司任職,就應該履行保密義務,并不需要企業支付補償金。如果在保密協議中約定了補償金金額,那么則按照約定金額進行支付。
2、競業協議成立的必要條件包括補償金的支付,也就是說,如果企業并沒有按照協議約定支付補償金,員工也無需履行競業協議的約定內容。
3、如果企業和勞動者并沒有對競業協議的補償金進行特殊約定,那么通常就是按照該員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的30%作為補償金標準,支付時間一般是兩年左右。超出兩年時間,雙方也就無需再遵守競業協議的約定。
4、保密協議不會設定補償金標準,通常都是由員工和企業商定之后,按照達成共識的金額來進行支付,且沒有規定的支付年限。
保密協議沒有補償金生效嗎
生效。
競業限制期間不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除協議。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由上可知,保密協議和競業協議補償金標準,保密協議的違約金由雙方約定,其中,對于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沒有約定經濟補償標準的,最高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合同保密協議違約怎么賠償

法律主觀:

一、合同保密協議違約怎么賠償違反保密協議可能產生三種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違反保密協議首先要承擔的是民事責任。保密協議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而達成的合意,合法的保密協議受到法律的保護,當事人應當認真履行,不得違反。如當事人未履行保密協議規定的義務,不論是否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實際損失,都是對保密協議的違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在民法理論上,民事責任可以分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違約責任是合同的簽約一方或雙方因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而應承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可以是實際履行、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如果員工違反了保密協議,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實際履行保密協議中約定的保密義務。如果保密協議中約定有違約金,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依約支付違約金。如果員工違反保密義務的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實際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賠償損失。違約金與賠償損失有什么不同呢?首先,在勞動合同中,違約金是不能隨意約定的,按照《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才能約定違約金,保密協議即是其中的一種情況。《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還規定,如果違約金畸高或者畸低,雙方可以要求適當降低或提高。但是賠償金的適用范圍則很廣泛,只要用人單位因員工的違約行為而遭受了損失,就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其次,只要保密協議中約定了違約金,不論員工的違約行為是否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實際損失,用人單位都可以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而賠償金則建立在實際損失基礎上,如果保密協議中沒有約定違約金,而員工的違約行為又沒有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用人單位就不能要求員工支付賠償金。二、合同訂立時雙方有保密義務嗎在一般的合同訂立過程中,不涉及商業秘密的問題。因此,沒有必要將當事人雙方在合同談判的過程中交換的信息都作為商業秘密來處理。這些信息可能是很有用的,也很有價值。如果不是商業秘密,當事人均可以使用這些信息。比如當事人要購買一種機器,可以向很多生產或者出售這種機器的商家發出要約邀請,邀請向他們發出要約,介紹所生產或者出售的機器的價格、性能、技術指標等。在這個過程中,當事人會了解到這種機器的性能標準、技術細節等許多情況,這樣就可以更有把握地選擇商家訂立合同。但是,如果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知悉到商業秘密,情況就有很大不同。按照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中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技術信息,比如技術秘密,可以給權利人帶來很大的經濟利益。在經營方面的經營信息,比如說客戶名單,為交易帶來極大的便利條件,對其經營活動,比如材料與成品的購銷,意義重大。這些信息,一般當事人是嚴格保密的,除非當事人認為其不需要保密。商業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采用非法手段獲取、泄露、使用他人的商業秘密,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為達成協議,有時告訴對方當事人商業秘密是必須的,但一般也提請對方不得泄露、使用。在這種情況下,對方當事人有義務不予泄露,也不能使用。如果違反規定,則應當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在有的情況下,雖然一方當事人沒有明確告知對方當事人有關的信息是商業秘密,基于此種信息的特殊性質,按照一般的常識,對方當事人也不應當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否則有背于誠實信用原則,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比如,乙與丙是兩個主要的轎車生產商。甲有意與乙或者丙達成一合資企業協議。在與乙的談判過程中,甲收到了乙關于新型車設計方案的詳細資料。盡管乙沒有明確要求甲將該信息作為秘密,但因為這是一種新車的設計方案,甲負有不向丙披露的義務,只要合同尚未達成,甲也不能將該設計方案用于自己的生產程序。無論合同是否達成,當事人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所知悉的商業秘密,而且只要商業秘密仍然是商業秘密,無論經過了多長時間,都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秘密,不僅僅是合同法的要求,其他法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也有規定。因此,違反法律規定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秘密的,不僅僅限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有可能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保密協議應該承擔哪些責任

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的費用包括: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 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 勞動合同法 》第23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 知識產權 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 保密協議 中與勞動者約定 競業限制 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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