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居間合同
(1)居間合同的含義
居間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為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約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居間合同中,接受委托報告訂立合同機會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為居間人,給付報酬的一方為委托人。
居間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而居間人只能是經過有關國家機關登記核準的從事居間營業的法人或公民。居間業務根據居間人所接受委托內容的不同,既可以是只為委托人提供訂約機會的報告居間,也可以是為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進行介紹或提供機會的媒介居間(即負責讓雙方聯系起來),也還可以是報告居間與媒介居間兼而有之的居間活動。
所謂的報告訂約機會,是指受委托人的委托,尋找可能與委托人訂立合同的人,從而為委托人訂約提供機會。所謂訂約媒介,是指介紹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即斡旋在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從而促成雙方當事人的交易成功。居間人雖然是受委托人的委托為委托人促成交易服務,但居間人在交易中僅是起到中介人的作用,既不是交易中雙方當事人的一方或者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參與交易雙方的談判、商洽活動,也不在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問題上表示居間人的意思。也就是說,居間人僅僅起到居間、中介作用而已。通俗地說,居間人就像是媒婆一樣,只負責牽紅線,但不包成,對男女雙方婚后是否幸福不負責。
居間合同中的委托人需向居間人給付報酬。居間人從事居間活動的目的就在于向委托人收取報酬。因此,居間合同都是有償的。
居間合同為諾成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間合同就成立。換句話說,只要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居間人就負有依委托人的指示進行居間的義務,而一旦居間人的活動取得結果,委托人就應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居間合同為非要式合同,當事人可以采用口頭或書面形式。如果當事人約定不詳細,就應按照有關慣例或者當事人以前合作時所形成的習慣行事。(2)居間合同與委托合同、行紀合同的區別
居間合同與委托合同、行紀合同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三者均是一方受另一方委托為該另一方辦理一定事務的合同,均屬于提供服務的合同。三者的主要區別是:
①居間人僅為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或者為訂約媒介,并不參與委托人與相對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活動,代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參與并可以決定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內容,處理事務的后果直接歸于委托人;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交易事務,與第三人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處理事務的后果是間接地而不是直接地歸于委托人。
②居間合同的居間人,是為委托人提供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其行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處理受托事務,處理的事務可以是有法律意義的事務,也可以是非法律意義的事務;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則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從事購銷、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為,行紀人受托的事務只能是法律行為。
③居間合同都是有償合同,但居間人只有在居間結果發生后才能請求報酬,并且在為訂約媒介居間時可以從委托人和其相對人雙方取得報酬,委托合同可以是無償合同;行紀合同雖然是有償合同,但行紀人只可以從委托人一方取得報酬。
④居間人沒有將處理事務的后果移轉給委托人或者進行報告的義務,而在委托合同和行紀合同中都有委托人取得事務處理結果和事務處理報告的問題。
知識點
什么是報告居間?
報告居間就是為委托方提供一個信息,比如你想買大白菜,居間人告訴你東北某地、某人現在有較多的大白菜且價格比較便宜,這個就是報告居間。而媒介居間是居間人要幫你聯系,尋找到具體的賣方,給你們牽線搭橋,就像婚介所將男女雙方約到一起一樣,使你們雙方能夠進行直接談判和交易,并為雙方進行解釋、勸導等。
二、簽訂居間合同時要注意哪些問題
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大家對于房產經紀公司的參與已經司空見慣,那么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必須注意到能就會產生風險。
簽二手房居間合同注意事項
居間合同就是房產經紀公司(中介)和買賣雙方一起簽訂的合同,所以又叫三方合同,簽訂流程如下:
1、中介向買賣雙方協商好的價格
2、為防止賣方一房多賣,中介一般會要求賣方在簽訂完三方合同后需要把產權證押在中介方;
3、約定過戶時間;
4、清點房子的水電氣,物業費,光纖及機頂盒是否有欠款;
5、約定繳稅方;
6、三方無誤后簽字;
7、買賣雙方按手印,中介費公司蓋章;
8、買方交定金,賣方押證;
9、簽完結束。
那么簽訂居間合同時,交易雙方需要
一、審查經紀公司和相關資料
首先,委托人應當對經紀公司的資質及其業務能力進行考察,其次還要對經紀公司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和確認,比如對于賣方來說要經過經紀公司確認買方有無購房資格、是否可以通過貸款審
對于買方來說要注意確認所售房屋的產權是否清晰、是否有產權證書、是否存在共有人;也要注意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狀況。
由于二手房經紀市場存在諸多問題,因此會事人簽訂合同,而隨意承諾和保證交易另一方不存在任何問題。一些當事人信以為真訂立合同之后,無論交易人支付相應的中介服務費。
二、明確各種稅費如何分擔
根據國過程所承擔的稅費不同。如果買賣慣和辦理程序不了解,輕信房產經紀公司從業人員的一己之言,導致合同約定有可能與自己真實意思產生偏差,從而造成經濟。
因此在買賣雙方與房產經紀公司在簽訂居間合同時,必須在合同中要求明確各種稅費如何分擔,以方面雙方查閱。
三、中介費的支付期限及
在居間合同中,房產經紀公司往往會在合同中注明中介費的具體的支付時間點、支付如果二手房交易雙方沒有認真閱讀而導致違約的話,居間人(房產經紀公司)是有權利委托人支付費用及委托金的。因此,無論房屋買賣合同是否能夠實際履行,一定要對居間合同有所了解,以免增加損失。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已有案例中還存在由于買賣雙方過于相信中介人員的口頭承諾而導致違約情況的發生。但在進行判決時二手房交易方無法提供居間人的口頭承諾的證據從而導致敗訴的情況。因此,如果出現上述情況,委托人應要求中介公司作出書面承諾,以便將來發生時可以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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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貸款時,人家讓簽訂的居間合同是什么意思?
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托人。
居間合同的主要特點是:
由居間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間服務的合同。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是否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與居間人無關,居間人不是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的當事人。
居間人對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沒有介入權。居間人只負責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約居中斡旋,傳達雙方意思,起牽線搭橋的作用,對合同沒有實質的介入權。
居間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
注意事項:
一:支付條件
只有當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時,居間人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居間活動費用承擔的問題當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時,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來負擔。
但是,若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居間人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后果,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保密約定
委托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間人的保密約定
在簽訂居間合同時,若委托人要求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則應在居間合同中體現出來。
此時,居間人就負有對委托人信息保密的義務。
居間人在交易雙方訂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應履行保密的義務。
居間人如違反該義務致使委托人受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一、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的責任
這是中介最重要的責任。房產中介提供的服務包括咨詢和居間服務,簽訂居間合同。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由于居間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簽訂合同的重要依據,因此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托人報告相關事項,如果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房產中介在提供二手房居間服務時,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實有:
1、房屋的權屬情況;
2、房屋的抵押、典當等權利限制信息;
3、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登記信息;
4、出售人與買受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
二、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時要賠償
如果中介故意隱瞞了真實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虛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產權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紹給買受人,從而造成買受人的損失的,中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項不得要求委托人按成交價1%支付報酬
如果居間協議中約定按成交價1%支付中介費的,中介提供的服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權籍調查:向房地產交易中心調查、征詢所交易房屋權利的來源、現狀、有無抵押、有無權利限制等,做好書面記錄;調查、征詢涉及權利人的處分要求和條件;核實處分資格、權利人和相關人的身份及權利等。
2、使用狀況調查:收集、調查、征詢房屋座落環境、使用年限、有否隱瞞缺陷、房屋內的頂、墻、地、門、窗及設備等是否需要檢測或修復,設備轉讓價格及有關費用的結清情況等;向物業管理單位查詢有無租賃、違章搭建、相鄰關系侵權,以及維修基金的繳納和使用情況等。
3、行情調查:收集、調查、征詢買賣價格的行情比較、稅費結算、房屋戶型比較、買賣雙方的心理價格比較、有關政策變動的影響等;進行各種形式的信息發布活動等。
3、確定成交意向,訂立交易合同:陪同雙方當事人實地踏勘房屋、設備、環境;約定洽談時間、溝通買賣雙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認定權籍資料、確定當事人身份等;為成交雙方選擇合同文本,進行簽約指導、見證,如實告知成交雙方買賣合同的約定條款和注意事項、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
4、辦理產權過戶:雙方當事人過戶手續資料收集、報告、確認、確權時間約定,代收代付應由客戶支付的稅、費,完成所有交易過戶、戶口遷移、房屋入住手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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