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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體不適的都有什么風險,合同主體不適的風險是什么?(簽訂合同主體不適格的風險有哪些)

首頁 > 債權債務2023-12-15 04:47:16

合同交易主體方面的法律風險

(1)利用注冊要求差異虛擬合同主體。由于各國、各地區的公司法人注冊有不同規定,在國際貿易中,利用各國公司法人注冊的差異性,虛擬合同主體。(2)利用掛靠方式虛擬合同主體。司法實踐中,通過掛靠、借用等方式簽訂合同的情況時有發生。由于實際履行合同的主體缺乏相應資格或經濟實力較弱,更易發生履行合同困難的情況。盡管企業可以在產生糾紛時追究被掛靠方的責任,但極易加重企業的法律風險。(3)惡意利用有限責任逃脫合同義務。國際貿易中的蓄意欺詐者以很低的資本注冊有限責任公司,取得當事人資格,簽訂大宗合同,欺詐另一方當事人,給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在出現較大的賠償責任或損害時,則申請公司破產清算。需注意,一些較大的公司為避免國際貿易中的巨大風險,通過成立若干個注冊資本低的子公司,再以子公司對外簽訂貿易合同,若合同正常履行,則公司會以母公司的財力和人力確保合同正常履行;但是若合同出現較大法律風險,則犧牲子公司以避免母公司卷入訴訟。(4)代理人或代理權不明或者代理人權利受到限制。企業簽訂的大多數合同由代理人完成。若代理人或代理權不明,就會出現無權代理、越權代理等風險,使合同最終被撤銷或不能完全履行,對已經履行合同的企業存在巨大風險。另外,實踐中,除了法定代表人,其他任何人簽訂合同均需授權委托。如果忽視委托權限,就會承擔簽約人已經離職或合同效力不被追認的巨大風險。即便是法定代表人,很多企業在章程中也對其職權范圍進行了限定,對于重大交易,應當全面了解后再簽約。

勞動合同風險的規定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對現有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用工制度帶來全新的變革與挑戰,作為用人單位,應當革除以往陳舊的用工觀念,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成本,緩解勞動合同法帶來的沖擊。一、新法下規章制度制定的重要性及風險應對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的內部“法律”,貫穿于用人單位的整個用工過程,是用人單位行使管理權、合同解除權的重要依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章制度,公司的管理將會陷于困境?!秳趧雍贤ā返谒臈l對規章制度以大篇幅進行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從法律規定看,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流程為: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公示告知?!撅L險分析】1、不合法的規章制度,在仲裁或訴訟中不能作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規章制度必須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公示”三個條件,才可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2、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提示: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包括內容違法、制定程序違法、公示程序違法?!緫獙Σ呗浴?、規章制度制定修改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協商的書面證據,履行公示程序;2、對舊的規章制度進行合法性審查,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款進行修訂或刪除;3、公示方法與技巧:(1)公司網站公布法;(2)電子郵件通知法;(3)公告欄張貼法;(4)員工手冊發放法(保留簽收記錄);(5)規章制度培訓法(保留培訓簽到記錄);(6)規章制度考試法(保留試卷)。從舉證角度考慮,不推薦網站公布法、電子郵件通知法、公告欄張貼法,因為這三種公示方式都不易于舉證。二、新法下對勞動者入職審查的重要性及風險應對實踐中用人單位招聘過程的簡單化、形式化,不注重入職審查,加上勞動合同法對雙重勞動關系的間接承認,輕視入職審查將對用人單位用工帶來很大風險?!秳趧雍贤ā返诎藯l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第二十六條規定,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撅L險分析】1、如不進行入職審查,勞動者以欺詐手段入職的,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2、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緫獙Σ呗浴?、招用勞動者時,要求其提供與前單位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并保留原件。如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其原單位出具同意該員工入職的書面證明。2、核實勞動者的個人資料的真實性,比如學歷證明、從業經歷,要求勞動者承諾未承擔競業限制義務,并向原單位進行核實,以免發生不可預測的訴訟風險。三、新法下勞動合同訂立形式和期限及風險應對為了破解實踐中事實勞動關系的泛濫和用人單位不簽合同的頑疾,勞動合同法強調勞動合同的書面化,不管訂立、變更、解除、終止一律采取書面形式?!秳趧雍贤ā返谑畻l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撅L險分析】1、工資成本的增加:《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2、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成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緫獙Σ呗浴?、革新用工觀念,建立先訂合同后用工的習慣,最遲必須在一個月內訂立合同;2、勞動合同終止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繼續工作的,拋棄雙方可隨時終止勞動合同的觀念,也應當在一個月內訂立合同;3、勞動者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保留相關證據,比如向勞動者送達簽訂合同通知書證據等,用人單位將不承擔法律風險。四、新法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訂立陷阱及風險應對《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條意思很明確,在三種情形下,只有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才可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需每月支付兩倍工資,這里實際上暗藏了一個很大的“陷阱”,用人單位一不留神將很容易掉入?!撅L險分析】1、在勞動者符合法定三種情形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也默認接受,但時隔數月或者數年,突然要求公司從該固定期限合同訂立之日開始每月支付兩倍工資,從法律規定看,其主張是可以成立的,因為勞動者并沒有提出過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本應當主動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勞動者口頭要求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勞動者的意思訂立,但履行一段時間后,勞動者反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兩倍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系勞動者提出的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面臨支付兩倍工資的風險?!緫獙Σ呗浴慨攧趧诱叻仙鲜銮樾蔚模喠⒑贤?,用人單位應當增強證據意識,實踐中建議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者征詢需訂立哪種類型的合同,如勞動者同意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主動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一定要保留勞動者同意的書面證據,避免事后被勞動者利用而導致用工成本增加的風險。五、新法下試用期的全新規定及風險應對針對實踐中用人單位隨意約定試用期,導致試用期成為“廉價期”“白干期”,損害勞動者的利益,勞動合同法對此做出了多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風險分析】1、單獨試用合同風險:單獨簽訂試用合同或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2、賠償金風險:違法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3、人財兩空風險: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供出資技術培訓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費用?!緫獙Σ呗浴?、嚴格執行試用期規定,不違法約定試用期;2、合理設定試用期限:比如,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可達六個月,但勞動合同期限為二年零三百五十四天時(不到三年),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一天之差,試用期可相差四個月,用人單位可選擇適當的合同期限,來決定符合企業利益的試用期。3、慎重決定試用期內是否提供專項費用培訓,為避免風險,提供專項培訓前可提前終止試用期。六、新法下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方式選擇及風險應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上述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的,選擇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還是選擇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風險分析】1、兩種解除勞動方式經濟成本相同: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的,勞動合同三十日屆滿后解除,這三十日內用人單位仍需支付工資,和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成本一樣;2、二者風險不同:第一種方式下,三十日可發生很多事情,勞動者在這三十日內仍存在工傷、患病、懷孕、意外傷害的風險,有這些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將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第二種方式下,用人單位支付了一個月工資后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后不會再產生用工風險。3、實踐中三種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均需遵循其程序,比如不能勝任工作的,不能直接解除,需先培訓或調崗,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才可解除,違反該程序的,將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風險,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應對策略】1、避免違法解除風險,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應先另行安排工作;不能勝任工作的,需先培訓或調崗;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需先變更。2、選擇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比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再解除風險小得多。

法律主觀:

二、防范合同風險有什么要點?
防范合同風險的要點如下:
1.進行合同風險識別和風險分析;
2.始終堅持利益原則;
3.慎重選擇合同商簽人員;等等。
二、合同風險的表現形式
合同風險的表現形式如下:
1.合同主體不合格。
2.合同訂立或招投標過程違反建設工程的法定程序。
3.合同條款不完備或存在著單方面的約束性。
4.簽訂固定總價合同或墊資合同。固定總價合同由于工程價格在工程實施期間不因價格變化而調整,承包人需承擔由于工程材料價格波動和工程量變化所帶來的風險。
5.業主違約,拖欠工程款。
6.履約過程中的變更、簽證風險。
7.業主指定分包單位或材料供應商。
三、合同風險識別方法
1.問詢法。包括調查問卷法、面談法、專題討論法、德爾菲法等。實際工作中多采取調查問卷法。在審計實踐中,合同審計調查問卷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一是合同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情況,二是崗位職責制訂及履行情況,三是合同管理流程情況,四是合同管理基礎工作,如相關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臺帳、合同檔案管理是否建立健全等。
2.流程圖法。主要是將合同從立項簽訂、招投標、委托授權、市場準入、合同履行、終結及售后服務全過程,以流程圖的形式繪制出來,從而確定合同管理的重要環節,識別合同風險,進而進行風險分析,提出補救措施。
3.測試表法。主要是將合同各關鍵控制環節以測試表的形式進行測試,以查找合同管理的風險點和控制缺陷,分析其潛在的影響和重要程度,提出規避和防范風險的措施。

合同風險有哪些

一.合同風險有哪些
1、主體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沒有實際履行能力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經常出現的合同風險就是訂立合同的主體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根本沒有履行能力,即通常所說的皮包公司利用出賣人的輕信,騙取出賣人的貨物。這種情況主要出現在以法人及其他組織為一方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主要表現形式為:a、訂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沒有提供法人資格證明;b、合同一方雖提供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為副本(未年檢)或復印件,其實為偽造的證明;c、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其實際虛報注冊資本,無實有資金,并沒有實際履行能力;d、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雖提供了正式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因其它原因已歇業或已被吊銷營業執照。風險預警網收錄海量各級人民法院判決文書、企業/個人案件信息、法院執行信息、稅務信息、行政執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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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越代理權限,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債務
在合同債務的簽訂中,經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情況,在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內,代理人所簽訂合同的權利義務應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授權期限已屆滿后所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由行為人承擔。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有可能會給合同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因此,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如果對方是加蓋分公司、部門的印章或者是部門經理、業務人員等都需要明確的授權委托書。
3、合同債務中出現漏洞導致權利得不到保護
合同債務中經常出現因為對業務不熟悉或者談判經驗不足而在合同內容中出現漏洞,常見漏洞有:a、質量約定不明確;b、履行地點不明確;c、付款期限不明確;d、違約責任不明確;e、付款方式不明確;f、履行方式不明確;g、計量方法不明確;h、檢驗標準不明確。以上漏洞多出現在合同主文內容缺少或者約定不明,使用文字雙方有爭議等情況。
4、在合同債務中的惡意履行
簽訂了一份內容齊備、詳盡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沒有任何風險,在實際履行中有可能出現惡意履行的情況,一般有:a、借口產品質量差而拒付貨款;b、產品有質量問題而故意不告知;c、在發生多交貨時不予通知;d、在對方履行不符合約定時,不及時采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的發生;e、出賣人工作人員收貨后以工作人員非本企業員工為由拒絕支付貨款。
5、虛開支票,套取貨物
虛開支票是近年來增長較快的一種欺詐行為。主要形式是開具不實面額的支票即空頭支票,這樣當收票人將支票交給自己的開戶行轉賬時會被出票人的開戶行拒付而使支付額不可兌現。也有買受人在星期六或星期天去提貨,以支票形式付款,因銀行有時周六日不上班,出賣人周一去銀行時發現是空頭支票。另一種形式是故意制造障礙使開出的支票不能兌現,這種形式更具有隱蔽性。例如,支票上的印鑒與出票人在銀行預留的印鑒不同;支票的大小寫不同;日期有誤;連筆致使支票不能清晰辨認;有涂改等都會導致支票被拒付。虛開支票方利用收票人需用一段時間才能弄清支票真偽,而套取了貨物,使對方處于十分不利的局面。
二.合同簽訂時的風險防范
合同法的內容紛繁復雜,陷阱很多。我們在這里就與公司日常經營活動關系最密切的買賣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的風險防范問題,與大家共同探討。合同條款的規范主要應注意質量標準條款、交付方式條款、付款條款、定金條款、違約條款等。
1、質量標準條款:根據我方的產品質量情況明確約定質量標準,并約定質量異議提出的期限。同時應認真審查合同中約定的標準和客戶的需求是否一致。超過質量異議期未提出異議即視為質量符合約定,國家規定有質保期的除外。
2、交付方式條款:如果貨物送往本地,當明確約定送貨地點,這關系到糾紛處理時法院的管轄;如果貨物送往外地,則盡量不要寫明,而應爭取約定由本地法院管轄。此外,合同中應列明收貨方的經辦人的姓名。這樣做的目的是防止經辦人離開后,對方不承認收貨的事實,給訴訟中的舉證帶來困難。
3、付款條款: 應明確約定付款的時間。模棱兩可的約定會給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出售貨物的合同應避免簽訂“貨到付款”造成錢貨兩失的風險。
4、定金條款:注意定金與“訂金”的區別,定金條款應寫明“定金”字樣,而非“訂金”,最高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稉7ā返诰攀粭l規定,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九條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對于超過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為預付款,可以要求返還。但不具備定金的性質。
5、違約責任條款: 應當注意審查對方起草的合同中有無不平等的違約責任條款和加重我方責任的違約責任條款。我公司起草簽訂合同中必須明確約定對方的違約責任,而且應與我公司訂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實現為標準。比如最近我公司一件技術轉讓合同中,由于沒有明確約定對方提供的技術資料不能通過審批取得新藥證書時的違約責任,造成我們無法直接向對方索賠。

合同主體不適格合同有效嗎

合同主體不適格合同一般無效,合同主體無效時,應當返還因合同簽訂獲得的財產。合同主體不適格的法律風險包括交易主體不具備法定的資格,無權處分,最后導致合同無效。一、合同主體不適格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主體不適格合同一般無效?!睹穹ǖ洹返谖灏倭l,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二、合同主體不適格有哪些法律風險      合同主體不適格的法律風險有:      1.無權處分,當交易主體無權處分合同標的物時,將影響合同效力。      2.不具備法定的資格,法律規定一些商業行為只能由具有特定資格的民事主體才能進行,而普通民事主體從事這些活動將導致主體不適格。      3.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法律禁止一些主體從事特定交易活動,若對方惡意利用這些禁止性規定,導致合同無效,企業將面臨法律風險。      4.合同義務部分為第三人才能履行的。這種主體不適格更為隱蔽。這種為第三人設立義務的約定無效,會導致部分合同內容無效或者效力待定。      如果一方當事人明知自己沒有主體資格,仍與對方簽訂合同,導致合同無效的,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三、合同主體不適格如何處理      合同主體不適格處理方式如下:      一種意見認為,法院受理后發現原告不適格的,應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第二種意見認為,受理后發現原告不適格的,如果適格原告與不適格原告同意變更的,法院應予允許;第三種意見認為,法院受理后發現原告不適格的,如果原告申請撤訴,經審查后應作出準予撤訴的裁定。      【免責聲明】      本人對轉載、分享的內容、陳述、觀點判斷保持中立,不對所包含內容的真實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僅供普法參考。      【版權聲明】      文章來源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供學習交流使用,禁止用于商業用途,如遇侵權,請及時與我聯系刪除,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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